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婚同居的经济学研究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 时间:2013-02-15
2、未婚同居——对经济状况变化的反应
关于未婚同居理性选择的另1个问题是,同居的急剧增长是否是对社会状况变化的1种理性反应。明显的社会变化是,女性经济独立性的增强。男性进入经济成熟期步伐的减缓以及女性经济上的独立性,推迟了结婚时间。这时,未婚同居变得更有吸引力。
    笔者对有关资料分析后认为,从20世纪90年代起,25岁左右的年轻男性的平均收入相对于45岁左右的男性的平均收入来说有所下降。因此,年轻男性需要更多的时间达到经济成熟期。他们对渴望婚姻的女性不具有吸引力,因为他们失业的几率较大,而找到1份高薪工作却很难。现在的工作比210年前需要更多的人力资本的投入。
    大约从20世纪50年代起,25—40岁的女性的劳动力市场参与率,与同年龄段的男性相比,从40%增长到80%。 女性实际工资在同时期也有所增长,尽管仍比男性工资低。女性积极参与到工作中来,尽管她们并未完全意识到这种现象的价值。
    女性经济独立性的增强和男性经济成熟期的减缓,增加了过早结婚的不确定性。根据贝克尔[7]的寻找理论,这种情形会引起两种理性反应:其1,人们将更认真更广泛地寻找1个长期的性伴侣,因此,将结婚推迟了。其2,人们需要更深入地了解和评价未来的伴侣,这样,未婚同居为减少婚姻的不稳定性提供了1种有效的机制。此外,由于现代避孕方法的使用,意外怀孕的风险大大降低。可以说,即使同居关系终结,但某种意义上,这其实是避免了1场失败的婚姻。
如果上述分析说明了未婚同居是降低婚姻不确定性的理性选择,下面的分析可以从另1个角度说明为什么女性经济地位的提高,未婚同居现象的蔓延。
男女两性生物学意义的差异,使他们向婚姻市场提供的服务——丈夫和妻子——也大相径庭。在传统的婚姻里,女性是用家庭服务换取长期的经济扶养。由于女性的生育和扶养功能的不可替代性,其对婚姻的投资更大,主要是对子女的投资,投资于子女的成本及从中的收益需要1生的时间,这种长期投资的质量取决于其特定性,因为在婚姻关系终结时,投资的成本和收益会发生变化。在过去(或现在1些经济不发达地区),子女是1种投资产品,因为父母期望对他们的投资可以得到经济上或至少是物质上的回报(如养儿防老),而在现代社会特别是经济发达的地区,子女主要是1种高成本的消费品。当作为1种投资品时,子女的出现可以维系其父母的婚姻,或在1方抛弃另1方时,减轻这种行为的损害。另1方面,抚养子女可能对父母特别是母亲来说是沉重的负担(高成本),1旦婚姻破裂,对子女的投资变为成没成本。 因此,随着女性经济独立性的增强,女性对婚姻和家庭的依赖减低,类婚姻的未婚同居当然是婚姻的最好的替代品。 
3、结语
   对婚姻法与个人选择之间相互作用的分析表明,未婚同居是双方为减少对彼此承担的义务或为寻找理想的结婚对象的1种高度理性的选择。我们承认未婚同居合理,并不意味着这种权利会被无节制的滥用,从而导致社会的堕落。虽然未婚同居的选择可能比较符合经济学原则,但人类的行为动机显然不仅仅是经济上的,而是更复杂的众多因素(包括道德的、伦理的、法律的等等)综合作用的结果。笔者认为理想状态的未婚同居以合意开始的,双方意思表示1致,在自愿、诚信的基础上生活,它将会成为1种新的两性关系形式并与婚姻关系并行不悖越来越普遍存在。当然笔者也并不否认婚姻仍然是当今社会两性结合的1种基本形式,法律应该保护合法的婚姻关系这是不容置疑的。但笔者也认为,更值得关注的是在这个前提下,法律同样应该给子未婚同居以理性的、清醒的认识和认可,不管它是双方最终的选择还是只是婚姻的前奏。法律应该是社会的产物,相信会有相应的法律来回应这1社会需要。正如马克思所言:“立法者应把自己看作1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创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他把精神关系的内在规律表现在有意识的现行法律之中。”[8]
 
【参考文献】
[1][英]安东尼.W.丹尼斯编,离婚与结婚的法经济学分析[M],王世贤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46页。
[2] 新浪网2003年6月3日报道:访婚姻法学研究会会长巫昌祯:同居 女性请3思而后行。
[3] 中国社科院人口研究所,中国人口年鉴(1982—2001)[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
[4] 同[3]
[5] 王琪主持湖南省教育厅课题《离婚妇女财产权益之经济分析》调查资料,课题批准序号04C040。
[6] 新华网广东频道2003年6月13日转载新快报的报道:“粤200万对夫妇无结婚证(上)”,据广东省民政厅有关部门摸查,在全省1976万多个家庭中,有将近1/10的家庭,即200万个家庭由于种种原因,夫妻没有结婚证,不被法律所承认。
[7] 贝克尔创立了家庭经济学,他在1960年、1964年和1981年发表的《生育率的经济分析》、《人力资本》、《家庭论》3部著作,被看成是这方面的代表作。
[8]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6. 第18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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