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劳动力直接使用权参与利润分配
内容摘要:在市场中,经过劳动力商品交换,劳动力进入生产过程,劳动力使用权分离为雇主手里的劳动力支配使用权和劳动者掌握的劳动力直接使用权。在这里,劳动力支配使用权与劳动力直接使用权分属不同的两个经济主体,因而构成生产劳动过程的不可缺少的内容。应建立承认劳动力直接使用权的制度,使其参与利润的分享,变资本雇佣劳动为资本与劳动平等共赢的合作劳动,有利于调动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缩小收入分配的差距,实现共同富裕。
关键词:劳动力直接使用权,劳动力支配使用权,利润分配,雇佣劳动,合作劳动
一、劳动力的支配使用权和直接使用权
劳动力就是存在于人的身体中的脑力和体力的总和,使用它能生产出产品或再生产出其自身,使用劳动力或能生产出产品,或能再生产出劳动力(维持劳动力和提高劳动力素质)。主体对生产资料这个生产要素具有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和使用权及其收益权。同样,主体对劳动力这个生产要素也具有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和使用权及其收益权。在市场经济中劳动力商品交换,劳动力所有者将劳动力的使用权转让给购买者,由购买者使用劳动力。马克思(1867)说,劳动力商品的卖者让买者只是在一定期限内暂时支配他的劳动力,使用他的劳动力。也就是说,劳动力的雇主获得了劳动力的支配使用权。雇主购买劳动力是为了要支配劳动,要劳动者为他的生产过程或消费过程劳动。劳动就是劳动力的使用,支配劳动就是支配劳动力的使用。因此,劳动力的购买者就获得了劳动力的支配使用权。这与购买一般商品不同,购买了一般商品就获得了这个商品的所有权,也获得了这个商品的支配使用权和直接使用权。例如,购买的衣服,买者可以支配它,直接使用消费它(穿),主体对衣服的使用权不会分离为支配使用权和直接使用权。劳动力的使用就是劳动,也就是运用人的脑力和体力生产产品,或者再生产自身劳动力。谁在运用人的脑力和体力进行生产,谁在劳动,是劳动力的载体、是劳动者在运用自己的脑力和体力进行生产劳动,而不是劳动力的购买者去直接运用或使用别人的劳动力。劳动力购买者获得的劳动力的使用权只是对他人劳动力的支配使用权,而不是直接劳动权,或直接使用权。直接劳动权掌握在劳动力的载体即劳动者手中。劳动力不能同人体分离,不能像幽灵与它的载体那样可以分离,因而劳动力只能由劳动者自己直接使用,不可能像一般商品那样将劳动力的直接使用权转让出去,让别人去劳动。劳动力的购买者也不是要获得劳动力的直接使用权或劳动权,他要获得支配劳动权,让别人运用自身的劳动力为他劳动。
劳动力购买者的支配劳动权,或对劳动力的支配使用权表现在:(1)劳动所需的物的要素(生产资料)和人的要素(劳动力)是在购买者的支配下结合起来的。没有这两个生产要素的结合是不可能进行劳动的,经济主体购买了生产资料和劳动力这两个生产要素,就可以将它们结合,不过只能是支配性的结合,决定二者结合使用的方向和使用状况,例如,生产什么,怎样生产,生产多少等等。而将两个生产要素直接结合起来生产的是劳动力的载体、即劳动者。(2)劳动者是为劳动力的购买者劳动。劳动者个人所有的劳动力经过交换将劳动力支配使用权转让给企业,劳动者进入企业后是为企业运用劳动力直接使用权,是为企业劳动,而不是为自己运用劳动力直接使用权,不是为自己劳动。(3)劳动者是在劳动力购买者的组织、管理和监督下劳动。企业购买了劳动力,劳动者在企业的劳动过程要按照劳动合同行事,由企业进行组织、管理和监督,而不能由劳动者任意运用劳动力直接使用权。(4)劳动力直接使用权运用的成果,也就是劳动成果,为劳动力的支配使用权者直接占有,而不为劳动力的直接使用权者直接占有。企业生产的产品,也就是劳动力使用过程、或劳动过程的成果不为劳动者个人所有,而为劳动力的购买者或支配使用权者的企业所有。以上这几方面对劳动支配权的表现,也就是对劳动力支配使用权的表现。因此,劳动力支配使用权与劳动力直接使用权的区别,就是支配劳动与直接劳动的区别。支配劳动者(例如企业)就是劳动力支配使用权的拥有者,而直接劳动者就是劳动力直接使用权的拥有者。
