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经济落后地区农村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以湖南永州市为例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蒋剑彬  时间:2013-02-15
  二是基层组织涣散,基础工作薄弱。一些地方基层党组织、村委会、保治会、调委会软弱涣散,处于半瘫痪状态,对一些苗头性、倾向性纠纷不能及时发现和制止,往往因一些民间纠纷酿成事态。同时,一些地方宗族势力抬头,有的宗族组织甚至把持了基层政权,对抗政府,制造事端。
  三是文化素质低下,法制意识不强。广大农村地区由于受各种条件限制,一些政策、法律法规宣传不到位,农村群众受文化教育相对落后,精神文明建设比较滞后,落后的农村文化直接影响了农民群众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的提高,尤其是一部分文化素质低下的人一遇到问题还不能依靠法律手段去解决。加之长期以来受到“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等错误思想认识的影响,一部分群众往往把聚众实施群体性事件作为向政府施压的法码。特别是永州市广大农村地区因交通事故、医患纠纷、治安灾害事故、刑事案件等非正常死亡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日益增多,这些都与农村落后的文化、传统观念和法制意识淡薄直接相关。
  三、预防和处置经济落后地区农村群体性事件的对策
  “三农”问题,是我囡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大问题。预防和处置经济落后地区农村群体性事件,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题中之义,对于维护农村社会政治稳定和治安大局平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始终坚持“发展是第一要务”的观念,大力发展农村经济,是预防和处置经济落后地区农村群体性事件的物质条件生产力是社会发展的最根本的决定性因素。中国解决所有的问题关键要靠发展。只有经济发展了,解决社会矛盾才有物质基础,防范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就有了主动权。实践证明,农民社会心态的稳定与否,与农村经济的发展状况有着密切的关系:当农村经济发展,农民生活富裕时,农民的心态就比较平稳;当农村经济不景气,农民生活水平下降时,对生活保障失去信心时,就会产生不安、自危心理,导致社会心态失衡,因矛盾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也就比较多。因此,各级党委、政府要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契机,深入调查研究,根据本地实际扬长避短,发挥优势,找出适合本地经济发展的有效路子。要积极推进城镇化建设,以小城镇建设带动农村区域经济发展,使更多的劳动力向非农产品、乡镇企业、小城镇和城市转移,实现工业与农业、城市与乡村的良性互动。同时,要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壮大集体经济,不断拓宽农村共同致富的道路,以巩固农村的党政组织和基层政权。
  (二)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高度关注民生,是预防和处置经济落后地区农村群体性事件的有效途径。民意如水宜疏不宜堵。群众的诉求,如果没有适当的渠道表达,群众就会有情绪,蔓延开来,就会造成大的消极影响。有的群体性事件中,群众越闹越大,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他们的诉求没有得到重视,心中有不满情绪,抱有“大闹大解决”的心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是执政为民。为政之道在于安民,安民之道在于察其苦。因此,各级党委、政府都要正视利益主体多元化,特别是要重视农村群体的利益诉求表达,想方设法为农村群众提供诉求的渠道,构建起畅通的百姓利益渠道。要在广大党员干部中坚持不懈地进行宗旨观念、群众路线的思想教育,提高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做到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帮群众之所需,做到权为民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事为民所办。特别是对国家的惠农政策要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到位,严禁阳奉阴违,层层设卡,故意刁拦,不能侵犯农民的合法利益,要使广大农村和农民真真切切地享受到国家经济发展带来的各种实惠,有效地预防和减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三)坚决强化“抓早、抓小、抓苗头”的思想,建立矛盾纠纷调处机制,是预防和处置经济落后地区农村群体性事件的重要手段。一般而言,农村传统的矛盾和纠纷都有较长的历史渊源,特别是农村水土山林资源权属之争往往有着复杂而深刻的历史背景。对此类问题,重点是要掌握情况的基础上,深入分析其症结所在,认真研究化解、缓解矛盾的对策措施,解开群众的思想疙瘩,平衡双方的经济利益,做到对症下药。当前的关键,是要就改革发展过程中新出现的一些矛盾和问题深入开展排查梳理。各地必须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及“抓早、抓小、抓苗头”的思想,建立起以乡镇综治办为龙头,以派出所、司法所为支撑,以村组为基础,教育、宣传、民政等职能部门积极协助的“大排查”、“大调解”格局;必须以落实维护稳定工作责任制为核心,采取有力措施,强化各乡镇、村组凋处矛盾纠纷、预防群体性事件的责任,减少矛盾上交;必须建立定期排查调处制度,对排查出的难以化解的矛盾纠纷,实行台帐管理,采取“一个问题,一名领导,一个班子,一个方案,一抓到底”的办法,做到隐患不排除不放过,将矛盾化解在基层,消灭在内部,消除在萌芽状态;必须适应依法治国的要求,引导群众更多地通过司法程序处理矛盾纠纷。
  (四)牢牢抓住“综合治理”这一手段,紧紧依靠党委政府领导,是预防和处置经济落后地区农村群体性事件的有效举措。各级各部门要从维护社会稳定和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认识预防和处置落后地区农村群体性事件,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通力合作,齐抓区管,综合运用政治、经济、行政、教育、法律等手段,大力实行综合治理,切实加强对农村阵地的控制,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群体性事件的诱因;要加强基层组织建设,选拔高素质、有文化、能力强的人担任基层干部,提高基层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保证政令畅通无阻,为民多办实事;要深入农村开展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形势教育,教育群众树立大局观念,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三者的关系,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做到眼前利益服从长远利益,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集体利益服从国家利益,共同维护来之不易的社会稳定局面。要以广大农村为阵地,以广播、电视、宣传窗、黑板报、标语、宣传资料为载体,积极开展正面宣传教育和对群体性事件的策划、组织者进行严厉打击的警示教育,宣传法律法规,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使群众学会以法律法规为武器,通过合法的手段和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同时,公安机关在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农村群体性事件中,必须紧紧依靠党委政府的领导,从人民群众的利益出发,坚持“可散不可聚、可解不可结、可顺不可激”的原则,找准公安机关自身的位置,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情报信息工作,积极主动当好党委政府领导的参谋助手,配合开展教育、疏导、说服、调解工作,及时采取有力措施防止矛盾激化,了解掌握和控制为首策划分子,并依法予以打击处理。
  四、结语
  当前,群体性事件是影响农村特别是经济落后地区农村社会稳定的突出的因素之一,其产生的原因具有多样性、组织的严密性、行为的对抗性、处置的困难性等特点,同时还存在直接、间接和深层次的原因。群体性事件是社会矛盾的综合反映,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是政府各部门的共同职责,需要综合治理。公安机关必须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认清、把握群体性事件各个阶段的规律、特点、成因,积极预防、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才能有效维持农村社会的稳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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