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驰名商标保护与境外被抢注风险规避
【摘要】文章从对驰名商标概念的认识入手,详细地阐述了如何树立牢固的商标意识,自觉加强对商标的保护;以及如何增强保护能力,商标被侵权后如何维权等,希望能给国内走出国门,更好地开拓国际市场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帮助。
【关键词】驰名商标;被抢注;风险规避
驰名商标的对译为“Well-Know Trade-Marks”或“Well-Known Marks”,最早提出这一概念的正式文本是《保护产权巴黎公约》1925年修订文本(海牙文本)第6条之二。1985年3月我国加入了巴黎公约之后,就承担了巴黎公约规定的义务,对巴黎公约成员国的驰名商标提供了有效保护。从1989年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始正式认定国内的驰名商标。1995年2月国务院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制定的《有效保护及实施知识产权的行动计划》正式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做出明确的规定,其中明确指出:“驰名商标是指为相关领域中的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是在我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提到的一个法律概念,该项将“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复制、仿制、翻译等方式,将他人已为公众熟知的商标进行注册”列为“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之一。这里的“公众熟知的商标”在官方英译本中就是“Well-Know Trade-Marks”,但法律对“公众熟知的商标”没有确切的认定标准。
1996年8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施行了《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其第2条指出:“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可见《暂行规定》中的“驰名商标”与《商标法实施细则》中“公众熟知的商标”并不等同,其认定标准要高于“公众熟知的商标”,同时,将“公众”仅限于商品的经销者和使用者,更为、合理,也符合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的规定。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驰名商标已成为国际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商标抢注也成了压制竞争对手的重要“法宝”,在这方面,我们国内企业可以说是吃亏不小。据国家工商总局最新统计,目前国内已有15%的驰名商标在境外遭抢注,其中超过80个驰名商标在印度尼西亚被抢注,近100个驰名商标在日本被抢注,近200个驰名商标在澳大利亚被抢注;五粮液在韩国、康佳在美国、海信在德国、科龙在新加坡等相继遭遇了商标被抢注的命运。每年商标国外抢注案件超过100起,涉及化妆品、饮料、家电、服装、文化等多个行业。国内的驰名、知名商标和原产地保护产品名称成了境外抢注的热门,境外抢注商标进入高峰期,对此,国内企业不可等闲视之。必须增强驰名商标的自我保护意识,及时针对新情况调整政策和战略,规避商标境外遭抢注的风险。
一、树立牢固的商标意识,及时、科学注册商标
商标是商品经济到一定阶段,市场上同类产品的竞争十分激烈,不同厂商为了使自己生产的产品具有特殊的标志以区别于其他同类产品,让用户有选择地去购买而产生的。它代表某种商品的特定质量、规格,反映商品生产者、经营者的信誉,是企业的形象。市场经济时期,商标是企业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提高产品知名度、扩大产品销售的有力武器。因此,商标作为工业产权的一部分,世界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予以保护。中国企业要走出去,一定要树立商标意识,尤其要防止商标境外被抢注,要强化商标国际注册意识,把商标纳入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做好商标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运用好商标国际注册体系,构筑防御,规避境外被抢注风险。我国于1989年、1995年先后加入了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协议,成了马德里联盟成员国。《国际商标马德里协定》使商标注册手段更简便、费用更节省、时间也更快。国内企业应利用好这一方法,注册商标,拓展国际市场。通常所说的商标国际注册是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但千万不要认为商标国际注册包括世界上所有的国家,像老挝、越南都不是马德里协定成员国,如果要进入这些国家市场就必须到各国逐一注册。云南“999”牌电池在老挝被抢注就是一个典型案例,“999”从2001年就进入老挝,一直十分畅销,但一直没有在当地注册商标。结果被老挝新建的电池厂抢注,导致了云南“999”牌电池今年在老挝销售量的巨幅下滑。
同时进行国际商标注册还要讲究策略,根据国际上商标权取得的不同要求,采取相应对策。在实行先使用原则的国家,即谁先使用谁就拥有商标权,如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新加坡等国,应当尽早使用商标,并注意收集和锁定在这些国家使用商标的证据,包括合同、广告、宣传材料等等,防止被人抢注及国际维权。即使该商标被人抢注,可以通过商标异议程序或者诉讼程序夺回商标。在实行先注册原则的国家,即谁先注册谁就拥有商标权。如日本、韩国、西班牙、意大利等国,应当尽早申请注册,防止被人抢注。根据商标保护地域性的规定,商标一旦抢注成功,被抢注商标的企业就不得在该国或该区域内使用此商标,若违反则构成侵权。我国“绿叶”牌衬衫,曾在日本市场久负盛名,占当时日本衬衫市场销量的80%,但由于“绿叶”未在日本注册,被日本一企业抢注,不得不忍痛退出日本市场。
二、加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通常情况下,商标权保护的范围仅限于禁止在相同或类似产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即商标权不能对抗他人在不同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巴黎公约第6条之二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也仅限于禁止将驰名商标整体或其主要部分通过复制、仿制或翻译用于相同或类似产品而产生混淆。TRIPS第16条将这一范围扩大到禁止在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以免造成误认。