在市场经济劳动力成为商品的条件下,劳动力的使用权分离为支配使用权和直接使用权。但劳动力支配使用权与劳动力直接使用权的分离不是市场经济特有的现象,只要是劳动的支配者不是劳动力的载体、不是直接劳动者的条件下,劳动力支配使用权就会与劳动力直接使用权发生分离。在原始公社,公社是劳动的支配者,有劳动力支配使用权,每个公社成员是自身劳动力的载体,由他运用自身的劳动力进行劳动,他有劳动力的直接使用权,在这里,劳动力支配使用权与劳动力直接使用权分离了。在奴隶社会,奴隶主是奴隶劳动的支配者,有奴隶劳动力的支配使用权,而奴隶是自身劳动力的载体,他运用自身劳动力进行劳动,他有劳动力的直接使用权,于是奴隶劳动力的支配使用权与直接使用权分离了。在个体生产者的情况下,劳动力的使用权统一于一个主体,他既是劳动力支配使用权者,他支配自己的劳动,生产什么,生产多少,以及怎样生产的整个生产过程都由他自己决定,同时他又是劳动力直接使用权者,他运用自己的脑力和体力进行生产。作为自由人的劳动力自身的生产和再生产,同个体生产者生产物质产品时一样,劳动力使用权不会分离为支配使用权与直接使用权。然而不管劳动力使用权是否分离为支配使用权与直接使用权,劳动力的直接使用权都掌握在劳动者手中。
企业制定的合理的规章和管理制度,如劳动管理、质量管理和成本管理等,虽然对劳动者的劳动起着制约和规范的作用,支配着劳动,也就是支配着劳动力的使用,非常重要,但对劳动的支配毕竟不是劳动、不能代替劳动。因此,在支配劳动与直接劳动分离的情况下,也就是在劳动力支配使用权与劳动力直接使用权分离的情况下,就有必要调动直接劳动的积极性,让劳动力直接使用权的掌握者主动地、积极地和创造性地使用其劳动力。企业采取一些措施调动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就是在事实上看到了和承认支配劳动与直接劳动的区别,即劳动力支配使用权与劳动力直接使用权的区别。如果二者没有区别,或者支配劳动就是直接劳动,劳动力的支配使用权可以代替劳动力的直接使用权,那么就无须调动劳动者的什么劳动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了。
劳动力支配使用权与劳动力支配权不是一回事,二者不能混淆。前者是劳动力使用过程或消费过程中的一种权利,是使用权的一部分,说明为谁使用消费劳动力,在谁的管理下使用消费劳动力,使用消费劳动力产生的结果为谁占有等;后者是劳动力进入消费过程之前对劳动力的处置的权利,劳动力支配权的主体可以决定是否使用劳动力,由谁支配使用劳动力等等。从二者的流程先后来看,劳动力支配权在先,劳动力支配使用权在后,也就是先有劳动力的所有者将劳动力作为商品来处置支配,卖给劳动力的购买者,然后才有劳动力的购买者对劳动力的支配使用权。非劳动力商品或一般商品也有支配使用权与支配权的区别。例如,出租的房屋,所有者将房屋交由另一主体(二房东)具体处置房屋的出租,二房东就获得了房屋的支配权,二房东就可以将房屋出租给房客,房客就获得了房屋的使用权(使用权中包含的房屋支配使用权和直接使用权在这里不会分离)。在此,房客对房屋在消费使用过程中的支配使用权与二房东对房屋的支配权的区别是很明显的。同样,劳动力的雇主在消费使用劳动力的过程中的支配使用权与劳动力所有者手中的劳动力支配权的区别,也是很明显的。
二、劳动力直接使用权应参与劳动成果的分配
