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吉林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主要政策比较
摘要:民营的必然会对老基地调整改造进程提供有力的支持,推进地方经济发展。而地方政策扶持在开创民营经济发展条件方面的作用巨大,黑龙江、吉林两省在放宽经营范围和经营领域、注册资本要求、经营场地限制方面有不同的举措,分别规定了不同的财政扶持、融资与税收优惠政策。通过对黑龙江、吉林两地发展民营经济政策的比较,可以为进一步完善民营经济地方政策提供借鉴。
关键词:黑龙江省;吉林省;民营经济;地方政策
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论断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为此,黑龙江省、吉林省都专门出台了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笔者拟通过对其主要措施的比较,为进一步完善黑龙江省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地方政策提供借鉴。
一、市场准入条件
(一)放宽经营范围和经营领域
黑龙江省规定,允许个体工商户、私营(以下简称个体、私营企业)生产经营除国家明令禁止以外的产品和商品;加强对个体私营企业投资的政策引导,鼓励其向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及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发展,特别是要依托资源和地缘优势,积极参与资源精深加工、、边贸、社区服务等生产经营活动;鼓励个体私营企业开展中介服务;个体私营企业在贫困地区兴办扶贫项目,享受国家和省给予贫困地区的优惠政策。
吉林省规定,凡、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行业和领域都允许民营经济进入;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项目融资等方式参与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和社会事业项目建设;大力支持民营资本投资本省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服务业。
通过比较不难发现,除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产品、商品和经营领域外,两省对个体、私营企业经营范围已完全放开;个体、私营企业的经营领域较以往也有了很大的拓展。
笔者认为,对于具备经营条件的企业完全可以不核定具体经营范围,允许经营者根据市场变化调整或变更经营范围。事实上很多企业也正在这样做。只要企业依法经营,除法律、法规禁止经营或者有特别规定的以外,政府对经营范围实无干涉的必要。至于经营领域,还可以在更大的范围(特殊领域在国有资产占主导地位的前提下)放开,允许私营资本进入,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更广阔的空间。
(二)放宽注册资本要求
吉林省规定,允许新办民营企业分期注入注册资本;除法律、法规对特殊行业的注册资本有最低限额要求外,对其他具备生产经营条件、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公司制民营企业,其注册资本金可在首期到位注册资本总额10%的前提下分期到位,时限为两年,资本金到位前,企业按注册资本额由每位股东根据出资比例对债务承担相应责任;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为注册资本的,只要出资各方协议约定,不受注册资本比例的限制;积极鼓励投资兴办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实行注册资本申报制,不受注册资本限制。黑龙江省没有相关规定。
笔者认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放宽条件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是可行的,但降低企业开办门槛的地方政策可以针对法律没有强制性要求的企业形态,而不应当突破法律界限。按照当时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为实缴资本、技术出资占注册资本总额的比例也是有限制的。地方政策突破法律限制的做法必然会破坏国家法制的统一,实不足取。
(三)放宽经营场地限制
吉林省规定,放宽企业经营场所登记条件。从事软件开发、设计等不影响周围环境和居民生活的企业取得具有合法使用权的住宅,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可不受物业使用功能的限制,作为企业住所(办公场所)予以登记;持有合法有效房地产证明文件并符合消防、安全、环保和城市规划要求的房屋可以作为生产经营场所;企业住所与生产场所分离的,实行住所和生产场所同时登记。黑龙江省没有相关规定。
笔者认为,个体、私营企业往往由于资金制约难以完全具备使用“商业用房”作为经营场所的条件,以致经营场所成为民营经济发展的一大制约因素。法律、法规没有禁止将民宅作为经营场所,通过地方政策来解决私有企业经营场所的难题,不失为创造个体、私营企业发展条件的好办法。黑龙江省可以借鉴吉林省的规定,结合省情出台切实可行的办法来解决民营经济发展受经营场所制约的问题。
二、财政扶持、融资与税收优惠政策
(一)财政扶持政策
黑龙江省规定,各级政府要坚持把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积极用于个体私营企业信用保证,解决其融资难、贷款难等问题;科技风险投资资金、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技术改造资金、乡镇企业发展基金、财政贴息等其他用于经济发展的专项基(资)金,要在使用条件上向个体私营企业倾斜,并在原有基础上广泛吸纳包括银行、个体私营企业在内的资金投入,逐年扩大规模。
吉林省规定,对民营经济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省财政在现有安排支持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资金的基础上,根据以后年度省级财力状况,力争逐步增加;市(州)、县(市、区)政府可根据自身财力状况,在年初预算中安排一部分资金,专项扶持民营经济发展,发展资金主要用于企业技改贷款贴息和信用担保、创业辅导、市场开拓等服务体系建设。
黑、吉两省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民营企业财政扶持政策,异曲同工。政府的财政扶持政策不仅为个体、私营企业发展提供资金扶持,同时,能够起到稳定人心、吸引人心进而促进私营经济发展的作用。
(二)融资政策
黑龙江省规定,多渠道解决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资金。部门要建立为个体私营经济服务的灵活的信贷机制,加大对产品有市场、经济效益好、还款有保证的个体私营企业的信贷投入,逐年增加信贷额度,并在信用等级评定等环节上提供优质高效服务;拓宽个体私营企业融资渠道,引导和鼓励个体私营企业采取多种途径、多种方式吸纳资金,形成多元投资主体;积极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有条件的可采取个体私营企业自愿参加的方式,建立信贷担保资金;要积极支持、引导具备条件的企业发行股票和债券。
