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洗钱犯罪及其危害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廖明会 陆艳阳 时间:2010-06-25
  摘要:洗钱是一种对、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危害极大的犯罪行为。从洗钱犯罪的起源、过程及危害等几个方面展开论述,以强化对洗钱犯罪的认识与理解。
  关键词:洗钱犯罪;起源;过程;方式;危害
  
  1洗钱犯罪的起源和立法概述
  
  何谓“洗钱”,我们还得从洗钱活动的起源说起。现代洗钱活动始于20世纪20年代,美国芝加哥出现了以阿里·卡彭、约·多利奥和勒基·努西诺为首的庞大的有组织犯罪集团。他们利用美国经济中所使用的现代化大规模生产技术,发展自己的犯罪,谋求巨额的经济利益。起初,该组织以开洗衣店为掩护,他们一方面为顾客洗衣服,另一方面贩卖毒品。在为顾客洗衣服时,向顾客收取现金,然后将这部分的现金连同其贩卖毒品的收人一起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这样就把毒品收入和洗衣服的合法收入混在了一起,都变成了合法收入。这就是较早意义上的洗钱行为。
  而“洗钱”一词被正式用于形容隐瞒、掩饰犯罪所得及其非法受益的资金,始于20世纪70年代初的“水门事件”。根据多项证据资料的分析证实,我们可以认为,“洗钱”(MoneyLaundering)是指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某项财产属犯罪所得,行为人故意采取某种形式上的合法交易活动或其他方式协助掩盖该项财产的非法性质,使其在形式上由违法变为合法的行为。
  为了对付这种犯罪活动,美国国会在1986年通过了《洗钱控制法》,依此追究明知或应当知道其进行交易的资金来源于非法活动的个人的刑事责任。与原来通过金融机构的申报规定来控制转移非法收益的失败的努力不同,该法的目的在于打击“有组织犯罪的生命线”,将来源于非法活动的资金转化成可支出或可消费的形式的行为。此法规定:证明有罪必须确立以下五个要素:(1)明知;(2)某种非法活动的存在;(3)金融交易;(4)收益;(5)故意。
  1997年10月6日,经国务院批准,人民银行对银行开户单位基本账户设立、现金支付问题、公款私存问题和银行卡的管理等8个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特别是改进了对个人储蓄账户现金支付的管理。
  从法制角度看,尽管我国新刑法对反洗钱做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是可操作性还不够强。新刑法没有对洗钱犯罪的界定、方式、何为情节严重、具体量刑等做出具体规定,实施细则和一些需要配套的反洗钱措施也没有出台。反洗钱,中国的还要继续完善。
  
  2洗钱犯罪的产生原因
  
  2.1洗钱犯罪的主观原因
  洗钱是在已经实施犯罪行为并获取赃款的前提下从事的非法活动。犯罪分子进行洗钱犯罪活动的主要动机是为了获得非法利益。犯罪分子获取赃款后进行清洗是企图将不合法的收入合法化,以达到大肆挥霍和继续从事犯罪活动的目的,同时起到掩饰上游犯罪的作用。因此,洗钱犯罪的主观原因可为三点:(1)掩饰、隐瞒犯罪行为,逃避法律制裁;(2)使得犯罪所得赃款表面合法;(3)可以任意挥霍貌似合法的收入和继续发展,支持犯罪活动,形成更大的犯罪组织、。
  2.2洗钱犯罪的客观原因
  犯罪分子为了规避各项金融制度,逃避法律制裁,一方面寻找本国法律及管理体制的薄弱环节,通过转移、转换把赃款清洗为貌似合法的收入;另一方面寻找其他国家法律及管理体制方面的弱点,将赃款汇往国外、境外清洗,从而产生了国内和跨国的洗钱活动。客观原因也可以归结为三点:(1)有关国家经济、金融管理制度比较薄弱,利于赃款转变的进行;(2)一些国家急于引进资金,对洗钱的危害认识不足,没有将洗钱规定为犯罪而进行严厉的打击,致使洗钱活动向这些国家渗透、蔓延;(3)全球性的共同打击洗钱犯罪活动的刚性措施没有出现。
  