市场经济中的个体生产者,劳动力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和使用权,及相应的收益权统一于一个经济主体,而且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等及相应的收益权,与劳动力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等及相应的收益权也统一于一个主体,因而劳动力直接使用权没有必要参与劳动成果的分配。
市场经济中的企业,货币资本的所有权、支配权和使用权分属不同的经济主体,劳动力的支配使用权和直接使用权分属不同的经济主体,因而在各经济主体之间就必须分配劳动成果。企业的劳动成果,从使用价值来看,无论是有形的商品,还是无形的服务商品,都不能用来分配,因为商品的使用价值是满足生产者之外的他人需要的社会的使用价值;从价值形态来看,商品价值W=C+V+M,商品价值中的C+V是生产要素(生产资料和劳动力)原有价值的转移(郑志国,2002),要用来对生产要素耗费的补偿,不能作为生产成果来进行分配,只有M是这次生产过程中劳动新形成的价值,必须和可以用来进行分配。M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价值增殖或剩余价值。企业所涉及的各种产权关系对劳动成果的分配,就是对企业的价值增殖的分配。价值增值表现为利润,因而对劳动成果的分配就是对利润的分配。
我们看到,企业的股东、资本所有者分得的一部分利润叫股息。借贷资本凭借资本所有权分得的一部分利润叫利息。企业凭借对生产资料和劳动力这二个生产要素的支配使用权分得的一部分利润叫企业留利。当然,国家依法分得一部分利润叫税金。除上交给国家的税金之外,各种生产要素的产权都实现了,获得了相应的收益权,得到了相应的收益,唯独企业的劳动者对劳动力的直接使用权的收益权没有实现,没有得到他们应得的那部分利润。这是不公平、不合理的。
劳动是价值的源泉,价值增值是劳动者创造的,是劳动者的劳动力直接使用权运用的结果,如果没有劳动力直接使用权的运用、没有劳动,就不能生产出商品,也就没有价值增殖。因此,从产权的实现来看,劳动者的劳动力直接使用权,也应分得一部分利润;否则,劳动力的直接使用权就没有实现,也就是与劳动力直接使用权相应的收益权没有实现。企业调动劳动者劳动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就在于充分发挥劳动力的直接使用权,因而就要承认劳动力的直接使用权,像承认其他产权那样,参与利润的分配,实现劳动力的直接使用权。企业的生产中,诸如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产品质量的提高、产品科技含量的提高,成本的节约等等,那样不需要充分发挥劳动力的直接使用权?有的企业看到了少数高级知识劳动力在生产经营中的重要性,让这种劳动者参与利润的分配,实现了他们劳动力直接使用权。但企业中绝大多数劳动者的劳动力直接使用权也应得到实现,这部分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发挥也是不可缺少的。
原始公社成员的劳动力为公社公有,公社成员个人还不是经济主体,不是经济主体的劳动力直接使用权,就没有必要承认和实现。奴隶社会的奴隶劳动力为奴隶主所有,奴隶不是经济主体,没有劳动力的所有权,因而奴隶劳动力的直接使用权就得不到承认和实现。市场经济中的劳动者是自由人,自己身上劳动力的生产和再生产由自己负责,是自己劳动力的所有者,是一个经济主体,他转让给劳动力购买者的是劳动力的支配使用权,而不是劳动力的直接使用权。劳动者作为经济主体的劳动力的直接使用权,应该得到承认和实现。
