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对我国上市公司实行独立董事制度的反思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张红君 黄红艳 时间:2013-02-15
    其次,有关独立董事的选任方法问题。传统的由高层经理和大股东推荐的选任方法虽然在操作上简单易行,但效果上却不理想。有学者提出应由专门的中介机构培训和推荐,这看似是个好办法,但相关的中介机构又该具备什么样的条件?独立蓝事责任重大,如果发生了属于其责任范围的事项,中介机构的贵任又该如何确定?由人数众多而分散的中小股东推荐在实践中操作难度大,而由大股东选任则又不可避免的存在少数人的控制间题。笔者认为可行的方法是由上市公司公开招聘,由股东大会决定,然后发布公告,股数超过一定限额的中小股东可以对股东大会的决定提出异议,异议由相关监管部门(如证监会或者是证券交易所)裁判。
    最后,有关激励和约束机制问题。我国独立董事制度运行效果不佳,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缺乏一个完整、完善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有关独立蓝事的权利义务的法律规定相对来说比较明确,但独立蓝事缺乏相应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以致没有动力去行使权力,没有足够的意愿主动去参加董事会的活动,关心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利尚且不愿去行使,义务就更不会主动承担了。我国目前的激励方式主要是薪酬激励,要让独立童事真正负起监督的重大贵任,就要将其利益和荣誉与上市公司业绩挂钩,让报酬和应负的法律贵任相对称。应在法律上明确规定独立董事怠于行使权利、不履行义务对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将其权利、义务、责任的对等实现法定化。我们认为根本的解决方法是实现独立董事职业化,如同高层经理人职业化一样,以形成一个完善的独立董事市场,其薪酬由市场自主决定。另外由于我国的独众董事制度刚刚起步,我们还应加强独立董事的任职前培训工作,使每位独立董事理解独立董事制度的真正内涵,明确其在公司中所扮演的角色、理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2.2重新定位并正确处理好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关系
    在这个间题上,一种观点认为,应该保留监事会,加强监事会的独立性和权利刚性,同时引进外部监事,将现在拟赋予独立董事的权利赋予外部监事;另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公司法》可将这两种监督模式(独立董事和监事会)都予以保留,由上市公司自己选择适合本公司的监督模式。
    目前我国监事会的组成不合理,监事大都来自公司内部,且多数为控股股东派。在这种情况下,由于监事会成员在身份和行政关系上不能保持独立,其工薪、职位基本上都由管理层决定并且教育背景和业务素质普遍较差,故而监事会根本无法担当起监督董事会和管理层的职责。依照上述第一种观点,如果引人外部监事,那么与原来的监事制度在法律上如何定位,后者又是否有存在的必要?对于第二种观点我们认为在法律的制定和具体的操作中成本太大。笔者认为,相对而言,鉴于我国监事会的形同虚设和无用性,独立董事监督作用虽发挥不大,但还是有着一定的效果的,可在立法上废除监事会,加强独立董事的法律地位,正式在法律上确认其监督地位。
  2.3进一步完善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法规
    国外独立董事的地位和作用一般都在《证券交易法》和《公司法》中明确规定,然后落实到交易所的上市规则中。而我国有关独立董事的相关规定仅见于《指导意见》,并未上升到真正的法律层面。所以,在目前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备的情况下,监管部门应制定《独立童事制度实施细则》和《独立董事执行准则》,对独立董事作出明确的规定和要求,消除随意性和模糊性,使独立董事制度成为明确的法律制度,并以此作为判断独立董事行为的法律依据。笔者建议:第一,结合《公司法》的修改,将独立董事的作用、任职资格、选聘程序、责任、义务及同监事的关系,补充到《公司法》中,作为独立董事制度的法律依据,确立独立董事在法律上的地位。第二,协调和修改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证券交易所章程、规则等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规章制度中涉及到独立董事的内容,进行协调与修改,做到一致。第三,在独立董事职业化的基础上成立独立董事协会,并由业内人士和自律组织制定相关的行业规范,对独立董事进行行业性自律管理,规范他们的职业行为,促使他们遵守职业准则,提高执业水平。
  2. 4建立良好的外部软环境
    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的最大缺陷就是政府不是从股市的发展出发,而是从政治利益或意识形态上干预股市,扭曲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得股市成为圈钱的好地方,市场上国有股一股独大,弊病丛生,影响甚重。要使中国的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地发展,就必须首先对政府行为进行调整,充分发挥市场“看不见的那只手”的作用;其次大力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实行真正法治的市场经济;最后,在资本市场中介机构的发展上,全面规范行为准则和专业操作,使各中介机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担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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