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全球洗钱活动的特征分析
当前,全球范围内的洗钱活动已成为继贩毒、军火走私之后的又一国际公害,它不仅冲击了系统,扭曲了社会资源配置体系,而且侵蚀着社会道德秩序,给社会造成重大的危害。然而,作为一种掩盖非法收入来源及其性质的活动,洗钱活动往往难以识别和防范。特别是随着时代,洗钱的方法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并呈现出全球化、隐秘化、高技术化和组织化等新趋势。
一、洗钱活动的全球化趋势
20世纪中期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和金融自由化的发展,各国政府纷纷放松金融管制和不断扩大对外开放,洗钱犯罪分子也趁机利用各国经济金融管理体制中的漏洞,在全球范围内进行洗钱活动。尽管国际组织和各国政府已经逐步认识到洗钱犯罪的危害性,打击洗钱犯罪的力度不断加大,但由于各个国家和地区在对待洗钱的态度、立法、金融监管等各个方面仍存在差异,加上全球经济犯罪逐年增多,因此全球的洗钱活动仍呈蔓延趋势。
1.洗钱已经成为全球性的犯罪活动。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统计,目前全世界每年的洗钱总值高达5000亿美元,约占全球总产值的2%。据IMF前总裁米歇尔·康德苏的估计,全世界洗钱的数额则已达全球国内生产总值的2-5%,也就是说至少有 6000 千亿美元。[1]美国国务院在2003年发布的《全球毒品和洗钱防治策略》报告中指出,土耳其、希腊、俄罗斯和塞浦路斯被认为是世界四大洗钱中心,是世界上洗钱犯罪最为猖獗的地方。
2.利用各国司法和金融管制的差异,洗钱活动表现出极强的跨国流动性。洗钱集团经常利用各国司法及金融管制的差异,进行洗钱活动。如金融特别工作组(FinancialAction Task Force,FATF) 的会员国通常制定了相关的反洗钱,而非FATF的国家,大部分缺少较全面的反洗钱机制而成为洗钱者的最爱。加上各国对洗钱的管制宽松不一,导致洗钱者将资金转移到法令不完善或管制较松散的国家。尽管国际间订有司法互助的条约,但因彼此间缺乏联系和沟通,或是基于司法管辖权等问题,这种司法互助协议往往形同虚设,互助有限。甚至于有些国家不仅没有制定反洗钱的相关管制措施,而且还给那些前往该国投资的犯罪者或其代理人保密或免税等优惠措施,这些国家也成为洗钱者的乐园。利用跨国转移清洗犯罪收入,已成为洗钱活动的突出特点。[2]
为敦促那些在反洗钱方面存在漏洞的国家,尽快弥补漏洞,参与国际合作,FATF从2000年起每年6月公布反洗钱不合作国家和地区的名单。正如表1所见,虽然名单在逐步缩短,但始终存在着一定数目的国家和地区无法达到FATF最初步的反洗钱要求。正是那些缺乏相关立法或者有立法却未贯彻或是金融部门混乱的国家总会成为“木桶上的最短一块木板”,为赃款进入世界金融流通提供可乘之机。
表1 NCCTs报告中相关国家地区数字统计
二、洗钱活动的隐秘化趋势
由于洗钱的目的在于掩盖非法收益的真正来源,使非法收益合法化,所以洗钱必须带有隐蔽性的特征,它总是通过一系列法律、经济、金融的方式,设置种种假象,掩盖资金的真正面目。随着各国认识到洗钱犯罪及其危害,均加强了对洗钱犯罪尤其是犯罪分子可能利用金融机构来进行清洗的法律控制。就目前的多数国家而言,犯罪分子直接利用传统的洗钱方法已变得越来越困难。在此境况下,洗钱者亦采用了新的方法,使其洗钱活动变得更加的隐秘。