实现劳动力直接使用权,在理论上还要明确以下几点。一是不能混淆劳动力支配使用权和直接使用权,不能用使用权来替代二者,把本来分属于二个不同主体的权利归属于雇主,而剥夺了劳动力直接使用权应分得一部分利润的权力。二是不能把工资看成是劳动的报酬,而误认为劳动者得到工资就是劳动力直接使用权的实现。工资是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在劳动力市场上,劳动者是用劳动力的支配使用权来与雇主的货币进行交换,而不是用劳动或劳动力的直接使用权来与雇主的货币进行交换。劳动发生在交易过程完成、双方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进入生产过程之后,也就是劳动是在雇主取得劳动力的支配使用权的条件下进行的,劳动是在雇主的指挥棒指挥下进行的,这时,无论是劳动过程还是劳动结果都不属于劳动者,不能用来与雇主的货币进行交换。这时,在雇主的劳动过程之内,属于劳动者所有的就是劳动力的直接使用权,他直接使用自己的脑力和体力进行劳动,而这种对劳动力的直接使用权并没有得到经济上的表现。工资只是劳动力商品价值的实现,只是可以转让的劳动力支配使用权的实现,而不是不可转让的劳动力直接使用权的实现。如果雇主的货币是与劳动力直接使用权交换,而不是与劳动力商品交换、不是与劳动力支配使用权交换,那么雇主就等于否定了劳动者对自己劳动力的所有权,因为雇主不付任何代价就获得了劳动力支配使用权,他只对劳动力直接使用权付了代价。雇主货币或是与劳动力市场中的劳动力商品交换,获得了劳动力支配使用权,或是与雇主生产过程中的劳动力直接使用权交换,二者必居其一。然而从理论逻辑上说,能成立的是前者而不是后者。劳动力商品的价值是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力的过程中的劳动的凝结,雇主购买劳动力付出的货币是对生产劳动力的劳动包括生活资料费用和生产劳动力时耗费的活劳动进行补偿(张学安,2005)。雇主付出的货币不可能是雇主的生产过程中生产非劳动力商品时劳动者劳动的补偿,因为劳动者在这里创造的价值就是表现为利润的价值增殖,除作为税金上交国家外,它还要作为股息、利息、和利润等分给各种产权所有者。总之,不可能也不必要用一个货币额去补偿两个不同生产过程的劳动。三是雇主那里的劳动过程及其成果已不属于劳动者,而是属于雇主,似乎劳动者的劳动力直接使用权就不应分得利润而得到实现。我们知道,有些生产条件的所有者和提供者,例如借贷资本所有者,不是商品生产过程及其成果的所有者,然而他们凭借资本的所有权,以利息的形式分得了一部分表现为利润的劳动成果。可见,不是劳动成果的所有者是可以凭借产权关系分得一部分劳动成果的。其实,市场经济中的劳动力商品也是一种劳动力资本,使用劳动力资本可使资本价值增值。因此,劳动力资本的转让关系就与借贷资本的转让关系一样,都是转让了资本价值增值的能力。借贷资本到期后,它的所有者收回本金并得到利息,而劳动力资本所有者得到的工资只是得到使用期的资本本身的价值,只收回了劳动力资本的本金、即劳动力价值,没有得到劳动力资本价值增值能力的回报。价值增值是在劳动力直接使用权发挥作用的过程中、即劳动中产生的,劳动力直接使用权应同其它产权关系一样得到实现,分得一部分利润。不能把劳动者得到的工资理解为劳动力价值(本金)与分得利润之和。首先,不能确定这个数额里劳动力价值与分得利润的界线,多少是劳动力价值,多少是分得的利润;其次,作为资本商品的劳动力价值,同借贷资本的价值一样,是事前可以确定的,劳动力所有者和支配使用者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有明确记载的,而雇主的利润在事前是不能确定的,所以劳动合同中的工资不可能包括劳动者分得利润的数额;第三,如果工资中包含劳动者分得的利润,那么作为企业生产经营成果的利润就没有结果,因为这会引起的混乱。我们知道,利润是商品价值扣除生产资料和劳动力这两个生产要素价值的余额,如果工资中有分得的利润,劳动力价值就无法确定,从而利润就无法确定。