  3洗钱犯罪的过程和主要方式
  
  3.1洗钱的过程
  洗钱就是犯“合法化”其犯罪活动收益的手段和过程。虽然洗钱犯罪的表现形式花样繁多,人们对洗钱的过程表述也各有不同,但普遍的观点都认为典型的洗钱行为分作三个阶段:
  (1)培植阶段(placementstage),或称为入账阶段。即通过存款、电汇或其他途径把不法钱财放入一个金融机构。这是洗钱链条的第一个环节,即把黑钱投入清洗系统,对犯罪收入或赃款进行初步的加工和处理,通过这种初步的加工和处理使犯罪收入或赃款与其他合法收入混同起来。
  (2)处置阶段(layeringstage),也称为分账阶段。即通过多层次复杂的转账交易使犯罪活动得来的钱财脱离其来源。该阶段是洗钱链条的第二个环节。在处置阶段,又称为利息阶段,主要是通过比较复杂的多层次的金融交易,如以假名或受托人的名义开立银行账户、虚拟贸易收支或买卖无记名证券等,以此来掩盖犯罪收益的非法性质和来源。
  (3)融合阶段(integrationstage),即以显然合法的转账交易为掩护,隐瞒不法钱财的真实身份。此环节为洗钱链条中的最后一个阶段。在此阶段,犯罪分子将经过融合以后,已经难以察觉其非法性质和来源的资金重新集中起来,并转移至犯罪组织或个人无明显联系的合法组织或个人的账户之中,再以合法资金的名义投放到集团的经济活动中去,从而实现犯罪资金的合法化。
  3.2洗钱的主要方式
  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洗钱是最典型、最普遍、损耗最少的洗钱方式。以贩毒案件为例,贩毒分子把贩毒收益存入一家银行后通过不同账户(包括国外的银行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或者利用这笔资金投入到一些产业中进行一定程度的经营,以达到逐渐模糊资金原始来源性质、逃避侦查和打击的目的。但是随着时代的进步、科技手段的发展,又产生了其他两种洗钱的途径:非金融机构的洗钱和“地下钱庄”的洗钱。按照洗钱犯罪的途径不同,可以将洗钱犯罪分成不同类型进行有针对的研究。
  (1)通过金融机构的洗钱犯罪。这里所说的金融机构主要是指中央银行和各商业银行,另外还包括城市信用社、信用社、证券交易所、保险公司、邮政储汇机构、黄金交易市场、外汇交易市场等。这些机构、组织的共同特点是:国家机关对他们的业务有着严格的规章制度要求和监管措施制度。对于犯罪分子来说,通过以上机构进行洗钱虽然有着被监控、揭露、打击的风险,但是相对与其它途径来说又有着损耗少、速度快等优点,因此在我国现阶段,相当数量的赃款还是选择了传统的洗钱方式——通过银行进行“漂白”。
  (2)非金融机构的洗钱犯罪。除了上面提到的金融机构外,还存在着一些带有金融性质的机构或单位,如财务公司、中介抵押公司、典当行、租赁公司、珠宝古董店等。这些机构相对与银行来说,监管的力度要薄弱许多,但也存在着数额小、手续复杂、资本出境难等不利于洗钱的诸多因素。同时,一些犯罪分子会亲自或者安排她人开设典当行、租赁公司、电影娱乐城、餐饮俱乐部,甚至地下赌场等,将自己的犯罪收益清洗干净。特别是一些腐败的政府官员常常安排自己的亲属开办公司、企业、商店等,将自己贪污受贿的赃款投入其中,以取得其“巨额财产来源”的合理解释。
  (3)地下钱庄的洗钱犯罪。“地下钱庄”是对从事非法金融业务的一类组织的俗称。我国的非法金融机构主要分布在广东、福建、浙江等经济发达、对外经贸和人员往来频繁的沿海地区。“地下钱庄”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非法的汇兑、跨境汇款、吸储、放贷、抵押和高利贷等。基本组织模式主要有三种:家族型(组织成员间是家庭成员和直系亲属的关系)、壳公司型(常以咨询公司的名义做掩护,只需租房、电话、传真机就可开业)、网络型(信誉好的大钱庄带动若干小钱庄,形成网络化经营)。这种非法的组织形式,天然地与洗钱犯罪勾结在一起。通过“地下钱庄”进行的洗钱犯罪,必将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是反洗钱重点打击的对象。   (4)其他洗钱犯罪途径。除了上述洗钱方式以外,随着高科技的,在全球化和一体化的背景下,洗钱者并非只用传统的洗钱方法或新发展的洗钱方法,而是根据赃款数额、所在国及他国金融、税务管制的松紧程度、新金融工具发展、使用的情况等,把传统手法与手法结合起来,将洗钱的途径延伸到了和方向,出现了电子货币洗钱犯罪和网络赌博犯罪洗钱等科技含量较高的新型洗钱方式,而这些新的犯罪方式将更加加大反洗钱工作的难度。
  
  4洗钱犯罪的危害
  
  洗钱犯罪已成为国际公害,这在国际社会早已形成共识。洗钱不仅为当事国的经济增长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损害金融机构的声誉,还为金融危机埋下隐患。怂恿和包庇洗钱犯罪行为,破坏社会、经济秩序,严重危害国家安全。
  4.1逃避国家控制,扭曲资源配置
  犯罪分子不是将犯罪所得赃款用于合法的经济活动,他们不期望通过洗钱获得很高的利润回报,只求逃避国家的控制和利用清洗后的赃款挥霍以及支持其他犯罪活动。因此,洗钱者往往将赃款投向金融控制较松、生产效率较低的国家和地区,扭曲了世界资源的分配,严重影响了全球经济的快速增长。犯罪分子不仅需要通过洗钱来漂白各种非法收益,而且需要用清洗的黑钱去贿赂政府官员以营造“保护网”,从而为其犯罪提供一个安全的生存空间。例如,仅墨西哥的阿玛多贩毒集团每年用来收买贿赂议员、法官、警察局和军队首脑的钱就高达30亿法郎,而墨西哥司法部每年的预算还不到20亿法郎。
  4.2消除洗钱障碍,腐蚀职业操守
  为达到顺利洗钱的目的,犯罪分子和洗钱者常千方百计利诱和拉拢政府官员和银行职工做内应,既导致贿赂的横行,亦腐蚀社会道德风尚和国家公务员与金融机构员工的职业操守。随着世界经济与金融的日益一体化,洗钱活动也日益从以往仅仅局限于一国范围而走向全球范围。大规摸的跨国洗钱活动需要利用国际金融系统,并需要了解这个系统的金融从业人员。只有这样,才能既迅速的转移其非法收益,避免为各国司法机关所查获,又能防止由于在金融市场中行情多变而造成贬值或者投资失败的风险。因此,犯罪集团迫切的需要有一大批熟悉金融知识的师、投资顾问、保险代理人、金融业律师等金融专业人才为自己服务。
  4.3获取高额利益,操控金融机构
  洗钱是具有特定目的的非正常金融活动,涉及金额大、资金转移快、突发性强、极易诱发金融机构的流动性困难。一些金融机构受利益驱使,为犯罪分子和洗钱者广开方便之门,甚至直接从事洗钱,一旦真相暴露,即可能导致公众的信任危机,后果个堪设想。洗钱案件的频发不仅危及各国的社会治安与经济秩序,并且严重危害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与国际经济金融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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