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经济全球化国家经济主权的挑战与法律对策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洪萍 颜三忠 时间:2010-06-25
  关键词:全球化  国家经济主权  挑战  对策 
  论文摘要 :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传统国家经济主权逐渐被削弱。从经济全球化中谋取了巨大利益的发达国家乘机侵犯原属于家的经济主权,以牟取更大的经济利益。本文探讨了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应该如何拿起法律的武器与之相抗衡,以保护中国的经济利益,维护中国的经济主权问题。 
  一、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家经济主权面临的挑战 
  (一)在经济全球化的影响之下,传统的国家经济主权逐渐被削弱。削弱国家经济主权的行为集中体现为国际干涉力度的加强,包括国际组织的干涉。越来越多的主权国家趋向于谈判与对话解决彼此间矛盾,导致国际社会出现不少新的国际组织,这些国际组织一方面有效地提供了一个有利于谈判、对话的场所,另一方面又不断攫取国家经济主权。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际组织不但侵蚀国家经济主权,有的还被置于其管理之下,在许多方面替代国家,行使主权国家的职能。例如欧盟,它是目前一体化程度最高的区域性国际组织,也是当前经济全球化最重要的推动者之一,这种高度的一体化对于成员国来说,付出的代价就是国家经济主权的部分让渡和管理职能的外移。联合与一体化的程度越高,这种让渡、转移就越多。事实上欧盟成员国的经济主权基本上让渡给了欧盟(当然主权让渡程度的多少是由成员国自身来决定的),欧盟基本上实现了在国际上“用一个声音说话”,国际地位大大提高,但成员国的国际地位却被削弱。 
  (二)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之下,发达国家可以利用经济作为武器,侵略发展中国家,进而达到控制其内政、外交的目的。1.经济全球化使大量的跨国界力量膨胀,各种超国家的组织正在越来越多地取代国家的职能,限制着国家行使主权的空间,对国家主权构成威胁。 J例如跨国公司,它是经济全球化的主要载体,拥有巨大的生产规模和庞大的管理组织体制已成为国际分工和国际贸易的主要组织者和承担者,并且已经并正在继续影响着国际贸易的方式和未来发展的趋向,进而影响到国际贸易理论、政策,因此它的发展不可避免地涉及发展中国家的经济主权和利益。跨国公司通过海外的大规模直接投资,兼并和收购以及建立新工厂的方式,可以控制东道国某些重要的经济部门,垄断东道国某些产品和市场,一定程度上影响甚至左右东道国的生产、消费、内外贸易、产业结构调整和国家经济政策的制定,削弱东道国的经济主权。经济全球化浪潮在制度化进程中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主权造成了巨大的冲击,不仅表现为国家对经济事务的控制力大大削弱,而且削弱了领土主权的概念。经济全球化主要是在发达国家的安排下展开的,期间制定出来的规则成为了国际法,它们现在正向干涉权、国际监护、人权或有限主权等概念转化,逐步侵蚀国家主权中领土专属权和处理内部事务中排除外部参与的原则。而发展中国家要参与经济全球化,必须遵守已有的国际条约、协定和惯例,甚至有时发展中国家为了获得经济全球化给本国带来的好处,不得不被迫主动让出经济管理的权限,导致发展中国家的经济主权受制于发达国家,主要表现在:(1)冲击发展中国家的产业结构。不少发展中国 家曾经是西方发达国家的殖民地或者附属国,国内的经济结构完全由宗主国支配,不少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畸形、结构单一,对外依赖性很强,因此经济全球化时期,容易受到发达国家经济发展周期的不良影响,再次变成发达国家的原料生产基地和产品销售市场。(2)冲击发展中国家的国际市场占有。由于技术落后,发展中国家的产品在国际市场上无法与发达国家竞争,发达国家在经济全球化中不但没有失去已经占有的国际市场,相反利用经济全球化各国开放本国市场之机,取得了原来被发展中国家极力保护的国内市场,严重威胁发展中国家的民族。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中国家国内市场越来越多地被外资侵占,发展中国家想凭借目前的经济实力与发达国家争夺国际市场绝非易事。(3)冲击发展中国家的市场。目前国际金融市场动荡,投机猖獗,国际间货币合作的风险加大。发展中国家为了促进经济的快速发展,在扩大利用外资的同时放松了对本国市场外资的监管,一旦国内出现经济问题,发达国家的投机资本乘机而入,必定酿成金融市场的严重危机。