三、劳动力直接使用权的具体实现
市场经济中,利息和股息或红利是借贷资本和股权的实现,而利息和股息又是按照利息率和股息率来计算的。如果我们把劳动力直接使用权分得的利润也叫红利的话,那么红利率如何确定呢?红利率的确定可以有这样几种选择,一是借贷资本利息率,二是股息率,三是资本利润率,四是成本利润率等。
借贷资本利息率。这是借贷利息与借贷资本的比率,是借贷资本使用权回报的计算率,这是在借贷资本市场上形成的,是在借贷资本使用权发生作用前就确定了的,不论该资本的使用是否赢利或赢利多少,利息率都不会改变。在这里,资本商品的借方和贷方是在生产过程之外发生关系,而在借贷资本使用过程中他们就不发生关系了。劳动力资本商品的借贷双方不仅在生产过程之外发生关系,而且在资本商品的使用过程中也发生关系。贷入方得到劳动力资本的支配使用权,借出方手中还有劳动力资本的直接使用权,借贷双方的这两种不同的使用权又是联系在一起的,在生产过程中共同发生作用。劳动力的支配使用权和直接使用权是合作共利的关系,二者在相互协调中的作用发挥得越好,价值增值就越多。二者的经济主体是共负赢利的关系,有利则分,无利则不分,利多多分,利少少分。因此,我们要确定的红利率,是对实际形成的可由企业分配的生产成果(利润)分配的比率,是在生产和销售过程之后进行的,是用可由企业分配的利润与资本的比率。而可由企业分配的利润是全部利润扣除税金、借贷利息和地租等等的余额,因而红利率不能同利息率一样事先确定,不能借用利息率。
股息率。它是股份企业可分配利润与企业股份资本的比率。企业股份资本与企业使用的资本不同,而企业使用的资本与劳动力资本又不同,因而劳动者的劳动力资本不是企业的股份。劳动力资本的直接使用权回报与股份资本的产权回报,虽然都与企业赢利的多少有关,但这两种不同的产权回报没有内在的直接的联系,因而不能用股息率来作为劳动力资本直接使用权回报的红利率。
资本利润率。这是企业获得的全部利润与企业全部资本的比率。不能用资本利润率作为实现劳动力直接使用权的红利率。其一,从企业看,购买劳动力资本商品的货币虽是它的全部资本的组成部分,但劳动者个人的劳动力资本并不是企业资本的组成部分。其二,企业使用的劳动力资本的价值只是劳动力全部价值的一部分。例如,一个大学本科生年工资为2.4万元,这就是企业使用1年的该劳动力资本的价值,如果其劳动年限为40年,该劳动力的全部价值为96万元。因此,即使从量上来看,企业的全部资本量也包括不了全部劳动力资本量。其三,企业资本中只有一部分资本与企业使用的劳动力资本,在价值增值的过程中有直接的联系。这部分资本就是企业生产经营中所耗费的资本,也就是成本。
成本利润率。企业利润与生产经营成本的比率。生产经营成本就是耗费的生产资料资本和劳动力资本。利润的产生与这两种资本的耗费有直接的联系,与劳动力直接使用权有直接的联系。劳动力直接使用权的运用就是劳动,一方面,生产商品的具体劳动创造商品的使用价值,同时将生产资料和劳动力这两个生产要素的价值转移到新生产的商品中;另一方面,生产商品的抽象劳动形成新价值,这个新价值形成超过生产要素价值的余额,就是价值增值,表现为利润。这就是成本和利润与劳动的直接联系,也就是它们与劳动力直接使用权的内在的直接联系。因此,按成本利润率来作为劳动力直接使用权参与利润分配的红利率是合理的。并且,这无论对哪个资本产权的实现也是公平的。首先,按生产中资本耗费来参与利润分配,分配标准是统一的,这无论对哪个资本所有者都是一样的。如果按利润率来分配利润,对劳动力资本产权就不公平了。因为利润率是按全部使用的资本来计算的,不是按耗费的资本来计算的,如上所说,预付资本也就是全部使用的资本,并不包括全部使用的劳动力资本。其次,按成本利润率分配企业可支配分配的利润,不会对投资产生消极的影响,因为投资规模越大,生产经营规模就越大,生产经营过程耗费的资本就越多,分得的利润就越多。同时,随着资本有机构成的提高,耗费资本中非劳动力资本的比重会增大,非劳动力资本所有者的利润也会增大。总之,按成本利润率来实现劳动力资本的直接使用权是公平合理的。至于对企业内极少数几个高级劳动力资本,如企业家,可以按比成本利润率高得多的比率来分配利润,以实现他们劳动力资本的直接使用权,就像现在有的企业所做的那样。