1.利用非金融体系或非传统的金融机构。在金融系统监控日益严密的情况下,洗钱者越来越多地利用非金融如实业投资、不动产市场、贵金属市场等,利用复杂的交易,迂回转移资金,尽其可能消灭各种线索作多层次的转换(即洗钱的多层化(layering)),以逃避侦查机关的追查。一是利用现金密集行业。洗钱者常常利用酒吧、餐馆、金银首饰店等现金密集行业作掩护,将犯罪收益宣布为经营所得的合法收入,或者将二者进行混同,从而让人无法一下子识别。现代赌场也使得洗钱者可以更加充分地利用现金密集行业来隐瞒或掩饰犯罪收益。二是利用空壳公司和前台公司。与空壳公司不同的是,许多前台公司本身也进行合法经营。在这些公司合法业务的掩盖下,洗钱者以公司的名义处理巨额的犯罪收益,掩盖其非法来源。三是现金或其他物品走私。有的洗钱者直接走私现金至其他国家,由其他的洗钱者对偷运的现金进行处理。而有的洗钱者是自己将现金携带出境,然后将其存入其他国家的银行。此外,洗钱者也通过贵重金属或品的走私来清洗犯罪收益。他们先用现金购买贵重金属或艺术品,然后将其偷运到其他国家,在其他国家出售,再将出售所得的现金存入银行,并将其转入洗钱者预定的国家和地区。[3]此外,诸如银楼、珠宝商、货币兑换商、当铺等非传统金融机构亦成为洗钱的渠道。这些机构同样可以提供收受现金、货币兑换等服务,而且无须留下任何资料,也无时间限制,从而便于将非法所得资金进行复杂交易。
2.在离岸金融中心设立匿名公司。离岸业务提供地通常被称为离岸中心或避税天堂(Tax Haven),其主要特征包括:免税或极低的税率、金融保密条款、无外汇管制、良好的通讯设备、中立的立场和稳定的币值。在离岸中心,由于可以方便地设立匿名公司或账户,特别是严格的保密条款使资产所有人能够隐藏其真实身份,因此特别适合于洗钱。洗钱者通常在离岸中心利用当地律师或其它人的名义设立或购买匿名公司,在当地的银行开立账户,并通过背对背贷款(Back to back loans)或平行贷款(Parallel Loans)的方式使其非法所得披上合法的外衣,或者用互开发票(Double Invoice)的技巧虚报所购买货物的价格,洗钱者透过其拥有的国内及海外公司以虚报的价格互相购买货物,并将购物金额虚报存入海外银行再支付给海外公司,海外公司即可以商品交易的名义随时将资金汇回国内。
3.利用银行保密法洗钱。有的国家制定了严格的银行保密法,金融规则宽松,对设立金融机构几乎没有限制。同时还制定了自由的公司法和严格的公司保密法。客观上纵容了洗钱犯罪,被洗钱者称为“保密天堂”。瑞士曾经是最诱人的保密天堂。二战期间,纳粹德国在欧洲掠夺的财产大量地通过瑞士银行清洗并转移。近来来加勒比地区和南太平洋地区的一些岛国也已迅速发展成为重要的保密天堂。[4]
三、洗钱活动的信息化和高技术化趋势
当前,银行、货币、电子交易等全新支付手段的出现使精通电子技术的洗钱者的踪迹变得更加扑朔迷离。而随着全球金融系统的日益电子化,能够被洗钱者利用的漏洞也越来越多。据联合国官员估计,全球每天至少有3亿美元通过这种电子化的高技术交易方式洗净。
1.电子货币。电子货币是以金融电子网络化为基础,以电子机技术和通信技术为手段,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储,并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以电子信息传递形式实现流通和支付功能的货币。电子货币分为数字现金、信用卡、电子支票、电子资金划拨等几种类型。
与传统货币相比,电子货币具有无形性(体积可以忽略不计)、高速性(可瞬间转移到世界任何角落)、隐匿性(具有匿名的特性,特别是加密技术的采用以及电子货币远距离传输的便利大大增强了电子货币的隐秘性)等特点。电子货币的这些特点,不但为洗钱犯罪活动提供了极大的方便,而且对于侦查、防范、控制洗钱活动带来了很多的麻烦。
与电子货币的特征相适应,洗钱者利用电子货币洗钱的手段具有如下特征:利用电子货币的匿名性作为作案的基本依托;利用电子货币的“非居间性”(即无需第三方的参与)防止反洗钱机关的调查;利用智能卡发行公司的主体资格逃避现行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规制。
