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利益相关者理论下的公司监督理论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3-02-15
论文摘要:传统公司理论的监督权基本上只赋予股东,而公司各利益相关者如果不能充分行使监督权,其利益就很难得到保障,而利益相关者理论主张寻求一种利益的均衡,要求公司的治理主体扩大到包括股东在内的各利益相关者。从利益相关者理论视角对比研究了公司监督理论与传统的“股东至上”理论之不同。
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人们关于公司本质的认识也在不断变化,公司理论不断得到修正和发展。传统公司理论认为,公司是由股东组成并为其赚钱的工具,只有股东才是公司的“最终所有者”和公司利益的唯一享有者。而现代公司理论已不限于将股东当成唯一的利益主体,而是注重公司与股东之间、股东相互之间、股东与经营者之间、经营者与经营者之间以及公司股东、经营者与雇员之间、公司与债权人之间的多重利益关系。也就是公司的利益主体,股东不再是唯一的,而是由上述多种利益关系主体构成。传统公司理论过渡到现代公司理论,并不一定意味着公司法上的监督制度进行了相应的转变。因此,从利益相关者角度对公司监督理论进行审视,可以为公司监督制度的完善提供理论依据。
1传统公司理论向现代公司理论的演变
传统公司理论认为,在企业发展过程中货币资本起决定性的作用,企业财产是由股东投人的实物资本形成的,股东们承担了企业的剩余风险。因此,企业经营的目的应是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公司治理的主体就应是股东,他们应成为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的享有者。
随着公司理论和实践的发展证明,这种“股东至上主义”的逻辑并不符合现代公司制度的发展趋势。由于股东在现代公司治理中作用的有限性,也由于现代公司财产结构的发展变化,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逐渐成为现代公司治理理论研究所关注的一个焦点。利益相关者理论则随之兴起,认为包括股东在内的所有利益相关者(雇员、供应商、债权人、客户、政府及社区等)都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做出了贡献或付出了代价。该理论主张公司治理的主体应该扩大到包括股东在内的各利益相关者,企业控制权应由利益相关者共同分享,企业经营的目的是实现相关者利益最大化。
利益相关者理论就是对传统公司理论的修正和完善。利益相关者理论首先对公司的目的是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基本假定提出了挑战,其核心内容是公司的目的不能局限于股东利益最大化。美国从20世纪80年代至今,至少有29个州修改了公司法,允许经理对比股东更广泛的利益相关者服务,从而改变了传统的经理仅为股东利益最大化服务的观点,就是这一理论的佐证。
归纳起来,利益相关者理论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主要表现在3个方面:①企业的目的不是单纯的股东利润最大化,利润最大化原则只体现股东利益,而不能代表企业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②公司治理结构不能只局限于股东与经理的关系,而应处理不同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③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应向除股东以外的其他利益相关者提供具有所有者那样的激励、责任和权利,特别是那些在企业中投资于专用化人力资本上并分担风险的职工,应让他们持有股票,成为所有者。
对公司治理问题的研究,我们常常侧重于从法律法规的角度去阐述规范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监事会、经理人员之间关系的重要性。而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公司是利益相关者相互之间缔结的“契约网”,各利益相关者或在公司投人物质资本,或投人人力资本,目的是获取单个利益主体无法获得的合作收益。因此,公司不仅要重视股东的权益,而且要重视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权益;不仅要强调所有者对经营者的监控,还要关注债权人、职工等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实际参与。这就是说在公司治理结构(董事会、监事会)中要有股东以外的利益相关者代表(如职工代表、债权人代表等)参与公司治理。在所有利益相关者中,职工是最重要的利益相关者。人们常常忽视这样一种事实,即公司的职工实际上比大多数股东以及其他的利益相关者与公司有着更为密切的利益关系。职工的工作、生活甚至养老都与公司的生存和发展息息相关,他们是公司发展的主导力量。推动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符合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
