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型期我国竞技体育集团利益整合机制探究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黄毅 时间:2013-02-15
  2.1对各利益集团主体的逐利行为进行积极导向
  仅仅对各利益集团的逐利行为进行制约或控制难以达到利益协调的目的,并且对于充分发挥我国竞技体育“举国体制”优势十分不利。只有合理引导各利益集团的逐利行为,才能充分调动其积极性。
  由于转型期各利益集团主体经济独立性的不断加强,而国家对竞技体育投入的总量是相对固定的,不可能无限扩张。以经济投入协调利益关系的难度不断加大,因此应大幅度提高政策投入在利益系统中的导向地位。总局及各项目管理中心应以“奥运争光”的最高目标为前提,以共同利益为出发点,充分照顾中层及基层利益,以及社会利益集团主体的利益,对各项政策的制定及实施加强研究,提高政策投入力度,充分肯定及引导各利益集团主体的正当逐利行为。
  2.2应尽快形成及完善利益约束、制衡机制
  一种制度作为一整套固定的行为模式,可以视为特定利益关系的凝固化。也就是说制度既是某种特定利益关系的反映,也是对人们追求利益方式的可能性的规定。

  面对转型期我国竞技体育利益集团主体的利益分化、冲突,上层管理部门应以合理的制度、规章及政策形成利益约束机制,进行宏观调控。在合理引导各利益集团逐利行为的同时对其进行制约,目的是防止其逐利行为非正当扩张,保证各个竞技体育利益集团主体的行为围绕着“奥运争光”最高目标进行。
  以竞赛作为引导及制约手段是竞技体育特有的功能,完善各项竞赛制度是目前的当务之急,目的是使全运会等国内赛事真正发挥为奥运会服务的功能,起到统一全国各方面力量的作用。
  除了竞赛制度以外,其他各项制度性规定如协会管理制度、代表队制度、奖惩制度、转会制度等,在制定及调整时应能够积极适应所面临的真实情况。尤其对转型期出现的非政府型竞技体育利益集团主体(如各种俱乐部及参与竞技体育的实体等),在鼓励其合理逐利行为时应有明确严格的限制及正确的导向。
  2.3控制利益差别的过分悬殊
  通过利益差异激发追求利益的积极性,以此来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是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体制的显著差别。但控制利益差别的过分悬殊是转型期政府主管部门保持稳定及全局均衡发展的重要责任,也是转型期我国竞技体育充分发挥“举国体制”优势以及顺利实现“奥运争光”目标所必须的。
  控制利益差别过分悬殊需要主管部门的政策及资金投入向利益差别中弱势方倾斜。在资金安排上不搞“一刀切”,对边远省份及经济不发达地区应有优惠政策,充分调动这些地区政府及体育部门投入竞技体育的积极性。在项目布局及资金分配上要有长远眼光,对田径、游泳、水上等基础大项加大扶持力度,同时应积极引导市场力量参与弱势项目。
  2.4应进行权力划分及职能界定
  转型期我国竞技体育管理系统应进行权力及职能的重新界定及划分,完善宏观与微观管理体系。体育总局及各项目管理中心应积极向宏观管理及调控主体转变,特别是各项目管理中心应从大量的微观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从“办体育”向“管体育”转变,切实实行“管办分离”。对放权管理加强研究,明确与地方体育部门的职能划分。在进行权力划分时要有科学依据,主要应对共有职能实行分类管理,如运动队建设、比赛管理等,有些职能该下放或委托给地方管理,或适合进行市场化管理时应大胆放手。
  但权力划分时宏观调控权力必须集中在体育总局及各项目管理中心。体育总局与各项目管理中心应承担起战略制定、项目布局、目标管理、宏观投入总量平衡、行政结构调整等责任。以使全国范围内竞技体育发展大方向一致,抑制各利益集团的不当逐利行为。
  2.5完善利益补偿机制
  转型期合理的利益补偿机制,是提高我国竞技体育整体水平、保证转型期我国竞技体育系统运转正常的重要机制。
  转型期我国竞技体育应完善有偿训练、培养、输送、转会等制度。利益补偿机制应将基层培养单位列为重点实施对象。虽然转型期出现了各种形式的体育人才培养实体(如俱乐部的后备队伍及私立体育学校等),但各级体校及学校仍是我国竞技体育人才的重要来源。利益补偿机制必须真正起到激励基层体育工作者的作用,使我国竞技体育人才培养体系成为有源之水。
  而国家队是我国竞技体育特有的力量集中方式,是竞技体育人才培养“金字塔”模式的塔尖,是“举国体制”优势的充分体现。无论采取何种组队形式(目前有集中、分散及集中与分散相结合三种形式),转型期都需要完善国家队与地方输送来源的利益互动及补偿机制,使国家队具备相当的利益载体地位及利益体现能力。消除国家队建设中的种种利益冲突,使转型期国家队真正成为全国范围竞技体育最优秀力量的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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