利用电子货币洗钱程序如图1所示。洗钱者通常会事先开立一家可用B公司(智能卡发行公司)发行的智能卡付费的A公司。之后雇佣人员用黑钱购买公司B的智能卡(①),洗钱雇员再用卡支付公司A的服务(②),公司A定期向公司B申请货币转移支付登记(③),公司B核实后,将相应的电子现金转入A公司智能卡帐户,非法收益转换成合法的收益(④)。
网络银行具有简单易用、交易迅速、无需面对面和突破地域界限的特点。这些显然可以提高服务的效率、降低成本和扩展业务范围,但同时网络的容易接近性、隐匿性、高速度以及跨国性等特点也使其成为洗钱者的天堂。因为网络银行的出现使金融机构辨别客户的身份、汇报可疑交易和对账户及交易进行日常监督等变得非常困难。[5]
与网络银行的特征相对应,洗钱者利用网络银行洗钱的手段具有如下特征:一是利用非人格化的接触来洗钱。网络银行通常只需客户进行在线注册,完成资金划拨,即可开通账户。而许多传统银行允许拥有本行账户的客户自动享有本行的网上金融服务,而无需办理任何手续。这样,传统的银行反洗钱客户审查措施将无法实现。事实上,即使开户时已经辩明了客户的真实身份,但究竟是谁真正控制了这个账户以及正常的商业活动是如何开展的都很难掌握。金融机构所能确定的只是特定的账户在特定时间所交易的数额,但无法证明客户从事交易的确切地点。这表明一个人可以同时拥有很多账号而不会引起金融机构的怀疑,而且也不会使保存账号的单位产生怀疑。这样,金融机构根本就无法怀疑有关交易,并履行可疑交易汇报的义务。二是利用网络银行的监控盲点来洗钱。许多网络银行在全球范围内提供金融服务,对于非本国人或不在本国居住的客户,即使要求其提供证明文件,网络银行也很难审其身份。同样,客户网上交易时,银行很难判断交易者是谁。三是利用现行反洗钱法规的滞后来洗钱。网络银行作为一种随着网络技术而兴起的全新的在线金融服务形式,原有的反洗钱法规很难及时作出反映,常常有一个滞后期。这给洗钱者的洗钱活动创造了先机。利用网络银行洗钱如图2所示。
图2 利用网络银行洗钱示意图
四、洗钱活动的专业化和组织化趋势
不法分子虽有能力赚取巨额非法利益,但未必个个都熟悉洗钱的日益复杂的洗钱方法。而在洗钱与反洗钱的双方博弈中,传统的洗钱手段又往往易于为司法机关所查获。因此,不法分子愿意支付费用以换取专业人士的服务,使其脏钱能获得更安全的保障,因此对专业洗钱服务的需求市场逐步形成,进而形成提供专业洗钱服务的组织。
1997年,被称为有组织犯罪之父的黑手党头目Lucky Luciano、洗钱分子Meyer Lansky及有金融专业背景的 Michele Sindona等在巴勒莫召集会议。此后跨国洗钱就从分散的、无组织的隐瞒犯罪收益的行为逐步演变成具有专门分工的、有组织的隐瞒犯罪收益并使之合法化的运作机制。[6]也就是说,洗钱犯罪活动逐渐摆脱了其作为犯罪下游的地位,成为一种专门的、相对独立的犯罪环节。
1.专业洗钱组织渗透到金融机构内部。专业洗钱组织提供包括运送黑钱、虚设公司、伪造交易文件等在内的全套服务。为此,专业洗钱者不但需要熟悉、金融理论、金融实务和知识,而且要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有关政府官员有较多的接触。依据加拿大警方的资料显示,会计师和律师是二种特别容易牵涉在洗钱案例中的专业人士。他们凭借专业知识和社会公信力,往往使得洗钱过程更加顺利。这些专业人员所能提供的专业服务如表2。
表2 律师和会计师为洗钱所提供的专业服务