劳动力直接使用权是一个经济学理论问题,劳动力直接使用权的实现就是一个实践问题。一些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不少企业,不同程度实现了劳动力直接使用权,劳动者在得到劳动力价值(工资)之外,还分得了一部分利润,尽管他们这样做是为了调动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并没有明确认识到是在实现劳动力直接使用权。相当一个时期以来,我国经济理论界的许多学者都认为要给企业家这样的高级劳动力分得利润,得到高额报酬,如果实际上企业家分得了应得的利润,企业家劳动力直接使用权就得到了实现。现在的问题是,不仅企业家劳动力直接使用权要得到实现,而且其他高级劳动力和普通劳动力的直接使用权也要得到实现,也要参与利润的分配。
雇佣劳动与非雇佣劳动的本质区别,不在于劳动力成为商品使生产要素的价值增殖,商品中包含的价值增殖就是活劳动形成的新价值,个体小商品生产者使用自己的劳动力生产商品也有价值增殖,劳动者生产自己劳动力商品的活劳动也形成价值增值;也不在于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形式,任何形式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如果发生劳动力商品关系,就会有劳动力支配使用权与直接使用权的分离;而在于雇佣劳动的本质特征:只承认雇主对劳动力的支配使用权,不承认劳动者对劳动力的直接使用权,由这两种使用权共同产生的价值增殖,全部被雇主占有,劳动力直接使用权不能实现,不能得到自己应得的那份价值增值,劳动者处于被剥削的地位。要消灭雇佣劳动,不是要消灭劳动力商品,不是要消灭生产资料私有制,更不是要消灭生产资料公有制,关键是要承认和实现劳动力的直接使用权,让劳动者得到他们应该分享的利润。于是,雇佣劳动就变成了投资者与劳动者共赢共利的合作劳动了。从全社会看,由雇佣劳动到合作劳动的转变是一个长期的过程。看到企业家在企业生产经营中的重要作用,调动他们的劳动积极性,承认他们的劳动力直接使用权,让他们参与利润的分配。能不能把眼光看得更宽广些,调动全企业职工的积极性,承认和实现他们的劳动力直接使用权,参与利润的分配呢?企业的生产经营没有企业家的指挥不行,但没有其他职工劳动也不行,企业家起作用大可以多分,其他职工起作用小可以少分,但没有理由不让他们参与利润的分配。承认和实现全体劳动力所有者的劳动力直接使用权,是把雇佣劳动转变为合作劳动的关键。投资者要有长远的眼光,从较长的时间来看,让劳动者参与分配利润不仅不会减少他们的利润,而且会增加他们的利润。因为这会使劳动者从经济利益上感到自己也是个利润的享受者,与投资者有共同的利益,会积极主动创造性地劳动,也会节约那些不必要的监督管理成本。建议我们的公有制企业先行一步消灭雇佣劳动,让劳动者凭劳动力直接使用权参与分配利润,建立投资者与劳动者共赢共利的新型企业制度。
与企业有关的各种产权的实现,有利于调动包括投资者和劳动者在内的各方面的积极性,有利于企业经济的,从而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同时,各种劳动力直接使用权的实现,也就是各种劳动者都参与利润的分配,也是实现社会公平,缩小社会成员收入分配差距和实现共同富裕的一个重要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