2利益相关者理论主导下的公司监督理论
不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传统公司理论主导下的公司监督理论,监督主体基本上是单一的。大陆法系的公司机关设置了监事会,在早期的传统公司理论主导下,监事会成员基本上是股东。英美法系,在早期的股东会中心主义时期,股东会掌握着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决定权,其权限范围广泛,股东会就是公司,董事会仅是受制于股东会的公司代理机关而已。因此监督权基本上也是赋予给股东的。
基于现代公司利益相关者理论,公司职工和公司债权人是与公司联系最密切的,有着他们独立的利益,同样,董事也不仅仅是一个代理人的身份,而是一个特殊利益的主体(他们不仅追求经济利益,而且还追求精神上的满足—职业声誉)。因此,随着公司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出现,公司法上的监督主体,除了要保障股东的监督权外,还应该使监督主体多元化,在立法上应该予以保障。
2.1公司职工监督。随着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兴起,作为人力资本所有者的雇员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日趋增强,职工参与制度日益得到各国立法的认同与重视。职工参与公司监督,其理论基础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人力资本所有权理论。这种理论认为,随着经济增长越来越依赖于技术以及技术创新,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会更多地取决于人力资本而非物质资本;与物质资本相比,现代社会中的人力资本正发挥着更加重要的作用。二是经济民主理论。众所周知,民主的首要含义在于参与,而在股东本位的公司体制里面,公司民主体现的只是一种资本民主,参与公司治理是股东的专利,从事财富创造的雇员被排除在公司民主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之外。随着民主理念不断向公司内部的延伸,必然要求在社会政治生活中享有广泛民主权利的雇员参与公司治理。
公司职工监督主要通过监督参与来实现。所谓监督参与,大陆法系的“双层制”(即公司内部同时设有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国家),是指公司职工通过选任雇员代表参加公司监事会,行使监督职能,来实施对公司的民主管理。在“单层制”国家(即公司内部只设有董事会的国家),是指公司职工通过当选为公司的“外部董事”来实现对公司经营管理的监督,行使其民主管理权利[s1。在美国和日本,因其公司内部组织机构存在差异,公司雇员的监督参与形式略有不同。美国是实行“单层制”的典型国家,其公司内部不设监事会而由董事会履行监督职责,也就不可能规定雇员通过参加监事会参与公司决策。为解决公司职工的监督参与问题,美国公司法引入了“外部董事制度”,即在董事会中设置出一个来自于公司外部且独立于公司业务执行委员会的外部董事组成的内部委员会专门行使经营、监督权。该内部委员会在美国多数州的公司立法中称为“审计委员会”,公司职工可以作为股东以外的成员被选为“外部董事”行使监督参与权。目前,外部董事制度已在美国许多公司里广泛推广。在日本,雇员监督参与制度受美国影响较大,但二者具体实施的途径不完全一样。日本公司内部的董事会和监事会是相互独立的机构。日本的职工参与监督制度,发端于日美经济摩擦的日美结构性谈判中。这种摩擦使日本在1993年对商法中的监事制度作了较大调整,增设了“公司外部监事制度”,要求大公司的监事至少有1人应从公司外部聘任,且受聘人在就任之前5年内不曾是该公司或该公司子公司的董事、经理或雇主,旨在以此加强监事的独立性和监督的实际效果。因此,在美国,雇员通过“外部董事制度”实施监督参与;而在日本,雇员主要通过“外部监事制度”实施监督参与,二者的具体参与形式稍有差别,但都可达到异曲同工的效果。
同样,德国公司监督机制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强调职工参与。在公司制度产生与发展的早期,德国公司立法也是以股东本位来构建公司监督制度的,监事会成员全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二次世界大战后,特别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由于新的公司理念(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公司是劳动与资本之间的一种伙伴关系,因而监事会是资本要素所有者和劳动所有者共同治理公司的机构,监事会则应由资本要素所有者的代表与劳动所有者的代表共同组成,从而为劳动与资本共同治理公司奠定了基础。在德国,职工在公司最高权力机关中所占的比例与股东相同,而且职工代表还有选择与监督经营董事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