吉林省规定,积极拓宽融资渠道。允许民营企业以合法、足额的土地使用权、厂房、有价证券和无形资产等作抵押、质押取得贷款;改进对民营经济的信贷评估、审批和贷款制度,逐步加大贷款比例;各级政府要协调各商业银行加强银企对接工作,由各商业银行为重点民营企业开展财务代理业务,直接提供贷款服务;加快民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由银行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法人客户评价办法和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确定民营企业信用等级和贷款授信额度;积极鼓励发展社区性银行和股份制、合作制银行为发展民营经济筹措资金;积极推动设立民营经济投资公司,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机制,构建民营经济融资平台;鼓励和引导民营资本依法兴办各类金融组织,参与金融机构的改制改组,发展多种形式的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发展投融资代理制,建立投资咨询公司,为投融资机构提供代理服务;开展民营经济股权交易业务,允许民营企业以股权融资方式筹集投资资金,逐步建立起多种募集方式相互补充的多层次资本市场;鼓励民营企业申请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及国际商业贷款;支持具备条件的民营企业国内外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券;积极搭建产权交易、股份托管、质押典当等地方性资本交易市场,培育非上市股份公司股票经纪人,健全产权交易规则和监管制度,推动产权顺畅流转;鼓励资本重组,支持民营经济盘活国有资本和银行不良资产。
(三)税收优惠政策
吉林省规定,允许运用国家对东北老基地税收扶持政策和国家鼓励民营经济发展的各项税收政策,支持民营经济的发展。对民营企业从事技术转让、开发及相关的咨询、服务所得,免征营业税;新办技术咨询和服务的科技企业,两年内免征所得税;民营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待遇;对赢利的民营工业类企业研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实际费用,比上一年度增长幅度在10%(含10%)以上的,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对新办民营企业从事运输、邮电通信业,实行“一免二减半”的所得税优惠,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对外贸易、、仓储、居民服务、饮食、文化、卫生事业,经批准,可减或免征所得税一年;国家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民营企业,从事种植、养殖、农林产品初加工所得,免征所得税;对不以赢利为主要目的和纳入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担保机构,三年内免征营业税。黑龙江省没有相关规定。
对新开办的某些特定行业或者特殊类型的个体、私营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减轻了其开办初期的经营负担,为此类企业的起步与发展创造了条件,可以快速培育特定行业的发展。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不仅能对民营经济发展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从长期来看还能为财政收入增长培育稳定的税源。地方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税收政策对民营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是其他政策不可取代的。黑龙江省也应当在不违背国家税收、法规的前提下用足税收优惠政策,以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壮大,尽快改变本省民营经济发展滞后的现状。
三、改善民营经济发展环境
(一)转变政府职能,简化办事程序
黑龙江省规定,全面推行公示制、承诺制、“一条龙”服务和“一站式”办公,提高办事效率;积极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现场办公”等灵活方式,切实为企业排忧解难;畅通个体私营企业对政府部门的监督渠道,建立个体私营企业举报制度,在全省各级发展个体私营经济领导机构,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和信箱,受理投诉,并及时向投诉人反馈处理意见,凡是个体私营企业举报的问题,都要指派专人进行调查,问题属实的要严肃处理;完善并着力落实责任追究制度,认真进行行风测评,对后进单位要给予通报批评,对不履行职责、严重制约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其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对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
吉林省规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行业审批的以外,民营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一律取消,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获准前置审批的,在筹备期间可发给时限为六个月的筹备期营业执照;对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对重大项目及限制类项目实行规范的核准制,其他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应规范登记为民营企业。
“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曾经使个体、私营企业登记难、办事难。地方政府出台便民措施,方便了私企的开办,对推动民营经济的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二)规范执法行为,减轻企业负担
黑龙江省规定,严格执行收费许可证制度,依法清理涉及个体、私营企业的收费部门、项目和标准,实行年度收费“明白卡”制度;制止摊派等侵害个体、私营企业的行为。
吉林省规定,全面清理并取消不合法的收费项目;除依法、依国务院和依省政府规定的以外,不得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评比、排序、授牌等活动;不得强迫企业加入各种协会、学会、拉赞助、收会费、摊派费用。
“滥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困扰企业由来已久,不仅严重增加了企业负担,而且严重影响了企业发展的积极性,甚至一些企业不得不迁往异地。治理“三乱”,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就是保护企业的发展环境和经营者的积极性。
以上笔者选择了对民营经济发展影响最大的几方面政策进行了比较,当然两省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不仅限于此。总体比较,虽然黑龙江、吉林两省的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政策各有所长,但是,黑龙江省在以上几方面还有很多政策需要补充完善,才能进一步推动民营经济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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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2005年1月27日吉发[2005]4号).
[2] 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个私经济的决定(黑发[2001]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