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股权激励计划:机制、问题与对策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毕芳 时间:2013-02-15
  2.1它在解决长期激励方面存在着不足
    一般企业的股票期权的实施期限为3—5年。至于5年以后的问题,经营者肯定是考虑的不多。从企业永续存在的角度讲,这个期限未免有些太短。但是这个期限又不能太长,因为经营者的寿命、工作年限是有限的,特别是人们倾向于尽早获得付出劳动的报酬,而不希望在一个“难耐的”时期之后获得收益,即便是较高的收益。从风险理论来讲,时间越长,风险也就越大,这意味着经营者为此付出的“保险费”就越多,从而这种潜在收益的不确定性就越大。所以时间长了对经营者的诱惑力反而有下降的趋势。诱惑力的下降必然使激励作用下降。有调查显示,企业经营者对短期收益同样表现出浓厚的兴趣。这极大地降低了股票期权的长期激励作用。大家熟知的  "59岁现象”就是最好的证明。
  2.2它仍不能很好地解决由于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道德风险”
    首先,由于企业经营者在获得这个期权时是无成本的。在市场中人们对无成本的经济活动的吸引力的热情肯定不如有成本的热情要高。其次,还有一个机会成本问题,在企业经营活动中,经营者具有预测企业未来发展前景的优势。因而,对企业经营者来说,那个潜在的收益额(即Pm—Pe)是大体上一定的,同时他还能衡量出为达到这一目的要付出的努力程度。倘若他能在市场中发现另外的更高收益的工作机会,那么股票期权对他的吸引力就会下降。再次,企业经营者与局外人( Outsider)交易问题。倘若经营者由于企业与局外人的交易获得更高的“灰色”收人,而且风险和成本较低,那么经营者肯定倾向于后者,这显然损害了所有者的利益,实际上目前国有资产流失的主要途径就是企业经营者与局外人的交易,有时合法的外衣掩盖了非法的或不道德的勾当。最后,由于在相对长的经营时期之中,企业面临各种各样的风险,在这个过程中企业的经营状况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如由于通货膨胀、国家政策等的突然变动可能对企业产生巨大的影响,当经营者发现即使努力工作也无法使企业业绩转好时,他就不再努力工作,就会出现经营者“偷懒”问题。所有者对以上这些“道德风险”问题仍是无能为力的。
  2.3它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存在许多障碍
    股票期权实施的前提是要有股票存在且股票的市场价格能真实反映它的价值,然而现实中的这些条件还不完全具备。首先,发行股票的企业还是少数,市场中的大部分企业没有股票,对于没有股票的企业来说,实施这一计划几乎是不可能的,在西方存在把企业资产划分为若干等份的情况,在“虚拟”的基础上进行操作,但其局限性是很大的:一方面,操作成本可能很高,因为要对企业的资产进行全面、正确的评估难度很大,特别是对企业无形资产的评估难度更大;另一方面,企业的资产不可能在短时间之内得到合理评估,那么在经营过程中,对企业经营者的激励就缺乏参照系,因为仅靠基本财务指标(例如利润、账面资产等)有较大的局限,可能对经营者和所有者都不利;其次,股票市场价格的真实性问题。即使是发行股票的上市公司,其股票的变动性也是较大的,以中国的股市为例,1999年到2000年的3月份,沪、深两市股价翻一番的股票很多,但是有些股票的业绩根本没有多少变化,到2004年前后,有些股票的价格又出现了大幅度下降。显然用这样的市价去决定经营者的收益是非常缺乏科学性的。“在一个波动剧烈与不成熟的新兴股票市场中,上市公司的经营者无法准确地预期其获得的期权的未来价值与股票增值,因此推行股票期权的效果可能无法产生,甚至带来反向激励”。因此,股市的强投机性以及股票市场的发展不完善对这一计划的实施有较大的制约;再就是,职业经理市场的滞后发展将制约这一计划的实施。在西方实施这一计划的一个比较重要的条件就是有一个比较发达的经理市场,企业和经营者有可以相互选择的余地,这更有利于形成一个合理的经理市场价格。但是在目前的中国这个条件还不具备,中国还没有形成一个真正的职业经理市场。企业选择经理的空间很小。市场中的很多企业在选择经理时用的不是市场机制,更多的是行政机制,有相当比例的经理人员可能经营才能并不高,而有才能的经理却得不到重用。在这样的情况下实行股票期权计划意义并不是很大,有时可能是“画蛇添足”,有时会起到反作用。最后,在法律方面,我国现行的《公司法》和《证券法》都禁止公司高管层在任职期间通过市场转让或买卖本公司股票,进而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掣肘股权激励计划的实行。
  3关于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几点建议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股票期权作为一种对企业经营者的长期激励措施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但是,它不是一剂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对企业所有者来说也并非是一劳永逸的事情。用好了会使企业经营进人良性循环,反之则可能使企业进人混乱状态,起不到应有的作用。
  3.1要对股票期权的实施条件有一个清醒的认识
    股票期权作为一种长期激励机制有它的适用条件,一般而言,没有发行股票的企业,特别是没有实行股份制改造的企业,不宜实行股票期权计划;通过行政任命管理人员的企业以及财务混乱的企业也不宜实行这种制度。有的学者就指出,“经理股权和股票期权制度设计的出发点意在提高企业经营绩效,并以市场化价值形式表现出来。这就隐含了两个基本前提:一是要有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能确保股权或股票期权激励真正成为经理人员个人效用函数中的一个重要部分;二是有完善的资本市场,能对企业的价值做出理性的反映。在中国,一方面公司治理结构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另一方面资本市场还不成熟。这些构成了中国上市公司实施经理股权和股票期权的两个主要约束条件”。
  3.2应把股票期权与其他激励措施搭配使用
    现在人们可能对股票期权寄予了很高的厚望,认为它彻底地解决了企业对经营者的长期激励机制,从而放松了对经营者行为进行其他方面的约束。实行这一计划之后,所有者可能的结果是放松对经营者的再监督和约束,而无所作为。其实,这是一种很天真的想法,其根源来自于对股票期权机制的错误认识。企业的激励措施有很多种,在实施过程中,把这一计划与其它的方式方法结合起来使用,或者对其进行一些改良效果可能会更好。比如,在给予企业经营者股票期权时实行有偿的办法,因为股票期权本身具有很强的杠杆性,即使经营者预交一部分期权费,对于未来的收益来说也是一个很小的数字,企业经营者完全可以接受;也可以把股票期权计划与经营者持股计划结合起来,这样可能对经营者产生更强的激励和约束。
  3.3在实施过程中要注意科学性
    股票期权的实施有较为严格的程序。对企业与经营者双方会面临同一个数量问题,比较重要的有两个方面。其一,股票的行权价格和股票的市场价格应如何确定的问题,因为这两个价格的高低直接决定了未来经营者的收益和企业的付出;其二,就是应该给予经营者可购买多少股票的权利,少了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多了会损害企业的利益。这是股票期权计划实施过程中两个最难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仍然需要在实践中逐步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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