例如东南亚金融危机,使不少发展中国家的经济严重受损。(4)冲击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制度。有些发达国家利用经济援助,迫使发展中国家接受本不愿接受的条件,力图将自己的经济模式强加给他们,不论这种经济模式是否符合他们的国情,这样做带来的后果是破坏了这些国家的经济制度。因此在经济全球化时期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制度始终有可能被发达国家的市场体制兼并。进一步拉大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贫富差距。尽管经济全球化通过资源在全球范围的合理配置使成本降低,效率提高生产大幅度增加,从而创造出更多财富。然而它也加剧了世界资源配置和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南北差距扩大,贫富分化加剧。这种不平衡使各国不仅发展速度上存在差距,而且发展水平、经济实力方面也存在差距。例如: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人均收入、和技术发展水平、高新技术出121等方面存在“鸿沟”。在过去的 30年中,世界上 20%的富人和20%穷人的收入差距,从30:1增至61:1。自1987年以来全球日均生活费在 1美元以下的人 121,始终保持在 12亿左右l  ;美国的大学人学率高达80.6%,远高于发达国家群体的平均水平;非洲的最不发达国家埃塞俄比亚、马里、尼日尔等国的小学净入学率分别只有28%、28%和25%,远低于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l J 1997年高技术产品在出121中的比重,美国为44%,英国占41%。在一些新兴工业国,如泰国,新加坡、墨西哥等国也占到较大的比重,分别为43%、71%和33%,大量发展中国家没有任何高技术产品出121。 目前这种差距导致业已存在的南北差距鸿沟继续扩大,影响全球的稳定发展。 
  二 中国在经济全球化时期的法律对策 
  面对日益深入的经济全球化,中国应该根据 自身的经济 发展水平与经济优势,选择最佳途径,分阶段、逐步地融入经济全球化之中,与世界经济接轨,更应该利用法律的武器,对付那些试图利用经济全球化对我国进行经济侵略的国家。 (一)积极参与世界贸易组织的各项法律工作。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我国将全面参与世界贸易组织的各项法律工作,全面享受世界贸易组织赋予成员国的各项权利,并遵守该组织的各项工作,认真履行义务。同时要积极参与国际经济规则的制定与修改,为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发挥我国应有的作用。 
  (二)依据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及时修改、完善我国法律。1.完善我国外商投资法。1979年我国颁布了第一部调整外商投资的法律《中外合资经营法》之后,我国的外资法现在已形成了相当完整的法律体系,也使得我国利用外资的工作迈上了新台阶。新形势下,我们更应该审时度势,及时修订相应的法律,完善我国法律。2.完善我国的外资并购法。近几年来外资企业大举进军中国市场,掀起了并购我国企业的浪潮。虽然这是市场经济竞争的结果,但是应该看到它的消极作用。我们应该在借鉴外国管制外资并购经验的基础上,采取措施规范、控制外资并购,遏制其负面效应,适度保护我国的民族产业。为此可以制定专门的《外国投资审查法》,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制定专门的、规范外国企业并购我国企业的《跨国并购审查法》,以防止外资控制和垄断我国的重要经济行业。3.制定反垄断法。跨国并购容易造成对国内市场乃至国际市场的垄断,破坏正常的竞争秩序,因此各国都{艮重视对跨国并购的管制。我国应梭照国际惯例的要求,利用反垄断法规范跨国公司的垄断行为,同时对于我国国内的某些企业、部门应该给予有条件的垄断豁免,使之能与国际上的大公司、大企业进行竞争。    (三)完善立法,规范金融行为。1.制定与全球化相符的。经济全球化时期,全球资本流动数量之多.流窜速度之快,波动性之大,造成的严重后果,印证了国际经济和金融体系的不稳定以及现行国际金融体制的不合理性。据估计,最近几次重大的金融危机中,解决危机的成本至少相当于当事国年国民收入的1/10。而且每一次危机的“解决”,都加深了西方资本对当事国经济的渗透。这是经济市场化和资本自由化进程过快导致的。目前没有更好的办法控制金融的国际流动,为了保护我国金融体系和金融市场安全,应该加快完善金融立法的步伐。