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阶段我国民营经济发展的制度环境优化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周良武 时间:2010-06-25

      摘要:国务院颁布的《非公36条》虽为我国民营经济的开创了一个很大的潜在发展空间,但民营经济在、政策、法制、舆论环境等方面仍面临着较为恶劣的环境。主要是因为制度环境本身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包括宪法、、行政法规和党的政策等正式制度环境以及非正式制度环境。只有把制度环境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来进行优化和完善,才能为我国民营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提供一个优越的制度环境。

  关键词:民营经济;制度环境;优化
   
  2005年2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又称《非公经济36条》),明确规定,放宽市场准入,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电力、电信、铁路、民航、石油等垄断行业和领域;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完善社会服务、维护合法权益等。不可否认,《非公经济36条》确实促进了民营经济的较大发展;但同时,“非公经济36条”落实太慢,民营经济的发展并没有像当初人们所期望、设想的那样取得骄人的成绩,民营在金融、政策、法制、舆论环境等方面仍面临着较为恶劣的环境。究其原因,主要是制度环境本身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必须把制度环境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来进行优化和完善,才能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
  
  一、制度和制度环境
  
  “制度是人类相互交往的规则。它抑制着可能出现的、机会主义和乖僻的个人行为,使人们的行为更可预见并由此促进着劳动分工和财富创造。”[1]在《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一书中,诺斯认为,制度是由正式约束、非正式约束以及实施机制三要素构成的。正式约束是指人们有意识创造的一系列政策法规。它包括规则、经济规则和契约,以及由这一系列的规则构成的一种等级结构,它们共同约束着人们的行为。非正式约束是人们在长期交往中无意识形成的,具有持久生命力,并构成代代相传的文化的一部分,其主要包括价值信念、伦理规范、道德观念、风俗习性和意识形态等因素。在非正式约束中,意识形态处于核心的地位,意识形态就是关于世界的一套信念,它们倾向于从道德上判定劳动分工、收入分配和社会现行制度结构[2]。
  “制度环境,是一系列用来建立生产、交换与分配基础的政治、社会和法律基础规则。”[3]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宪法,其是民营经济发展最基本的制度规定;(2)法律,即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各种普通法律和专门法律,是民营发展的最直接依据;(3)行政法规,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关于民营经济的相关条例、规定、意见和规章等;(4)党的政策,即作为执政党的共产党关于民营经济的决定、通告、通知、意见、办法和指示等;(5)非正式制度,即各种官方和非官方的对民营经济的态度,包括各级党和政府领导人对民营经济的意识态度,以及散布于民间影响民营经济发展的各种意识形态。由于制度由正式约束和非正式约束构成,所以上述制度环境五个方面的内容可以归为两类:正式制度环境和非正式制度环境。对民营经济发展制度环境的完善和优化,也应围绕这两方面来进行。
  
  二、优化我国民营经济发展制度环境的具体措施
  
  (一)正式制度环境优化
  1.加强立法,创设一个公正、平等的静态制度环境。
  《非公经济36条》明确规定,鼓励支持非公有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垄断行业、公用事业以及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其他行业和领域,其为民营企业开拓了潜在的广阔投资空间,但还只是一个宏观、原则上的规定,只是中央促进非公有经济发展的大的方针政策。当然,为了贯彻落实《非公经济36条》有些部门和行业也或多或少制定了一些政策或措施,如石油、铁路、民航、电信等垄断行业的主管部门都出台了一些相关政策,但大多也只是停留在意见和表态层次上,还没有具体落实到位,无法操作。因此,要使《非公经济36条》得到全面贯彻、执行,国家必须尽快制定和完善行业准入方面的配套政策和措施,以进一步打破行政垄断、经济垄断;打破地方封锁,推进行业准入政策的公平化、公开化和管理的规范化、程序化,以切实做到所有市场主体“平等准入、公平待遇”,为非公有企业真正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否则,就会出现《非公经济36条》准入的门是个玻璃门,能看见里面,但还是进不去的现象。
  此外,《非公经济36条》规定的加大财税金融支持,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完善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社会服务,建立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强和改进政府服务和管理等方面的规定,很多与现行的法律条文有冲突,这就需要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或废除,否则相关规定根本无法执行。但目前除已经修改的《公司法》、《证券法》外,《破产法》、《税收法》、《反垄断法》等法律的修改或制订,都还没有明确的时间表。所以,国家应及时修订相关法律法规,以便为民营经济在金融、税收、社会服务和财产保护等方面创设一个更为良好的制度环境。具体应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开展:
  在财产保护方面,建立和完善与保护私人财产权和产权关系相符合的法律法规体系,进一步明确民营企业的产权关系,形成一种有效和排他性的产权,以解除民营企业主的后顾之忧。
  在金融、税收方面,建立适合于满足大、中、小各类企业需要的信贷政策体系,以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为民营经济的发展创设良好的融资环境;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规范各类行政事业收费,切实制止各种乱摊派行为,为民营经济创造更加良好的费、税方面的制度环境。

