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易成本的生物质供应物流组织结构比较分析研究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 时间:2013-02-15

                    作者:潘盛艺 张永 虞一峰 杨世炎

  论文摘要:针对当前生物质供应物流组织发展现状和趋势,首先对现有的三类组织结构应用交易成本理论进行比较分析,结合我国生物质能产业的具体调查,提出了“能源公司+第三方物流企业+农户”的新型供应物流组织结构,分析该组织结构的优势,最后提出了这种供应物流组织结构的建设策略。
  论文关键词:生物质;供应物流;组织结构;交易成本理论
  1引言
  生物质能资源包括农作物秸秆和农业加工剩余物、薪材及林业加工剩余物、禽畜粪便、工业有机废水和废渣、城市生活垃圾和能源植物,可转换为多种终端能源如电力、气体燃料、固体燃料和液体燃料。
  生物质能生产涉及生物质原料的收集、运输和存储等一系列物流过程,而物流的成本一般占生物质能产品生产成本的50—70%。在现实中,生物质原料供给数量、供给时间、质量成本、物流服务等常因自然条件、人为因素而波动较大,使能源企业面临原料供给的很大不确定。当前我国的许多以甜高粱、木薯等为原料的生物质能源生产企业正陷入原料供应不足的困境,有的项目甚至暂时停产或半途而废。
  要解决当前存在的生物质供应困境和因众多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除政府政策支持外,关键是要创新生物质能产业组织,尤其要建立有效的生物质供应物流组织体系,协调供应链中能源公司和广大提供生物质资源的农户之问的利益和风险。
  国内许多学者开展了农业产业组织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定性方面的研究,但已有的研究没有体现出生物质能供应链的运作特征。在生物质能供应链协调方面,东南大学张永博士已开展了一些前期研究,国外的一些学者开展了关于生物质能产业组织方面的调查和研究。VanLoo和Koppejan认为组织的适应性能有效解决技术领域的问题,通过有效的组织契约设计能保证生物质的质量而提高非柔性生产技术的效率。KlrstiDautzenberg和JonHart0讨论了德国生物燃料产业的组织、机会和挑战,指出能源公司是区域生物质能产业链的创立者或发起者,为了确保高额投资和生物质供给安全,能源公司必须引入和设计合适的供应链管理机制,实现供应链的协调。他们认为要实现供应链协调,需要依靠契约或利润分享机制,而不是依靠生物质的现货交易机制。
  总的来说,国内外对于生物质能供应链的研究尚未完全展开,而对于生物质供应物流组织的调查、比较分析还十分缺乏。本文从交易成本的角度,分析不同组织形式下的生物质供应物流,试图构造出一个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有效的组织形式,并为促进我国生物质供应物流的组织化提供对策建议。
  2交易成本理论
  生物质供应不确定的根源来自能源企业对生物质原料的刚性需求与农业生产中剩余生物质和能源作物的柔性供给之间的矛盾。作为治理结构存在的市场与组织对各交易主体产生影响,交易费用发生变化,从而改变生物质供需平衡。根据不同的治理结构来选择不同的交易成本,可以节省交易成本。交易成本理论为市场与组织的效率提供了一个可供操作的判断标准。
  交易成本经济学认为,组织的本质就是出于对交易成本的节省而对市场的替代,经济组织的核心就在于节约,不同的交易对应不同的交易成本。交易成本包括建立交易关系,搜寻信息,进行讨价还价谈判,订立契约条款所花费的直接成本,还包括由于机会主义行为而产生的如监督和实施契约条件的费用及不履行契约所带来的产出损失所造成的间接成本。

  3现有生物质供应物流组织结构分析
  3.1现有组织形式
  能源公司解决生物质资源供应一般可由三种途径:(1)能源公司直接从现货市场采购;(2)通过签约经济人,让其代理采购;(3)通过与广大农户建立供应契约,采用能源公司+农户的模式。如图1所示。


  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普遍采用的是“能源公司+农户”和“能源公司+中介组织+农户”的模式。
  “能源公司+农户”组织结构的运行特点是:通过双方事前签订的契约,农户生产生物质,企业负责生物质的收购、加工与销售,并提供相应的服务。
  “能源公司+中介组织+农户”的运行方式是农户负责生产生物质,公司负责生物质的储存、加工,中介组织则充当中介,主要负责生物质的收购。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契约被分解成企业与中介组织、中介组织与农户契约之和。
  目前我国农村生物质燃料产业的“公司+农户+中介组织”形式还不成熟。如江苏国信如东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公司和农户,以及中介组织之间以简单的方式进行利益联结,鲜有合同形式的保障。这些中介组织有的是生物质企业自建的,如国信公司,已在如东县设立了50多个秸秆收购点,今年又在邻近的通州、如皋、海安等县市增设了30多个收购点,每个收购点对应地建立一只经纪人队伍。也就是所谓的中介组织。有的中介组织是受生物质燃料企业委托,进行简单的收购业务。
  3.2不同组织形式交易成本分析
  (1)“能源公司+农户”。这种组织形式存在内在的不稳定性,实践也证实了这一点,其生存时间并不会一直延续。造成不稳定性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契约约束的脆弱性、组织有效协调的困难以及较高的交易成本。交易成本经济学认为,契约约束和有效协调需要依靠仲裁机构(如法院)等利益中立的第三方进行协调,但协调成本极高甚至不可能。如果农户违约,生物质生产企业求助于仲裁机构需要花费诉讼费用,收益却只是单个农户的有限赔偿,收益难抵成本;相对应,如果企业违约,农户诉讼费用较企业违约赔偿要高,得不偿失只好忍气吞声。公司与农户双方的约束力弱,使得“公司+农户”这种组织形式极其不稳定。同时由于农户数量众多,企业如果分别跟每个农户进行交易,交易频率太高,交易费用增加,总成本随之增加,对于生物质生产企业而言,这种组织形式效率低下,成本高。
  (2)“能源公司+中介组织+农户”。表面上看,“企业+中介组织+农户”的签约较“企业+农户”要复杂,然而作为中介的组织大大增强了此种组织形式的稳定性。企业与农户直接签约时契约的数目等于农户的数量,而且还要监督每一份契约的履行,监督面宽且分散,履行和监督成本更高,中介组织作为农户的群体组织,减少了企业的签约数目,也简化了契约履行的线路,降低了风险值,监督费用也会相应降低。
  “企业+中介组织+农户”作为生物质市场组织形式不仅降低了交易成本,而且节约了签约、执行和监督签约的成本,稳定性得到加强。但在另一方面,由于契约不完全,中介组织不能制约农户的毁约行为,企业也不能完全制约中介组织签约后的机会主义行为,这种组织形式依然存在治理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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