除了要对现行的金融法律、法规进行全面梳理,清除与经济全球化有关规则不相符合的法律,修改与之不吻合的法律之外,还要制订一系列与经济全球化相符的金融法律,使相关金融法律符合国际标准。2.完善金融法律监管体系,加强对国际金融资本的监督管理,遏制国际游资的过度投机,提高对金融风险的预测、防范和救助能力,化解、降低经济全球化所带来的金融风险,使我国经济有序运行。当外资金融机构在大显身手时,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应从从业标准、注册审批程序、防止内部风险控制机制等方面对其进行严密监管,特别是对于我国商业银行尚未开展的新金融业务,如金融租赁般资组合、商业代理、保险中介及消费信贷和金融衍生工具等,要制定出相应有效监管措施和程序,弥补开放后出现的监管“真空”。3.规范银行管理,建立合理、高效的银行内部管理制度。中资银行可以借鉴外资银行先进的管理经验.深化银行体制改革,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从而增强在金融市场中的竞争力、竞争水平,特别是商业银行,必须加快改革步伐,争取早日实现业务全能化、管理化、机构布局合理化和人员素质高级化,以求在国际金融舞台上立稳脚跟,谋求发展。4.规范非银行金融机构。我国现有的规范保险公司、证券行业和信托机构等的法律、法规还存在很多问题,我们不能仅仅通过限制外资金融机构的注册、审查手续、业务经营范围和经营区域来保护本国相关的行业,而是在加快金融市场化步伐的同时,要改革不规范的行业习惯做法,努力向国际化标准靠拢,使这些机构的运作规则与国际惯例全面接轨,提高竞争力。5.打击金融犯罪,强化金融执法。我国《刑法》虽然对金融犯罪作了专门规定,但是仅有金融法规,还不能使金融违规、违法甚至犯罪的人员受到惩罚。“有法可依”固然重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更重要。只有依法办事,不循私情,才能提高我国金融法制的权威,才能打击犯罪、维护我国的金融安全和经济安全,才能保障我国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所取得的金融成果。
  (四)围绕《对外贸易法》完善各相关的部门法系统,建立、扩充、协调服务贸易法律体系。虽然在通讯、建筑等领域难以制定统一的法典,但我们可以建立一个服务经济与贸易的立法协调机制,树立不同服务领域的法律关系。通过建立、完善电信、建筑、环保、、咨询服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尽量扩大我国法律的调整范围,营造一个有序的法律环境,为经济建设提供高效、便捷的法律服务。 
  (五)依据国际规则,及时修改、完善我国的外贸法,建立符合国际贸易惯例的外贸法律体系。可以调整税收制度,包括海关税收制度,将海关监管职能、估价、与计征标准调整为符合国际惯例要求的制度;完善外汇管理制度,放松对外汇的管制,实现经常项目的可免税制度;在货物的进出121管制方面,应取消配额、许可证,放开外贸经营权和国内流通体制;改进外贸代理制;在知识产权方面,应当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条款扩大至“集成电路保护、医药、动植物品种、商业秘密、服务标志”等领域,并且提高保护的标准、扩大保护的范围;逐步学会运用技术标准和环境标准保护自己的民族,并加紧制定各个行业的环境标准和技术标准.以防止严重污染的、低质量的产品进入我国,冲击我国有关产业。
  (六)培育全体公民的世界法律意识,为适应经济全球化中保障国家经济主权而进行的必要的法律变革提供强大的社会支持。法律适用的意识的培养十分重要,可以有效地在涉外经济交往活动中控制经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减少经济风险,维护自身权益。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应该从三个方面入手:(1)对法律制度风险最低化的要求以及对法律保障的信任。(2)法律知识的足够了解。(3)培养适用法律的自觉性。
  : 
  [1]蔡拓:《全球化与当代世界》,《南开学报》(社会版),1999年第6期。
  [2]阎小骏:‘论全球化的国际意义>,<太平洋学报>, 2001年第 2期。 
  [3]杨泽伟著:<国际法析论>,中国人民出版社 2003年版 ,第106页 ;第125页。 
  [4]唐任伍、胡春木:<论全球化规则的“扶强抑弱性”>,<世界经济与政治>,2001年第4期。 
  [5]陈维三、林铭芳著:<经济全球化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发展》2003年第 5期。 
  [6][7][8]陈宗德著:《经济全球化:发展中国家面临的挑战与对策》,2l世纪论坛 ,2003年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