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消费者主体概念的认识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3-02-15
(三)《消法》中所称的消费是指个人消费,或者说是直接消费,而单位虽然也可以订立买卖合同而接受一定的商品,或订立有关服务合同而接受一定的服务,但就生活消费而言,单位本身不能直接使用某种商品或直接接受某种服务,也就是说不能从事某种生活消费。其在购买某种商品或接受某种服务以后,还需要将这些商品或服务转化为个人消费。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单位可以作为商品买受人,服务合同的订立者,但不能作为终极的消费者。单位的“人格”是法律拟制的,它们自身不能直接进行生活消费。单位拥有的消费资金,总要以实物或劳务的形式,有偿或无偿的转归个人消费。因此,承受消费权益的主体仍然是人,而不是单位。所以,消费者只是对自然人而言,不应该包括单位。
总之,单位作为商品的买受人,服务合同的订立者,与经营者相比,不是处于一种弱势地位,它和经营者之间在谈判的地位、所掌握的交易信息等方面都是等同的,没有必要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其进行特别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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