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协会自律监管机制探讨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0-06-25
关键词:行业协会行业自律监管对策
我国政府采取种种措施对社会生产进行监管,质量监督局、食品药品管理局、工商局等系统均承担有商品质量监管的职责,但现实的状况却不容乐观。目前政府在市场治理中未能有效整合和发挥行业协会行业自律监管机制的作用,是十分突出的问题,应引起高度重视。事实上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和地区,行业协会对监督和约束企业的经营行为具有巨大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它往往比政府的临时干预行为更为持久、有效。本文结合对深圳等地行业协会的调研,提出相应的对策。
行业协会监管机制的作用
行业协会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客观要求和必然产物,其基本职能是行业自律、行业服务、行业代表、行业协调。因此,它是政府、企业、市场之间联系的纽带和桥梁,它一方面引导企业走向市场,维护企业的权益,另一方面,也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必要保证。
在市场经济国家,市场结构均呈现三元化结构,即政府、企业以及介于政府与企业之间的行业协会。这三方面互相补充、互相支撑、互相牵制、互相监督。改革开放以后,行业协会在我国开始兴起,既是整体行业发展的需求,又是政府职能转变的产物。从世界上其它国家和地区行业协会的运作经验来看,行业协会对相关企业及产品质量的监管作用具体可以通过以下一些途径来实现:
(一)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任何一个团体,为了进行正常的活动以达到各自的目的,都要有一定的规章制度,约束其成员,这就是团体的”(英国学家、社会学家麦基弗(Robert Morrison Marcleve))。德国的《工商会法》中规定工商会的主要义务就有维护诚实商人的规矩和习惯;美国的行业协会组织具有制定行业规范、行业标准,参与行业许可证发放和资质审查的权利。
因此,行业协会可以通过制定行规行约、行为规范,进行行业内部质量评级和惩罚处置,进行行业准入认定、资质认定等,对业内企业的行为和产品质量进行约束和监管,从而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
(二)参与制订和修订本行业的质量标准
行业协会可以通过制定本行业的产品技术标准、质量标准、服务标准等行业标准,以及组织推进行业标准的实施等等,从行业的角度设置技术壁垒、绿色壁垒。
由于行业协会对会员企业生产的产品性能、工艺比行政机关及下属的事业性专门机构更加了解和熟悉,因此他们制定的技术标准、行业标准一般较为适时和合理。按国际惯例,要求技术标准公布3年必须修订,而通过行业协会也可保证行业性技术标准的调研、修订等工作能及时进行。
国外的技术标准很多都是行业协会起草的,政府把自己原来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这项职能及其经费,通过政府采购让那些感兴趣的行业协会进行投标,中标后随着任务的分配拨付经费,这样既减轻了行政机关的负担,也间接支持了行业组织的发展。
(三)作为行业代表为政府决策提供
美国的相关规定中,政府行政机关不能从事行政机关以外的人员的业务培训活动,大约在1964年还发布过一条法律,规定政府部门不能做研究,其理由是如果政府部门再做研究,其动机和结论等就会不可避免地带上部门色彩和部门利益。因此规定这类带有市场发展、市场规划等内容的活动,要基本上交到行业协会等组织手里,以保证调研的公立性。
因此,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今后行业协会作为沟通政府和企业间的纽带作用必然日益加强,行业协会作为行业代表在为政府制定行业改革方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法律法规以及涉及行业利益的决策论证等提供预案和建议方面,应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四)推进行业内企业信用建设
由于各行业协会主要是由本地本行业的企业组成,这些同行企业的利益相关性强,彼此甚为熟悉,通过组织自查互评,能有效地对业内企业进行信用监督。因此通过行业协会进行业内企业的信用等级评定,是可行的和公正的。同时通过定期公布业内企业的黑名单和红名单,向社会公示,还可以有效地警示消费者,达到清除业内的害群之马的目的,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和正当经营企业的利益。
我国行业协会监管机制现存的主要问题
(一)行业协会职能有待进一步健全
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我国行业协会的发展起步较晚,且多以政府的附属物身份而产生,官办色彩浓,使得本属于行业协会的职能仍由政府行使,突出的表现是目前政府部门依然掌握着大量控制行业发展和直接管制企业行为的政策和行政手段,使得企业不得不通过直接影响政府来谋求生存和发展的机会,从而导致行业协会处于可有可无的境地。
2004年,行业协会发展居于全国前列的深圳拉开了行业协会民间化改革的大幕,市改办于2005年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要求清理出23项行政许可项目,包括“核发技术经纪人资格证书”、“高新技术项目认定”、“经纪从业人员资格核准”、“数据库、服务资质”、“从事出租小汽车驾驶资格”、“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认定”等,将由政府授权,移交相关行业协会管理,因此,伴随着我国政府职能的转变,行业协会的职能还有待逐步加强和完善。国家应建立完善相关法律,对行业协会的设置、资质、权利义务等进行明确规范,避免随意性。
