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强化高管人员管理促进农信社稳健发展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3-02-15
论文摘要:农信社高管人员对农信社的经营管理及风险控制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当前对农信社高管人员的监管,存在监管手段落后、监管措施不到位、监管制度不科学等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最关键的是监管部门必须树立“人本监管”的理念。
农村信用社高级管理人员是农信社一切经营管理活动的主体、核心,对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管理及风险控制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加强对农信社的监管,首先要树立“人本(以人为本)监管”的理念,加强对农信社高管人员的监管,促使农信社高管人员不断学习提高、更新思想观念、依法依规经营、发展壮大业务、提高经营效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但是,在当前对农信社高管人员的监管中,仍存在监管手段落后、监管措施不到位、监管制度不科学等问题,大大降低了监管的效果。分析解决这些问题,对防范化解农信社金融风险、确保农信社稳健发展至关重要。
一、农信社高管人员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审查存在局限性。
一是审核机关难以鉴定有关报审材料的真实性。按照规定,农信社对高管人员拟任人进行资格审查申请时,必须向审核部门提供拟任人的“硬件”和“软件”材料,硬件材料包括身份证、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的复印件,软件材料是指拟任人品、业务能力、管理能力、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的综合鉴定。审核部门对硬件材料的真实性可以通过与原件核对予以查证,但对软件材料的真实性则必须经过调查才能予以证实。由于有关规定没有对此做出严格要求,一般审查部门实际上也就没有去查证所报综合鉴定材料的真实性,仅根据报来材料便做出审批意见。二是有关审核环节缺位。按照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需要对适用于核准制的拟任人进行考试、考察或谈话”。由于规定中没有明确指出以上工作是任职资格审查必需的环节,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审核部门由于人手紧、工作量大等原因而没有对拟任人进行考试、考察或谈话,失去了一次综合了解拟任人的机会。因此,从实际情况来看,任职资格的审查基本上等同于对拟任人学历等硬件的审查,审查部门对拟任人的综合了解存在很大的局限性。由于审查不严,致使部分有学历但无能力或思想品德低劣的人混入农信社领导层,对农信社的经营管理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
(二)对农信社高管人员考核不力。
一是考核尚未形成制度。对高管人员实施不定期考核是监管部门对农信社高管人员进行任职期间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但当前,基层监管部门一般都没有建立对农信社高管人员的考核制度,上级部署考核才实施考核,考核次数极少。二是考核不到位。在考核农信社高管人员的过程中,监管部门只做两件事,第一件事是听高管人员本人的述职报告,第二件事是听中层干部的意见。考核结果不是优秀,即为良好。这种考核办法存在很大的形式主义,对督促农信社高管人员提高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作用不大。三是高管人员档案管理只重形式,不重内容。相当部分上级农信社监管部门在考核其下级部门的监管档案管理工作时,一般只注重有没有,规范不规范,而对工作的质量目前还没有予以足够重视。比如,对农信社高管人员的档案管理,目前重视的是有没有审批材料、离任稽核报告等要件及这些要件是否规范,而对这些材料中是否对该高管人员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能否为考核高管人员提供准确依据,则很少关注。农信社监管仍然停留在合规性监管层面,没有真正转移到风险性监管层面。
(三)农信社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审计制度不够完善。
一是离任稽核缺乏独立性。现行农信社或联社高管人员的离任稽核是由其上级管理机构组织稽核部门进行的,离任稽核实际上是一种行业内部审计。很显然,这种行业内部审计缺乏独立性,不能起到应有的监督效果。二是离任稽核报告的透明度不高,没有将离任人的工作业绩或经营失误向其所在机构的干部职工公开,致使群众的监督作用没有得到发挥。三是有相当部分离任稽核报告不够严肃,对离任人的工作业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负责任没有进行认真分析,所作评价不是以深刻的事实依据做基础,而是建立在简单抽象的评述之上,离任稽核报告千篇一律。毫无疑i司,这种离任审计只是走过场而已。所提供的离任稽核报告自然也就不能真正成为监管部门进行审查的参考依据。监管部门亦没有要求对离任稽核报告的客观、准确、全面与否进行严格审查,只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了报告就行。
(四)农信社行业内部管理制度不科学,对高管人员监管不利。
一是农信社高管人员缺乏内部监督〕农信社的内部监督机构是监事会。但按照目前农信社的体制及有关管理法规来看,监事会与理事会并不处在同一地位,主要表现在:县联社监事长与理事长、副理事长、主任、副主任不采用同一审核制度,前者采用较松的备案制,而后者采用较严的核准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00年第一号令,农信社监事长既不属于备案制也不属于核准制,按理不属于高管人员,而农信社副理事长、副主任都属于高管人员。监事长的地位低于理事长、监事会的地位低于理事会,监事会就成了理事会的一个附属机构(事实上如此),监事会对理事长、副理事长、主任、副主任等高管人员就难以进行有效监督,从而导致农信社相互制衡的内部机制难以发挥应有的效用,自然也就增大了监管部门对农信社高管人员监管的难度和工作量。二是农信社上下级高管人员管理存在弊端。按照规范化的管理体制,县联社对辖属农信社行使管理职能,但其管理权限中不包括对农信社高管人员的任免权。农信社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由其理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由其监事会选举产生。农信社主任由其理事会聘任,县联社仅可以向农信社推荐主任人选。目前,县联社普遍反映,联社既不能对农信社高管人员进行任免,也不能进行调整,因此,联社所建立的对农信社的各种考核机制根本就不能产生应有的效果。事实上,由于人事权的限制,联社难以对农信社实施有效管理。在农信社行业管理效果不佳的情况下,监管部门对农信社高管人员的监管难度自然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