  在政府服务和管理方面,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减少行政审批。积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促进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改革行业协会管理体制,真正使行业协会市场化和民间化,赋予民间行业商会在市场中应有权利和地位,使其得以正常生存和,充分发挥其作用,以维护民营的各项合法权益。
  2.加大执法力度、完善执法机制,创设一个公正、平等的动态制度环境。
  一个国家的制度环境是否优越,除了这个国家的正式约束与非正式约束是否完善、相容外,更重要的是这个国家的制度实施机制是否健全、有力。离开了实施机制,任何制度就会形同虚设,导致制度环境恶化,事实证明,“有法不依”比“无法可依”的危害性更大。
  《非公36条》颁布以来,国务院相关部委和各省市制定了一些相关配套政策措施来加以贯彻落实,各地也成立了非公经济领导小组。但贯彻落实的速度太慢,并且在执行的过程中并没有做到公平、公正。垄断行业壁垒迟迟不能打破,为了切实解决这一问题,必须针对各种违规行为制定出相应的惩罚措施。因为制度要有效能,总是隐含着某种对违规的惩罚,这种惩罚不仅仅针对市场主体,也应针对政策的执行者,因为执法者“有法不依”实质也是违规。同时,必须充分发挥政府各部门间及政府与社会组织间的合力的作用,加强各方面的监督特别是新闻舆论监督,以规范行政执法和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为非公有制企业营造真正公正、平等的动态制度环境。
  (二)非正式制度环境优化
  非正式制度环境的优化主要是进行两种意识形态的转变:
  1.政府(管理者)应由偏爱向公正的意识形态转变。
  十四届三中全会(1993年11月)提出,国家要为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创造条件,对各类企业一视同仁。2003年召开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更为明确的保护民营经济发展的措施:放宽市场准入,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保证非公有制企业在投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和对外贸易等方面,与其他企业享有同等待遇。但至今,垄断仍然存在,民营经济仍未取得与公有经济的同等待遇。其思想上的根源主要是管理者对公有企业有一种特殊的偏爱感情。
  其实,给予民营经济同等待遇,从长远来看,对国企是有利的。因为良性竞争,有利于各方取长补短,封闭只会导致落后。所以,管理者对民营经济的发展要破除限制观念,放心、放胆、放手地发展民营经济:要宣传、介绍优秀民营企业;表彰民营经济发展过程中涌现出来的模范人物、先进事迹,以树立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家的良好形象;通过各种合法的途径和方式既要让民营企业主在经济上有实惠,也要使他们在社会上有地位、上有荣誉。通过一系列的活动来创设一种创业光荣的心理环境,从而使民营企业家在心理上有创业的成就感和荣誉感。
  2.社会成员应由偏激转向常规的意识形态。
  目前,我国改革开放正处于一个成本释放期,改革过程中的许多成本慢慢地暴露出来。如国有企业职工下岗,农民丧失土地,贫富差别扩大,等等。有些舆论和社会民众把造成这些现象的原因发泄到民营企业家身上,使社会上产生一种仇富心理。这种仇富心理对民营经济发展非常有害,正是在这种思想影响下,很多民营企业家怕富,因此见好就收,见好就停;还有些民营企业家即使富了,也怕暴露自己的财富。
  其实,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过程中,出现部分企业职工下岗分流、一定程度的贫富差距是改革开放过程的正常现象。社会成员应抱一种正常的心态来看待、接受他们,不应把其根源归结为非公有经济的发展壮大,更不应该把不满情绪随意就指向私营企业主,这是一种偏激的心态,有失公允。这种偏激的意识形态不仅不利于民营经济的发展,也会影响到我国改革开放的大局。
  通过以上正式制度环境和非正式制度环境的创设和优化,《非公经济36条》为民营经济所创设的巨大、潜在的发展空间将会迅速转化为现实的发展空间。民营经济将会获得更快更好地迅速发展,从而为我国社会主义化建设、全面小康社会建设以及和谐社会建设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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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35.
  [2] 卢现祥.西方新制度经济学[M].北京:发展出版社,2003:38-40.
  [3] [美]R.科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M].上海:三联书店,1994:2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