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洲自由贸易区的进展现状分析及其对策研究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 时间:2013-02-14
 马洛和蒙蒂斯(Molle,1988年)强调了经济一体化中传统经济地理因素的重要性。派内克(1988年)的研究则提出了一体化同开放经济及经济相互依赖等观念的差别。[3]

总之,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定义是随着实践的发展而演进的。这一定义所揭示的内涵在于:首先,区域经济一体化最显著的标志是成员国之间关税等贸易障碍的消除;其次,谋求最佳的国际生产分工是一体化的根本原则;最后,区域一体化的出发点是使每一个成员国能获取比单独一国时更大的利益。[4]

我国国内的学者们也对区域性国际经济一体化的概念进行了深入探讨。我们对于区域性国际经济一体化的概念基本上可以归纳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的产品和生产要素可以无阻碍地流动和经济政策的协调,一体化程度的高低是以产品和生产要素自由流动的差别或范围大小来衡量的,从而区域性国际经济一体化组织也有不同的形式。[5]区域经济一体化指的是:在世界生产力发展的客观推动和各国谋求国民经济持续发展主观努力的综合作用下,特定区域内的国家或地区通过达成经济合作的某种承诺或者组建一定形式的经济合作组织,谋求区域内商品流通、要素流动的自由化以及生产分工的最优化,直至形成各国经济政策和区域经济体制某种程度的统一。[6]

(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组织形式

区域经济一体化有其不同的组织模式。以一体化的目标高低为序,最低层次的是“自由贸易区”(Free Trade Zone)。在这一组织形式下,区内各国取消内部关税和非关税贸易壁垒,成员国的对外贸易等各项经济政策仍保持独立。

在自由贸易区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是“关税同盟”(Customs Union),同盟内部除了商品自由外,最关键的是建立统—的对外关税,从而在对外贸易政策上取得某种程度的一致。

较关税同盟再高一层次的是“共同市场”(Common Market)。除了统一贸易政策外,各国间还实行各种生产要素(劳动力、资本、技术等)的自由流动。

“经济同盟”(Economic Union)更进一步在超越交换关系安排的基础上,将协调机制延伸至成员国国民经济的几乎所有领域,在财政政策、金融政策、贸易政策、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和社会保障政策等方面达成一致,并谋求建立基于成员国部分主权让渡的超国家协调管理机制。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最高形式是“完全的经济、政治一体化”(FullEconomic&Politic Integration),最终形成一套放大至区域尺度的“国民经济体制”,超国家的管理机构享有相当充分的超国家主权,从而拥有区域内各国所认可的经济、政治、社会诸领域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在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实践过程中,除了以上各项谋求不同层次制度性安排的组织形式外,还出现了另一类更关注功能性目标的区域一体化组织形式,即所谓的“开放的地区主义”的合作方式。其特征首先是开放性,即在谋求区域内的经济合作、经济互补和经济融合中反对对区外国家“以邻为壑”;其次是非体制性安排,即支持为达成经济一体化开展国家政府间合作和设立一体化的辅助性常设机构,但反对组建超国家的管理机构和让渡主权。

(三)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趋势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随着世界政治和经济形势发生巨大变化,世界各地区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密切,各国间的经济依存度大大提高,这一局面导致了共同市场和自由贸易区等形式的区域经济组织相继出现。这些组织的发展成为20世纪下半叶世界经济中引人注目的大事。经济区域化的发展首先从欧洲开始。二战结束以后,西欧国家为尽快医治战争创伤,促进经济和社会进步,1950年法国外长舒曼提出了联合经营法国、德国等国家的煤、钢工业,并拟将它们置于一个超国家的机构管理之下的所谓“舒曼计划”。据此计划,法、德、意、荷、比、卢6国于1951年签订了有关条约,1954年煤钢共同体正式形成。1958年欧洲经济共同体诞生,将欧洲6国经济融合的范围延伸到各个经济领域,由此开始了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浪潮。60年代中期,上述3个共同体的机构合并为欧洲共同体。30多年来,欧共体在经济建设领域取得了巨大成就。截止到2001年,欧盟国家的国内生产总值已占经合组织国家总产值的38%,大大高于美国的32.5%和日本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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