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析中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马守莉 时间:2013-02-15
其一,加强监事会建设,协调与独立董事在监督职能方面的矛盾。在当前保留监事会制度的条件下,既然他们与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矛盾,我们就应该采取措施加以协调。独立董事在公司的职能主要是决策和监督,这两个职能并不是不相关的,而是相互影响的。独立董事作为决策层的重要一员,参与公司重大决策的全过程,包括事前策划、内部制定、最终决定等各个环节,对公司决策较为熟悉,为以后的监督奠定了基础。独立董事的监督具有“事前监督、内部监督及监督与决策过程相结合”的特点。独立董事监督的重点放在公司决策的公正性和科学性、董事会的独立性、战略、高层管理人员的薪酬、防止大股东与经理层合谋方面,可以采用本人监督与聘请独立的审计机构监督相结合的办法。受时间、精力的限制,独立董事不可能在公司进行日常监督。监事会作为公司常设性机构,刚好弥补这方面的不足,在决策实施过程中发挥监督作用。因此监事会监督主要是一种“事后监督,外部监督,日常监督”。监事会监督的重点放在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会规范运作、管理层有效地执行董事会决策、信息披露等方面。要发挥监督事会的作用,必须提高监事人员的构成和素质,改变监事会由公司工作积极分子、行政干部、工会主席的状况。监事会可以像董事会一样,聘请外部财务审计专家和利益相关者加人。公司内部职工、上级单位代表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代表必须具有财务审计方面的资格认定书。
  由此,独立董事的监督与监事会的监督就可以结合起来,各有侧重,相互支持,达到对公司全方位的监督。独立董事、监事会要及时披露对公司的重大意见,接受市场的监督。
  其二,在董事会内部建立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委员会。美国绝大部分公司都建立了独立董事占多数的各类委员会,委员会的设立增强了董事会对经理层制衡的力量。我国绝大多数上市公司的董事会都没有建立任何以独立董事为主的委员会,导致独立董事有名无实,无法发挥对控股股东和执行董事的监督作用。为了使独立董事有效地发挥作用,董事会中的一些关键委员会,如提名、审计、薪酬委员会,应由独立董事占多且担任委员会主席,让独立董事在董事的提名、公司的审计、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等容易产生潜在利益冲突的方面起主导作用。委员会要发挥作用,必须经常性地召开会议,向董事会提交工作报告。
  四、加强独立董事制度的法规建设
  其一,要从法律的高度对独立董事的比例,、权利、义务和责任作出规定,使其具有法律的强制性。这些法律规定适用于所有上市公司,是证监会、交易所、上市公司制订相关规定的依据。我国《公司法》、(证券法》还没有有关独立董事的规定,应当对《公司法》、《证券法》做出修改,增加有关独立董事的条款。美国在制度保障方面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20世纪90年代,《密歇根州公司法》就以法律的形式规范了独立董事制度,有效地促进了美国独立董事的推行。
  其二,由中国证监会在《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对独立董事的资格、独立性、任职年限、产生程序、薪酬和发表意见的方式做出原则规定。各交易所根据本交易所上市条件,再对独立董事制度加以具体规范。我国证监会、深交所和上交所的有关指引性政策过于简单,缺乏具体的操作规范,且不具备法律效力,需要不断地调整、修改、补充和完善。美国独立董事制度就随着公司治理的不断发展加以完善,20世纪90年代后期,NYSE,NASD,AMEX分别重新制定了“独立董事”的新标准。与美国相比,我国对独立董事制度规范不够严密,使我国当前独立董事制度在公司治理中没有发挥真正的作用。
  其三、在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董事会指引》中制定适合本公司具体情况的独立董事制度操作办法。由于不同的公司的面临的公司治理的具体情况不一样,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的经营与运作制定本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制度建设和操作的具体规定。在不违背有关法规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自行决定独立董事的薪酬、年龄、构成、背景、任期、职权、责任以及参与公司治理的具体措施。例如关于独立董事薪酬方面,美国各公司规定不尽相同。有的公司采用固定津贴和股票期权制相结合的办法;有的只支付一定数量的股票期权;有的采用固定报酬的方法,如通用公司就付给独立董事固定津贴。这些措施的不同是基于公司对于独立董事制度的不同认识,但彼此的目的都是一样的。
  五、构筑良好的公司治理文化
  从社会层面看,公司治理的好坏关系到一个国家的兴衰成败。美国完善的公司治理促进了其经济霸主地位;东欧国家公司治理改革的失败造成了国家巨变。公司治理的好坏与我们每一个人都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因此要塑造出全社会关心、支持公司治理的文化氛围。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刚刚起步,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其完善需要得到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独立董事在行使权利的时候,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阻力,需要得到全社会的支持,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支持。中小股东不应该把自己排除在公司的治理责任之外,应该联合起来给予独立董事以有力的支持,使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能够真正推广开来,在公司治理中发挥有效的作用。
  从公司层面看,公司治理文化是公司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是公司持续发展的保证,是有效治理的信用基础,因此我们要培育良好的公司治理文化。公司大股东、管理层要转变观念,改变态度,不要把自己与独立董事对立起来。在法制日益完善的今天,依靠非法获以暴利的时代即将过去,只有与独立董事一起改善公司治理、提高公司业绩才是明智的选择。独立董事制度从本质上说是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的,股东、管理者可以通过公司绩效的提高得到自身利益的满足。从这一点上说,股东和管理者应从公司的利益出发接受独立董事,支持他们的工作。公司内部的职工也应该配合独立董事的工作,为其提供可能的条件和帮助。对于独立董事而言,应当把国家的利益、社会责任、公司的利益、股东的利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在公司治理中遵循诚信、勤勉的原则,不负重托。
  总之,公司治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独立董事制度只是公司治理的一个方面,实行了独立董事制度不等于解决了当前所有的公司治理问题。在“一股独大”和“内部人控制”的情况下,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发展任重而道远。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依赖于公司内外环境的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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