表2显示,专业人员在协助洗钱过程中往往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正如反洗钱专家、花旗银行顾问Janel Wexton所指出的,替犯罪集团从事洗钱活动的绝非泛泛之辈,他们大多是法律和财经系毕业的高材生,由于熟悉正常金融体系运作情形和相关法律规范,利用他们的专业知识替犯罪集团从事租税、投资等规划,使非法所得轻易地披上合法的外衣。[7]然而,这类现象似乎在一段时间内还无法有效地加以控制,主要原因在于很多专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享受所谓的执业特权。如律师在其执业过程中必须保守当事人的秘密。即使一国对专业人员施加反洗钱义务,这些义务也将会被视为与其保密权利相抵触,进而会影响到他们在实践中是否会认真加以执行的问题。
2.专业洗钱组织与恐怖组织渐成融合之势。洗钱在恐怖主义犯罪组织维持其犯罪与生存方面具有积极意义。恐怖分子和恐怖组织必须通过各种渠道筹集资金,同时又要掩饰资金的流向是与恐怖主义有关的事实,为此其必须要洗钱。因此,专业洗钱组织就成为恐怖主义组织的重要依托,甚至成为恐怖组织中的一个重要部门。[8]
恐怖组织融资的一个主要渠道就是金融系统,因为这里是资金融通的主要场所,提供了各种方便的金融服务。电汇是金融系统提供的一个快捷有效的转移资金的方法。专业洗钱组织可以用多次电汇来转移资助恐怖主义活动的资金,混淆审计痕迹,掩盖资金的来源和去向。9·11恐怖袭击后的金融报告显示,电汇在给袭击者提供实施攻击计划的必要资助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鉴于资金在维系恐怖组织活动中的重要作用,2001年10月美国继《反恐怖主义法案》(又称《2001爱国法案》,The USA Patrlot Act of 2001)后又通过一项加强取缔洗钱的法案《国际反洗钱与反涉外贪污法》(International Counter-Money Laundering and Foreign Anticorruption Act),授予联邦政府更多权力来阻断提供给恐怖组织的资金来源。2002年3月美国参议院通过《国际合作反恐法案》(International Cooperative Antierrorism Act of 2002),旨在要求全球配合切断恐怖组织的金融网络,并表示将惩罚未冻结恐怖组织资产的银行,希望籍由国际间的合作断绝恐怖组织的财源。
:
[1] 王雷鸣,邱红杰. 国内反洗钱初显威力 国际合作力度不断加强[DB/OL]. http://news.china.com/zh_cn/domestic/945/20030327/11440663.html.
[2] 李德,张红地.金融运行的洗钱与反洗钱[M].北京: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
[3] 邵沙平.跨国洗钱挑衅中国法律[J].银行家,2002,(8).
[4] 石刚,徐飞彪.全球洗钱和反洗钱斗争现状[J].国际资料信息,2005,(10).
[5] 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Tyhology Report[Z].2000-2001,7.
[6] 郭小卉.国外反洗钱经验及其对我国的借鉴[M].河北大学硕士学位,2006,6.
[7] 国家外汇管理局管检司反洗钱培训团.美国金融领域的反洗钱运作和启示[J].中国外汇管理,2004,(3).
[8][荷] Kris Hinterseer.Criminal Finance 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money Laundering in a Comparative Legal Context[M],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2001,P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