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新形势下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探讨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3-02-15
(一)强化自身素质建设,全面提升中小企业融资能力
1.强化财务管理,杜绝造假现象。中小企业提供给银行的会计报表资料应该数据准确、真实有效,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中小企业要赢得银行的信任与支持,就必须提高认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规范经营,自我约束,确保企业的各项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必须在国家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提高企业生产经营的透明度,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这也是中小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谋求最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所要求的。
2.加强企业自身信用建设。对于中小企业自身而言,在目前直接融资渠道还不畅通的情况下,要想通过间接融资解决资本不足的问题,需要做的最大的事情就是提高自己的信用度。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市场竞争是公平竞争。它拒绝欺诈,排斥投机取巧,鄙视一切不讲信誉的行为。作为中小企业,要相互信任、恪守信用、以诚为本。3.积极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目前,我国中小企业融资主要是通过银行机构来实现的,渠道单一。企业过度依赖银行贷款,
不仅会产生资金来源不足和资金紧张的后果,而且也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因此,应积极发展资本市场,并鼓励和引导中小企业直接融资,以改变企业主要依赖银行获得资金的现状。
(二)加大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改革力度,优化中小企业金融服务
1.发展面向中小企业的中小型金融机构。我国应大力发展中小型金融机构,在股份制商业银行、地方性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或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及未来的社区银行中扩充针对中小企业的金融业务,以满足广大中小企业的需要。
2.完善信贷人员考核制度,适当下放基层行贷款审批权限。根据<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银行应制定专门的业绩考核和奖惩机制,突出对分支机构和授信人员的正向激励。并且银行应将小企业授信情况纳入对分支机构的考核范围。对小企业授信人员的考核,可采取薪酬与其业务、效益和授信质量等综合绩效指标挂钩的方式。另外,适当下放贷款的审批权限,确需上收的,上级行要提高审批效率;银行应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经济和金融管理能力、信贷资金占用和使用情况、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实行区别授信。
3.放宽抵押贷款条件,适当扩大贷款抵押率。银行应进一步放宽抵押品的范围。根据《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银行可接受房产和商铺抵押,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质押,仓单、提单质押,基金份额、股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存货抵押,出口退税税单质押,资信良好企业供销合同质押,小企业业主或主要股东个人财产抵押、质押以及保证担保等。还应完善抵押物拍卖市场和中介机构,降低抵押成本和减少抵押手续。
(三)发挥政府扶持和引导作用,改善中小企业融资和发展的社会环境
1.完善风险投资机制和资本市场,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良好环境。风险投资vc(venturecapi—ta1)是一项高风险的战略投资。由于我国在政策环境、退出机制、企业制度、个人信用等方面尚存在诸多问题,VC在投资总量上也只占很小的比例。政府必须有与之配套的有利于风险投资发展的政策法规、经济体制、金融秩序等外部环境。政府应该培育我国真正的风险投资主体,为风险投资创造良好环境和出台优惠政策。尽快降低中小企业进行股权融资的门槛,拓宽企业直接融资渠道。
2.要放松金融管制,引导民间资本发展中小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鼓励民间融资。中小企业将持续发展,大型商业银行肯定不能满足融资的需要。中国民间资本并不稀缺,稀缺的是民间银行。国家可在高新技术开发区和民营经济发达地区试点民间银行,然后加以推广。民间融资是利国利民的大好事。简便、快捷的民间融资是中小型民营企业融资的最重要渠道。凡是民间融资发达地区,就是民营经济发达地区,民间融资不发达地区,就一定是民营经济不发达地区。
3.政府规范和引导中小企业,构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我们应借鉴<中小企业法》《中小企业投资法》和《担保法》等法规,构建以互助性担保为主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互助性担保的优势来自于民间担保的产权结构、社区性和互助、互督、互保机制。当面临风险时,政策性担保机构通常的做法是将风险转移给政府,而互助性担保机构承担的风险最终由会员分担,容易被潜在的被担保者接受,担保审批人与担保申请人相互较为了解,缓解了信息不对称问题;互助性担保将银行或政府担保组织的外部监督转化为互助性担保组织内部的相互监督,提高了监督的有效性;处于劣势的中小企业通过互助性担保联系起来,在和银行谈判时可以争取到较优惠的贷款条件;互助性担保减轻了政府财政负担,可以为政府与中小企业沟通创造新的渠道,容易获得政府的支持。为适应今后的发展需要,宜构建以互助性担保机构为主、政策性担保机构和商业性担保机构为补充的担保机构为基础,以地区和市级、省级、全国三级再担保机构为支撑的结构体系。
4.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提供基本的制度保障。政府在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方面做出了很大的努力,但我们还需要更努力。应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从融资角度,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可着手制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条例》和<中小企业融资基金管理条例》等配套的法规,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的法律环境。必须制订专门的《信用法》,使治理我国的信用环境有法可依。
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所处的发展阶段,以及社会、经济、金融在内的各项综合改革的进程,并通过政府、企业、金融机构及社会等多方面的共同努力,才能使我国中小企业最终走出融资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