通过认定驰名商标,一方面将驰名商标“近似”的标识范围扩大,另一方面从纵向将驰名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服务类别扩大。但这种扩大也有一个限度,即“易于产生混淆”,“会暗示该商品或服务与注册商标所有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可能因此受损”。
我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5条禁止“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复制、仿制、翻译等方式,将他人已为公众熟知的商标进行注册”,这里的“注册”并未指明是在类似的还是非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另外,巴黎公约规定,驰名商标的争议期为5年,而我国商标法第27条则将驰名商标与一般商标同样对待,统一规定为1年。《暂行规定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商标法及实施细则的某些不足,其第8、9、10条与TRIPS及巴黎公约的规定完全一致。它明确指出,禁止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文字在非类似的商品上申请注册、使用或用于企业名称,其禁止程度也限于“可能引起公众误认”,“会暗示该商品与驰名商标注册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可能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受到损害”。驰名商标对已注册商标的争议期也是5年。
所谓防御商标,是指注册商标驰名后,注册商标权人为防止他人在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类似商品以外使用相同的商标,而在其他商品上也加以注册。可见,防御商标注册是对驰名商标的一种特殊保护,在为防御商标提供注册保护的国家也大都不是不加区别地允许一切注册商标权人取得这种注册,一般只有驰名商标的权利人才会获准注册,同时防御商标不会因不使用而被撤销。我国商标法第12、13条不仅仅适用于驰名商标,而是适用于所有注册商标;而且第30条规定,注册商标如果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停止使用,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该条没有规定某些例外,因此根据第12、13条规定注册的商标也必须使用,否则就可能被撤销,可见,商标法这两条所提供的商标注册并非是类似“防御商标”的保护。
三、实施“名牌战略”,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保护产权巴黎公约》有一条原则:保护成员国的驰名商标。企业的商标一旦被认定为国家驰名商标,则企业的自我保护能力将大大加强。而且,在创立名牌的过程中,产品质量、技术水平逐渐提高,使得国外抢注人无法模仿。此外,企业为保持其驰名商标,必然不断开拓新的市场,使抢注人无机可乘。中国最大的钢笔制造企业英雄公司创立的“英雄”商标先后三次在日本、、尼泊尔被抢注,在巨大的损失面前,英雄公司制定了名牌管理的战略,即“在保护名牌中名牌,在发展名牌中保护名牌”。并将名牌战略作为英雄公司商标战略的核心。近年来,英雄公司成功地运用商标这一无形资产作为投入资金,控股外省7家企业,与国外合资两家企业,加快扩张公司资产的运作规模,拓展了市场。目前,“英雄钢笔”在国内市场占有率达50%,出口量占国内同类商品出口总量的60%,1995年为国家创汇1016万美元。英雄公司的成功之路,是名牌战略可行性和重要性的有力证明。
四、勇于国际维权
对外贸易中企业的商标一旦被抢注,企业既不能拖延,也不能认为无力回天,听之任之,应当给予高度重视,立即采取积极的措施加以弥补,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积极与抢注人交涉、协商
解决纠纷的方式有四种: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经济纠纷诉诸解决,耗时耗力,甚至影响正常生产,机会成本太高。因此,企业得知其商标被抢注后,不应该放弃与抢注人协商的努力。通过交涉有可能使其归还商标在销售国的专用权。
(二)将“商标抢注”问题内部化
解决“外部不经济”的问题时,经济学中的一种方案称作“外部问题内部化”。在“商标抢注”问题的解决上也不妨如法炮制:若与抢注人交涉失败,对方不同意归还,则可以采取与抢注人合资、联营等方式,使对抗变为联合,双方结成利益共同体,从而将矛盾内部化。英雄公司在其商标被抢注后,曾经采取此项措施以辅助其他方案,取得了一定成效,在一定程度上夺回了市场。
(三)借助政府间沟通,通过外交途径,由国家工商管理局出面与抢注组织交
涉、协商
当然,这种方式的有效性受两国关系及销售国是否为《保护知识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的影响,波动性较大。
(四)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商品原产企业利益
企业可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在抢注人抢先注册满一年的期限即注册公告期内,原产企业可向销售地商标管理部门提出异议,同时提交原产证明(在抢注人注册前使用该商标的发票、合同、提货单等证明);在抢注人注册满1年后,也可向销售地法院提出申诉,证明对方“注册不当”,促使销售地法院撤销抢注人的商标专用权。在申诉中,若被抢注的商标属中国驰名商标,中国企业应充分利用《巴黎公约》保护成员国驰名商标的原则,维护自身利益。上海协昌缝纫机厂历时8年,耗资20多万美元,将被抢注的“蝴蝶牌”商标的专用权夺回,并使印尼市场失而复得,成为中国企业充分利用法律手段维护企业权利的典范。
【】
[1]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25年修订文本(海牙文本)[R].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商标法实施细则[S].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S].1998-12-03.
[4]世界贸易组织(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