此外,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企业间的竞争也将延伸到行业协会之间的竞争,因此,行业协会只能向市场要权,应通过增强和改进对企业的服务职能,提升和赢得自身在企业中的发言权和公信力。
(二)资金短缺问题突出
正常情况下,会员会费、理事单位的自愿捐助、服务收入(包括培训、组织企业参展、举办展会、为政府提供服务等)是协会运作的重要资金来源。但根据民革深圳市委所做的调研,深圳市真正运作正常的行业协会仅占20%。其中一些深圳市重点扶持的产业集聚地所在的行业协会,因为有政府大笔资金投入的支持,现已步入良性发展的轨道。但大部分行业协会的主要资金来源就是会费收入,由于经费不足,无法为会员提供实质性服务,极大地制约了其职能的发挥。而行业协会服务职能少,服务能力弱,又限制了其收入的增加。
(三)行业自律机制的作用亟待加强
行业协会对行业内企业监管机制的运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行业的自律机制,但近年来仅有极少的协会如深圳食品行业协会等,制定了一部分本行业的市场准入、品质管理等行业标准。目前许多行业在市场准入、产品品质管理、企业资质认定标准等方面还缺乏行业标准和规范。
另外由于参加行业协会的企业一般都是本行业的骨干企业、大中型企业,小企业的入会比重极低,而往往他们又是产品质量比较容易出问题的企业,行业协会自律机制的薄弱更难以对非会员中小企业产生直接的影响作用。
(四)与政府监管部门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协作机制
行业协会与工商等监管部门间没有建立起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可能造成事与愿违的监管效果。比如由于工商部门抽检等市场检查工作中没有吸收行业协会的参与,且经常针对大企业进行,加之许多检测标准,由政府部门制定和把握,存在与企业发展的现实相脱节的问题,造成一些行业内的龙头企业屡屡被查出问题,而小作坊、黑作坊却能逃脱政府的检查、管理,因此难以起到扶优罚劣的目的,也极大地挫伤了大中型企业的积极性。此外,对于检测出质量问题的厂家、商家,工商部门往往并不通报给相关的行业协会,而直接将检测结果送达企业,使得行业协会不能及时配合政府部门,管理规范企业产品质量。
完善行业协会监管机制的对策建议
新型的政府与企业关系,要求政府对企业的引导、规范应充分利用和通过行业协会这一平台来实现。而在我国现实的社会环境下,行业协会的成长和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职能的转变,因此政府监管部门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扶持和促进行业协会做大做强。
(一)与行业协会搭建定期沟通、对话的途径和平台
监管部门在整治市场秩序的工作中,应广泛征求、听取相关行业协会的意见和建议,并争取在行业协会的参与和配合下,更有针对性、更有效地进行,如联合进行企业评优、打击制假售假等活动方面;在出台相关的市场管理制度和政策前,应主动征询行业协会的意见,并要求行业协会及时收集业界意见并反馈给政府部门;政府部门的政策意图等也可通过行业协会下达到基层企业,从而促使其在政府和业界搭成良好的平衡。
(二)推动行业协会自律
利用行业协会沟通政府与企业的关系,代表行业的利益,约束行业内企业的违规违纪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如香港零售管理协会制订了《同业守则》,所有参加协会的会员企业都必须遵守。守则涉及商品售卖、产品安全和相关服务等多方面内容,对于跟消费者有关的定价、退换货、产品安全、赔偿责任、待客态度等都有明确的规定和指引。
因此可以先选择一些已运转良好的、关系国计民生行业的行业协会,先行试行,敦促其建立行业的服务规则、产品标识规则、售后服务责任规则、经营行为规范等,并公开发布征询行业内企业的意见。进而要求会员企业定期进行自查和互评等,对某些企业的不良行为,敦促协会通过行业自律、内部惩戒去自我纠正。
行业协会要定期向政府管理部门和会员汇报工作情况,接受政府监督。监管部门则根据12315投诉、检测部门的抽检结果及群众举报等情况向行业协会进行信息反馈,并定期评估行业协会在行业自律、监督等方面的作为,促使其不断提高行业监管的能力。
(三)通过多种方式加强与行业协会的协作
对行业协会来讲,会员是其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最重要因素,而开展多种形式的服务,是行业协会做优做强的必要途径。国外一些行业协会功能很全,涉及展览、刊物、资讯、会籍、培训、科技发展、自办展会、组织展会等。深圳家具行业协会就提出了“以展览为龙头、以研发院为核心竞争力、以产业集聚地为基础,以专业院校为支撑”的发展理念,近三年中,他们成功地举办了第十届至第十五届共计6届深圳国际家具展览会和共计21次海外展览;此外还依托家具研究开发院、家具检测及实验室等机构,开展咨询服务,提供技术经济和市场信息,进行行业资料的统计、收集、分析及行业规划等服务,已取得了很大的成功,被评为“深圳市工商领域先进协会”。
监管部门可以采取向行业协会购买服务或专项经费支持等方式,借助行业协会的力量,开展产品质量状况调研、市场及产品流通状况调研、委托召开质量分析会等,以及时掌握行业及市场发展动态,并对相关的政策措施等进行及时的制定或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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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张新文.市场失灵与行业协会机制的缺位.温州大学学报,2005.4
2.庞晓鹏,刘凤军.发达国家行业协会发展模式及其比较.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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