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节社会收入差距:国外经验的借鉴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0-06-25
一、发达国家调节高收入者收入的经验和启示
1、发达国家调节高收入者收入的经验
(1)设立薪酬委员制约高管人员过高薪酬
在英国、美国等发达国家的企业董事会内部,普遍设立薪酬委员会(C o m p e n s a t i o nCommittee),该委员会是一个负责评估包括CEO、其他执行董事在内的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制定和核定董事会成员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一揽子补偿方案的专门机构。薪酬委员会的成员主要有外部董事和独立董事组成。
(2)利用年薪制对经营者进行激励与约束
国外经营者年薪收入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基薪和奖金等短期激励部分,另一部分是股票和股票期权等长期激励部分。但年薪收入不是经营者的全部收入,此外还有预支年休金、福利津贴和在职消费等。
由于发达国家企业管理模式不尽相同,经营者收入中各部分的权重也有所不同。美国企业经理报酬种股票期权收入高,日本企业经理报酬总奖金和在职消费数额高,德国企业经理报酬中几乎没有股票期权。西方国家企业经营者享受优厚的职位消费待遇。这些费用一般计入成本,属于税前分享部分。职位消费与经营者业绩无关。
(3)利用税收政策调节收入差距
法国征收的“巨富税”。法国人的工资收入差别很大,个人拥有财产的多寡也十分悬殊。工资收入最高者如足球明星、影视明星、私人公司大老板的月收入在1 0万法郎以上,而最低收入者只有五六千法郎,相差约2 0倍;如果从人拥有的财产情况(包括房地产、投资股份、收藏品、存款利息等)来看,这个差别大约有7 0多倍。法国历届政府采取多种措施限制贫富差距过大,其中最有特色的一个措施是征收“巨富税”。这笔税收用于贫困救济等福利事业。财产数额越大,巨富税的税率越高。
征收所得税和遗产税。美国限制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的措施之一是征收个人所得税和遗产税。美国政府规定,所有美国公民,包括在外国定居和工作的,都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和遗产税。个人所得税实行累进税率,收入越高,缴费比率越大,从而使税后收入差距比税前明显缩小。1 998年规定遗产税的起征点是超过6 0万美元,税率为37%至50%,现在已提高到55%。除了美国之外,其他发达国家也都征收遗产税,并且税率很高(美国算是比较低的)征收个人财产税、个人消费税和社会保障税。西方发达国家对不同收入阶层的纳税人还征收个人财产税、个人消费税、社会保障税等,实行比例税率,这几个税种的运作具有累进调节的作用。如政府对穷人的转移支付支出一般较大,穷人享受到的社会保障费用平均高与他们缴纳的社会保障税。富人缴纳的财产税相对较大,再加上高档消费品加征特别消费税,富人的纳税比例提高了许多。
2、发达国家调节高收入者收入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1)企业设立薪酬委员会的启示
过去国有企业经营者的收入水平由政府决定,比如经营者年薪制由经贸委决定。近2年,政府对实行公司制企业经营者的收入完全放开了,不再管,由企业董事会决定。但企业经营层与董事会高度重合,由董事会决定经营者的收入实际上是经营者自己说了算。这是造成部分企业经营者与职工的收入差距不合理拉大的一条重要原因。建议:第一,先在上市公司董事会中设立薪酬委员会,其成员主要有独立董事、国资委代表和外部董事组成,负责对公司经营者和其他高层管理者进行激励和监控。第二,建立规范的薪酬委员会制度,保证薪酬委员会的独立性、权威性和专业性。第三,积极推进相关制度的配套改革,如建立健全企业家市场,减少政府对企业家的任命制等。
(2)发达国家经营者年薪制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国有企业经营者的收入,如果只看“工资条”在世界上几乎是最低的,但是如果加上在职消费和各种灰色收入,在世界上几乎是最高的。建议:第一,明确规定经营者职位消费项目和数额,将经营者的职位消费公开化、透明化和规范化,形成制约机制。第二,给与经营者优惠的职位消费待遇,形成激励机制。
(3)发达国家利用税收政策调节收入差距对我国的启示
从发达国家对个人收入高低悬殊的调节经验来看,大多采用以个人所得税为主体,其他税种为补充的总体调节,效果非常显著。建议:我国应及早建立和完善相关税种。如健全个人收入所得税制度;设立巨富税、遗产税税种;适时开征特别消费税,对部分需要特殊调节的商品和高档消费品,这样既满足了不同层次的个人消费需要,又合理地调节了高收入;积极开征社会保障税,根据我国仍存在个二元结构的现状,只能在城镇开征,协调不同地区将社会保障水平的差异。社会保障税作为财政专项收入,又专营部门负责保值增值,财政监督,最后用于专项的社会保障支出;改革地方税,建立以财产税为主体的税制体系。同时建立健全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发挥其对个人存量财产的调节作用。
二、发达国家反贫困的经验和启示
1、发达国家反贫困的经验
(1)不同国家的低保制度有所不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作为社会救助制度的一种形式,具备社会救助的基本特点,但在实行过程中,由于经济、、文化和社会等因素的影响,救助水平和原则以及这一制度对各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总体影响不同(杨刚,社会救助的国际比较)。
(2)强调普遍保障。指出经济增长不能自动消除贫困,贫困永远是人类面临的最大挑战,越是发达国家贫困发生率越高。只有坚持普遍性原则实行全民保障,才能降低贫困发生率;低保内容应该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而不断扩展。德国低保内容包括食物、衣服、房屋、水电、燃料、取暖、理发、家电维修、生活必需品、文化娱乐、节日救助、医疗等。
(3)强调社会救助是一把双刃剑,过高的救助会形成对劳动收入的替代和对福利的依赖;适当的救助会形成社会福利的稳定机制。目前世界上实施社会保障制度的160多个国家中大都包括低保制度。二战后,大多数国家社会救助制度使人口的生存质量得到大幅度改善,保证了大多数人的基本需要,但并不能完全消除贫富差距。
(4)1998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阿玛蒂亚·森(Amartyasen)认为,应该改变传统的使用个人收入或资源的占有量来作为衡量贫富的参照,而应引入能力参数来测度人们的生活质量。但是森的能力理论,只强调了主观努力,忽略了客观机会。只有主观客观相结合,才能从根本上消除贫困。
2、发达国家反贫困的启示
(1)从人本主义界定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简称“低保”,下同)的性质。低保是一种最低公平收入保障。按此界定,那些“恩赐”观点、低保耻辱化心理等都一扫而光。
(2)在应该区分两种贫困线,一种是财政可以承担的贫困线,另一种是客观贫困线。
(3)应重视低保的经济效益。人们往往只看到低保的社会效益,忽略了低保的经济效益。一方面低保对促进消费有积极作用;另一方面当中国城市贫困对象的重点转变为“有劳动年龄者贫困”时,低保对于开发当代第一资源即人力资源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尤为重要。
(4)传统社会救助的最大缺陷是被动性、短期性,低保的一大本质特征是积极性、长期性。低保和专相救助(尤其是就业)相结合,社会救助才能体系完整,富有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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