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本土风险投资有关问题探析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2-15

  
  3、本土风险投资的发展对策
  
  (1)拓宽风险资本的来源渠道
  1。 积极发挥政府资本的引导和带动作用。政府可以多渠道为风险投资提供资金,从财政收入中,可以拿出1定比例建立“科技创新基金”,用于扶持科技研发项目,在高科技园区建立高新技术产业引导基金,吸收民间资本,专门扶持园区内高新技术的商品化;允许养老基金适度进入风险投资领域。
  2。 鼓励产业资本积极参与我国的风险投资。产业资本主要是非金融部门的企业资本,能够成为风险资本来源的主要是经济效益好的大型企业和上市公司,这些大型企业为了保持在技术上的领先地位,1方面会增加公司的研发投入,另1方面也可进入风险投资市场,寻求适合本企业的高科技公司。近年来,本土1批以“主业+基金”为核心特征的新控股架构公司的集体出现,就体现了这1趋势。
  3。 积极引入外资风险投资。充分利用国际金融市场,鼓励外资参与国内风险投资、加强与内资风险投资的合作。在创业投资起步虽晚但速度比较快的国家和地区,如以色列、新加坡和印度等,都得益于有效地引进了境外投资,因为他们带来的不仅是资金。对我国来说,风险投资的发展历史比较短,既缺乏资金,又缺乏经验,引进外资无疑是1条有效途径。
(2)完善风险投资的相关政策法规
  1。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和执法,保障知识产权给自主创新企业带来的垄断利润。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体系,包括《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以及相关的法律规范。对上述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应进1步完善,不断地与国际接轨。
  2。 适当放宽法规限制,出台规范性法规。现行的制度对金融机构的资金用途做了1些限制,使我国银行、保险、社会养老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很难进入风险投资领域。因此,应积极修订现有法律,使其适应国际化原则和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需要。尽快出台规范风险投资行为的法律法规,尽快制定《投资基金法》和《风险投资法》。
  3。 制定税收优惠政策。为了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特别是引导国内资本投资于高新技术,许多国家和地区的税收激励政策采取直接优惠和间接优惠相结合的方式,对向高新技术企业投资的机构和出资人也提供税收减免或抵扣等优惠政策。
  2007年《公司法》的修订,引入了有限合伙制,彻底解决了双重征税的问题,国家应当鼓励风险投资由公司制转变为有限合伙制,并提供相关的政策支持。
  (3)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风险投资追求超额的股权投资收益,这种主动承担风险的投资动机客观上要求建立顺畅的资本退出机制。
  目前风险投资的资本退出有IPO、并购和破产清算、股权转让和回购等几种方式。从投资回报率来看,IPO是最佳的退出方式,而我国目前还没有主要支持高科技企业IPO的2板市场,这使本土风险投资对投资收益的预期大打折扣。
  良好的风险投资退出机制在我国还未形成,成为阻碍本土风险投资发展的1大瓶颈,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分配更多的股票上市额度给具有规模优势和高增长潜力的高科技企业;放宽高科技企业上市条件;大力发展产权交易市场;发展场外交易市场;尽快建立2板市场。
  (4)完善中介机构的作用
  投资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项目评估机构和投资顾问机构等是构成风险投资运作完善的咨询服务体系中不可或缺的因素。
  在风险投资家获取企业的有关信息、筛选项目、确定与企业的投资关系等方面,这些中介机构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但是,我国中介结构在项目评估、投融资中介等方面的服务同风险投资的发展需要还有很大的差距。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环境建设,积极引进海外优秀人才、管理经验和专业化运作模式,鼓励国外著名中介机构进入国内市场,引入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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