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种制度经济学范式中的意识形态理论:分歧与根源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孙凤仪 时间:2010-06-25

 Abstact: As the two paradigms of institutional economics, there are obviously disparities in the innate character of ideology, the function and source of ideology, the change of ideology, the relation of ideology with institutional change between new institutional economics and Maxism economics.Max?s analysis frame is still the most persuasive up to the present.The basic root that causes disparity is: Methodology of new institutional economics is institutional constructionlism and institutional individualism, Max?s is the combination of institutional individualism and institutional holism, the combination of institutional constructionlism and institutional evolutionism.
  Key words: institutional economics; ideology; ideologytheory; disparity; root

 众所周知,国内外大量学者认为马克思主义学也是制度经济学,道格拉斯·诺思、平乔维奇、哈特、G..M.霍奇逊、马尔科姆·卢瑟福等新制度经济学家都对马克思的制度经济分析给予了高度的评价。[1](251)其中,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道格拉斯·诺思指出,“在详细描述长期变迁的各种现存理论中,马克思的分析框架是最有说服力的,这恰恰是因为它包括了新古典分析框架所遗漏的所有因素:制度、产权、国家和意识形态”。[2](68)而我们知道,产权、国家和意识形态理论恰恰是诺思制度分析的三块基石,由此可知,马克思主义的制度经济学与新制度经济学在思想资源上存在着可融通之处。但作为制度经济学的两种范式,二者又必然具有不同的方法、概念和理论逻辑。近年来,国内学者在比较研究中得出了许多富有启示的结论。本文拟主要以诺思和马克思为例,就意识形态理论的分歧与根源对两种范式进行比较,以期加深对两大制度理论体系的认识。 制度经济学-[飞诺网FENO.CN]
  这一工作开展起来相当困难。这是因为“经济学中的意识形态问题是极其复杂的,也许无法获得结论性的和毫不含糊的解决”,[3](31)“而把握马克思意识形态概念的困难还在于在马克思那里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意识形态定义”。[4](1)总体看来,国外许多把马克思的意识形态概念只理解为一个否定性的概念,如有人认为,“在马克思那里意识形态是偏见和假相本身”,[5](14)萨缪尔森则指出“卡尔·马克思认为它(指意识形态——引者注)代表阶级立场因而是虚幻的(荒谬意识)”。[6](37)国内学者中,有的基本赞成这种看法,如俞吾金、周宏,有的却认为它是一个中性的概念,如杨生平。实际上,马克思是在两个不同的层次上使用“意识形态”。其一是特殊的具体的剥削阶级意识形态,比如“德意志意识形态”,它指的是“以费尔巴哈、布·鲍威尔和施蒂纳为代表的最近的德国和以其不同的先知为代表的德国社会主义”,是一个否定性的概念;其二是一般的“意识形态”,它是指统治阶级借以维护自己统治的思想体系,马克思把这种思想体系称作“观念上层建筑”,该思想经列宁合理后意识形态成为一个较为中性的概念。
  新制度经济学明显受到了马克思经济学的影响,因而存在着一些理论上的共识。[7](7)比如,两者都承认意识形态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性,都强调意识形态和规范的协调与相容。尽管如此,二者在意识形态的本质和功能、意识形态的根源与变迁、意识形态与制度变迁的关系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分歧。
  
  一、两种意识形态理论的分歧
  
  (一)意识形态的本质和功能
  诺思认为,意识形态的本质是指一个人的世界观和价值观,包括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约束的一整套习惯、准则和行为规范,“在意识形态上,我是指所有人在解释他们周围世界时所拥有的主观观念(即模型和理论)。无论是在个人相互关系的微观层次上,还是在有组织的意识形态的宏观层次上,它提供了对过去和现在的整体性解释,诸如共产主义信仰,宗教信仰,个人所建立的理论都具有根据世界应该是怎样组织的规范看法色彩”。[8](36)意识形态的制度性作用或经济功能表现为:第一,意识形态是个人与其环境达成一致的一种节约费用的工具。它以“世界观”的形式出现,从而减少信息费用与谈判费用,使决策过程简化。第二,意识形态与个人所理解的关于世界公平的道德伦理判断不可分割的交织着。意识形态能够克服“搭便车”的机会主义行为,降低交易成本。第三,意识形态具有动员激励整合功能。
  马克思认为,实践性是意识形态理论的根本特征。其意识形态的根本含义:意识形态是阶级社会的产物,在没有阶级对立的原始社会,它表现为社会意识,充当着人类文明发展载体的角色;当人类社会进入阶级社会以后,由于社会物质实践的变化,意识形态不可避免地就具有了阶级性和虚假性——即作为“阶级社会的维护意识”而存在,这是其本质的规定,此时的意识形态要担负双重功能:作为“观念的上层建筑”和作为“人类文化发展的载体”。[9](48)
  可以看出, 第一,诺思的意识形态存在于一切社会形态,它不研究意识形态的社会性质。马克思认为,意识形态是系统化、理论化了的阶级意识,原始社会虽然存在各种社会意识,但并不具有意识形态性质,马克思还深刻揭示了意识形态背后的利益集团关系。第二,诺思特别强调经济价值观(公平)且对其经济功能分析较为全面透彻,较少涉及和文化价值观。而马克思的意识形态完整包括了经济价值观(公平与效率)、政治价值观(民主与自由)和文化价值观(先进和多样)。第三,“市场意识”是诺思的重要价值取向。马克思的意识形态文本里没有“市场意识”,后来邓小平开创了“阶级意识”与“市场意识”相结合的价值取向。
  
