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海洋生态价值的特点及补偿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3-02-15
海洋生态价值整体有用性的存在可能是间接表现出来的,通常称之为海洋生态效益,实际上也属于潜在的海洋生态价值的一部分。所以,对整个海洋生态价值的评价是不能只以开发利用其所含资源的劳动来衡量的,还应考虑到海洋对环境和整个生态系统的效益,如海洋可以调节大气温度、吸收空气中的二氧化碳、释放氧气、净化空气、还有消毒杀菌等功效。
6,海洋生态价值研究的战略紧迫性
目前,海洋生态系统在很多方面已出现失衡现象:如,人口的趋海运动,大量人口挤在沿海地区造成了生存空间不足、污染加重及其他生态环境和经济问题;陆地上生产的污染物质,大部分倾人海洋,包括生产和生活污水、石油、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放射性物质等,使海洋荒漠化日益严重,海洋生态系统遭到严重破坏;由于人们的无偿索取观念、贪利行为和掠夺性并发,导致了对海洋的不合理开发和利用,造成了海洋渔业资源减少,重要海洋生态系统严重破坏;重要海洋生态资源严重退化,美国资源研究所的一份报告认为,世界58%的珊瑚礁有退化的危险,东南亚的珊瑚礁80%处于危险之中,美国的大部分珊瑚礁也面临着退化的危险。加勒比海的珊瑚礁岌岌可危。如此的海洋生态状况,使海洋生态资源的有偿利用问题显得极为突出,由此,海洋生态价值问题研究的战略紧迫性也随之凸显出来。
三、海洋生态价值的补偿
人类社会的很多经济活动都要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不同程度的危害,消耗掉数量不等的海洋可再生资源和不可再生资源,导致海洋生态系统的失衡。为了维持海洋生态环境的平衡,保障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海洋生态价值的补偿问题已成为世界各国海洋发展中的重要问题。
1.海洋生态价值的补偿应遵循价值流动规律
在过去的一段时期里,世界各国都不同程度地对海洋生态价值作过一些“补偿”,突出地表现为环保费和税收支出的逐年增加,但有数据表明,那种“价值补偿”存在严重的不足和资源过度利用的问题。究其实质是把海洋资源和海洋生态环境这一重要的生产要素排斥与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的价值运动之外,造成了商品价值构成不完整,海洋资源在生产和海洋生态环境再生产中失去了应有的保障。根据一般的价值流动原则,合理补偿生态的价值损失,必须对生态价值作量的规定。资源经济学家认为:自然资源的价值量与体现在该资源中的劳动量成正比,与这一劳动的生产率成反比;而生态环境的价值量的规定已表现较为复杂,可一分为二,即现行价值(为人工生态价值量)和潜在价值(为未知的自然生态价值量)。因要补偿的是前者,而后者可存人不计。故而所谓生态环境价值量的补偿问题就是人工生态环境价值量的补偿问题。人工生态环境价值主要是以消费者获得级差收人的方式作为体现物的,因此可把级差收人作为生态环境价值的等价物。由此,可以推出海洋生态价值的总量大体等于海洋资源商品的价值量与级差收人的价值量之和。
2,海洋生态价值的补偿要合理化
海洋生态环境的价值补偿,可以从两方面考虑:一方面是合理解决生产正效益的海洋生态环境的价值补偿问题。为使海洋生态经济系统得以正常运转.人类必须向海洋生态系统“返还”必要的活劳动和物化劳动的成本。这种返还的必要量包括c. v, m三大部分,而不是仅给其中的一部分。即必要的补偿基金数量既要包括用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中的生产资料的价值c和劳动者在必要劳动时间内所创造的价值V,还要包括劳动者在剩余时间内所创造的价值m。如果只补偿前两者不补偿后者,或是补偿不足,就会使有益于全社会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事业趋向恶性循环;另一方面是合理解决产生负效应的海洋生态价值补偿问题。建立相应的“海洋环境资源使用收费制度”,并将之纳人包括税收政策在内的各种宏观管理与调控体系之中是解决这一问题的理想方法。海洋生态环境的价值补偿有利于人类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切实、积极地投人到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事业中去,保证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