新制度经济学视角下中日法学教育模式比较研究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陶斌智 时间:2013-02-14
     四、模式改良中的动力机制
  动力机制源于爱、强制或自我利益。爱在小型群体的激励上占有极其重要地位,但不适于现代社会的大众化法学教育。依赖强制的动力机制具有重大缺陷,即主管者往往不具备管理所有教育资源所必需的知识,而受强制的办学者有可能在不受惩罚的时候尽量敷衍塞责。只有诉诸自我利益和依赖自愿行动的激励机制才能达致教育绩效持续改进的理想后果[3]。
  (一)准入制度
  中国举办法学教育门槛低,“有条件就上,没条件创造条件也要上”。主管部门对师资、图书等办学条件未设定强制性的、明确具体的要求,因而无法遏制一哄而上的办学冲动。办学一旦获批则一劳永逸,无退出制度、惩罚制度相配套。准入门槛低必然引发招生门槛低,最终影响法学教育质量。日本入学门槛较高,法学教育倾向精英化,法学院录取指标少,分数高,法科大学院入学需要参加独立行政法人大学入学考试中心(DNC)或日辩联法务研究财团(JLF)举办的入学适应性考试,淘汰率较高[11]。此外日本有强制退出机制。
  (二)评估制度
  中国式评估具有官方性、静态性、书面性,评估结果公布范围狭小且公信力不高,又缺乏威慑机制配套。日本一般采取独立的第三方动态化评估,评估结果广为公布,与高校的办学、招生、就业直接挂钩,能深刻影响高校的生存发展[12]。至今为止,共有三家第三方评估机构对2004年春开办的68所法科学院进行评估,结果共有22所被评为不合格,不合格率竟然高达1/3,对日本法学教育界触动极大。
  (三)就业、司考与教育反馈制度
  中国强调法学专业“万金油”式普适性,不求专业对口,导致就业结构畸形,就业质量低下,就业率连年稳居倒数第一,却毫不影响招生规模连年扩大与报考热高烧不退,一言以蔽之,就业倒逼机制尚未奏效。日本就业强调对口性、专业性,就业水平与法学教育水平形成紧密的联动反馈机制,各大学为追求自我利益自然注重提高教学质量以改善就业。中国法科生司考一次性通过率低,教育界以集中力量发展素质教育为托辞,法学教育质量似乎与司考结果无直接联系。日本则定期公布各校司考通过率供考生参考,各法学院系自然大为重视司考排名,外部施压很快转化为积极的自愿行动。
  (四)司法改革动力
  法学教育与一国的司法改革甚至政治权利的配置相联系。日本法学教育作为司法改革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面调动了国家的政治资源并进行了充分的社会动员,法学教育和人才养成制度改革推力强大。而中国受制于司法改革乃至政治体制改革的复杂性和艰巨性[13],至今未能从整体上规划出法学教育发展战略,根本动力十分不足。
  五、启示与借鉴
  日本的法学教育曾是世界法学教育的成功典范之一,其许多经验值得正渐入困境、亟须改革的中国法学教育深刻学习。
  第一,大力发展私学。日本私立法学教育促进其整个教育体系的近现代化进程。其一,私学教育坚持自由、独立精神,传播权利意识,利于培育一种在野精神,而此种精神正是当今中国最为缺乏;其二,利于培养竞争环境,给予公立教育外部压力;其三,有利于缓解教育投资不足。
  第二,重视制度环境的稳定,改善外部制度供给。知识传承存在深刻的路径依赖,大破大立不可能一蹴而就。中国法学教育需进一步改善外部制度,如全面扩大大学自主权,在招生考试、课程设置等方面适时松绑,综合运用财政倾斜、政策优惠等手段引导特色办学,同时加强外部制度供给以支持内部制度生成,如,应制定法学教育发展战略规划以及进行整合资源、控制规模,实施强制退出机制。
  第三,重视内部制度的培育。亚当斯密强调一个社会的制度框架必须以演化的内在制度为基础。已经证明,通常由政府设计和实施的制度,多数在原则上也能靠内在的非正式制度来发展和执行。外在制度通常作为必要的强制性后盾服务于社会的内在制度。如果试图用外在制度来取代一个社会的所有内在制度,就会出现问题[3]。中国应着力培育内部制度,发展法学教育行业的自律、自治精神,支持法学教育养成充满伦理、道德、责任的品格。
  第四,发展竞争动力机制。基本清一色的公立大学至今难有竞争对手,导致学术机构官僚化、资源巨大浪费和教育水平普遍下降现象愈演愈烈。竞争所致的优胜劣汰是法学教育走出困境最为经济、最为便捷的途径,优胜劣汰机制必须依靠确实充分的信息披露[4],建立高度透明的第三方法学教育评价系统迫在眉睫,诸如法学院系综合实力、一次就业率排名、司考通过率排名应一体公之于众。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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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德]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与公共政策[M].韩朝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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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杨为乔.日本法学教育杂谈[ER/OL].http://jjfxy.nwupl.cn/jiub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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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日]铃木贤.走到十字路口的日本法科大学院制度[J].法学家,2009,(6).
  [13]戴龙.中国法学教育方式及其路径选择[J].高教探索,20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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