  (二)意识形态的根源与变迁
  在诺思看来,由于人总是要追求自身效用的最大化,同时由于认知能力有限又总是处在信息不完全和不对称的环境中,于是在交易中就会发生欺诈、偷懒、搭便车等机会主义行为,而意识形态就是防止机会主义而缔结的重要制度。可见,诺思是以个人之间的市场交易行为为背景来理解意识形态的,认为交易是意识形态产生的源泉。然而,他又认为“每个人的意识形态的一个固有部分乃是关于制度的公平或公正的评判”,[10](55)带有“天赋公平观念”的神秘性质。诺思指出,“不同的意识形态起源于地理位置和职业专门化”。[11](56)这总体上符合“实践——意识”的,但不同地理位置和职业对于意识形态的作用机理诺思却并没有研究。对于人们的意识形态为什么会发生改变,诺思也没能提供清楚的解释。难怪他承认“伦理规范也仍有一些无法解释的问题。是什么使伦理演进或消失?”“我们没有一个对社会伦理规范的合理解释”。[12](59)
  在马克思看来,“意识在任何时候只能是被意识到了的存在,而人们的存在就是他们的实际生活过程,如果在全部意识形态中人们和他们的关系就像照相机中一样倒现着,那么这种现象也就是从人们的生活的过程中产生的,正如物象在眼网膜上的倒影是直接从人们生活的物理过程中产生的一样”。[13](29-30)从这些论断中,我们可以看出,马克思的意识形态理论坚持的是实践唯物主义的原则,即意识形态的真正根源在于社会物质生活实践,特别是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实践,物质生活实践不仅决定了一定的意识形态的性质,也决定了意识形态的更新和变迁,意识形态的历史发展只是物质生活实践的历史发展的观念表现。至于意识形态的不同,马克思认为,人们在生产和分配中的地位决定了人们分属于不同的阶级,而处于不同阶级的人会产生不同的意识形态。
  
  (三)意识形态与制度变迁的关系
  制度变迁分为渐进式变迁与激进式变迁。诺思对渐进式的制度变迁的路径作了精彩的说明。他的制度变迁包括根本性变革和边际调整,正式制度偏离习惯所指示的风险的程度决定正式制度的“边际”的大小,在“边际”,人们是按“习惯”(意识形态)来行事的。改革只能从原有习惯的“边际”开始,意识形态为改革起了先导作用,制度在边际上连续的演变造成了正式制度的演变。若没有足够时间来改变“习惯”,新的正式制度成了没有基础的“金字塔”,改革者最终会因支付不起维持正式制度的成本而“破产”,新制度只能缓慢地从旧制度的孕育中产生。诺思指出不同文化和意识形态决定了制度初始选择的差别,并详细考察了其具体机制,是颇具洞察力的。但他进一步认为,“如果不认识主观偏好在正规制度约束逻辑下的重要作用,我们就不能理解历史(或当代经济),它使我们以零或非常低的成本表达我们的信念和思想,有组织的意识形态以及宗教狂热在决定社会和经济中起的重大作用”。[14](60)这里“观念决定历史”的历史观暴露无遗,而对后者的批判恰恰是历史唯物主义的起点。

  马克思也不否认文化和意识形态对制度变迁有重要影响,但这是以承认意识形态的受动性为前提的。他观察到,以往的意识形态理论“认为观念统治着世界,把观念看作决定性的原则”,[15](16)“用人们的意识说明他们的存在”。[16](739)针对这种情况,马克思明确指出:“我们首先应当确定的一切人类生存的第一个前提也就是一切的第一个前提,这个前提就是: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衣、食、住以及其他东西。因此,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生产满足这些需要的资料,即生产物质生活本身。”[17](31)正是生产物质生活的物质生产实践为全部人类历史提供了前提和基础,物质生产实践及其所赖以进行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也为意识形态提供了最根本的基础。另外,马克思从阶级斗争出发,合理地解释了激进式变迁或称革命式变迁。而诺思承认自己未能说明“常常是暴力和革命的结果”的“非连续性变迁”。[18](65)
  综上所述,两种意识形态理论尽管存在着共识,但也存在着较大分歧。总体看来,诺思对意识形态的功能和连续性制度变迁进行了颇具洞察力的刻画,但他的分析框架对意识形态的生成机制、变迁及未来的解释力明显不足,用意识形态充任连续性制度变迁的长期动力和激进式变迁解释的缺位更加引人诟病。比较而言,马克思虽没有对意识形态进行特别微观的分析,但它“提供了整体社会的视界”,对意识形态和社会制度演进作了逻辑一致的说明,其“生产——产权——意识形态”的分析框架迄今仍是最有说服力的分析框架。
  
  二、意识形态理论分歧的根源
  
  我们认为,导致两种制度经济学范式意识形态理论分歧的根本原因是方法论,因为方法论决定了概念和理论逻辑。新制度经济学的方法论是制度个体主义和建构理性主义,马克思的制度经济学的方法论是制度整体主义与制度个体主义的统一、演进理性主义与建构理性主义的统一。
  方法论个人主义是西方主流经济学的传统。卢瑟福指出,“方法论个人主义的关键假设可以概括为三项陈述:(1)只有个人才有目标和利益;(2)社会系统及其变迁产生于个人的行为;(3)所有大规模的社会学现象最终都应该根据只考虑个人,考虑他们的气质、信念、资源以及相互关系的理论加以解释。”[19](38)方法论个人主义的理论思路是,只有个体才进行选择和行动,而群体本身既不选择又不行动,社会总量只是个体所作的选择和采取行动的结果。运用个人主义的方法研究经济问题时,个人的主观动机以及由此决定的经济行为是考察问题的出发点。
  如前文所述,新制度经济学从经济人假设出发,引入意识形态范畴是为了克服个人之间市场交易行为的机会主义,服务于制度变迁模型。因此它采用的是个人主义的分析方法,这给它带来了不可克服的困难。新制度经济学将意识形态和认知结构等范畴纳入人类行为理论之中,本意是说明意识形态在人类行为中所起的作用。但是,在其体系中,意识形态本身又是人类行为在动机驱使和认知结构的约束下的产物。因此,陷入“意识形态决定动机和认知结构,而动机和认知又决定意识形态”的无限循环论证和个人与社会二律背反的困境之中。
  在演进理性主义的代表哈耶克看来,人类社会只能是演进的,对人类活动起着制约作用的制度规范,都是人类理性长期演化的产物,而不可能是人为设计的。诺思对此提出了批评,他反对将制度看作无目的的个体行动的集合,他不认为个体的目的在制度变迁中无所作为,甚至在很多历史场合,个人对制度的设计在制度变迁中起着重要的作用。这种制度建构主义的思想本来具有相当的合理性,但当把它与个人主义结合在一起,容易得出的逻辑结论是“个人动机和观念决定历史”,滑入了历史唯心主义。
  马克思则在充分肯定人类生存需求的作用的基础上,从人类系统与界系统间的关系入手,首先引入劳动实践确立历史前提和起点,从满足需求的方式、社会手段入手,肯定人类征服自然、改造自然的生产活动在历史发展中的主导地位,通过阐述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辩证关系,把握住社会分工协作体系中对社会生产有不同支配能力的各个集团的性质,并由集团的性质和它们相互间的关系去认识“现实”人的本质。这样,马克思利用制度整体主义方法清晰地阐述了具体个人动机和意识形态的产生与发展、社会作用的性质以及个体利益决定的机制。[20](59)显然,马克思把社会及其历史发展性对个人活动的规定作用放在第一位,其观点和方法论个人主义是格格不入的。
  当然,制度整体主义并没有完全否定个人自由意志的作用。马克思就说过,“历史不过是追求自己目的的人的活动”,社会的运动是由个体的选择和行为汇合而成的。但是,现实的人“是在一定的物质的、不受他们任意支配的界限、前提和条件下能动地表现自己的”,其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21](60)人不能自由地选择自己的生产力,因此也就不能自由选择由生产力决定的社会的经济和制度。相反,从社会的整体变迁过程看,是人们从事物质资料生产中形成的生产方式,最终决定着他们各自所处的社会地位、利益关系、价值取向和心理特征,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人们的行为方式和空间。
  总之,马克思认为,社会发展是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他的方法论是制度整体主义与制度个体主义的统一、演进理性主义与建构理性主义的统一,只不过在他那里制度整体主义高于制度个体主义。
  
  主要:
  [1]李增刚.制度经济学的三大范式[A].邹东涛.经济之制度经济学与中国[C].中国经济出版社,2004.
  [2][10][11]道格拉斯·C·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4.
   [3][6]萨缪尔森.经济学中的意识形态[A].温特劳布主编.当代经济思潮[C].北京:商务印书馆,1989.
  [4] J.Larrain ,Maxism and Ideology,Macmillan Press, London , 1983.
  [5] H.M.Drucker , The Political Uses of Ideology. Macmillan Press,London , 1974.
  [7]程恩富.新制度经济学[C].北京:经济日报出版社,2005.
  [8][12][14]诺思.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4.
  [9]张秀琴.马克思意识形态理论的当代阐释[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5.
  [13][15][16][1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 [C].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
  [18]林 岗.诺思与马克思:关于制度变迁道路理论的阐释[J].中国社会科学,2001(1).
  [19]卢瑟福:经济学中的制度[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
  [20] 林岗等.制度整体主义与制度个体主义[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1(2 ).
  [2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