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信义义务在我国的缺失及其根源探析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宋琳 邹泰 时间:2013-02-15
  从亚当·斯密、西尼尔到当代西方经济学的代表人物哈耶克、弗里德曼和布坎南,都把经济人理论作为一个公理,他们认为人是自私的、是理性的,人的一切行为都表现为趋利避害,每个人追求个人利益极大化,从而就是社会利益的最大化。这种理论也是现代西方理论的一个基点,并由此推演出整个经济学体系和经济进化史。虽然在一定条件下,这种理论有利于经济学家们对经济问题作深入地分析,即假定或前提越简单,就越有利于绕过复杂的对经济问题分析的干扰。但是,在许多情况下,人类行为远比传统经济理论中的财富最大化的行为假定更为复杂。新制度经济学就认为,传统的经济人假设存在许多理论缺陷,把人的行为假设得太过理想化、简单化,忽视了人存在的某些本质属性。 
  1、人既有利己主义的一面,也有利他主义的一面。 
  诺斯把诸如利他主义、意识形态和自愿负担约束等其他非自身利益最大化行为引入个人预期效用函数,从而建立了更加复杂的、更接近于现实的人类行为模型。正如诺斯所说:“我相信传统的行为假定已妨碍了经济学家去把握某些非常基本的问题,对这些假定的修正实质上是社会科学的进步。行动者的动机比现有理论所假定的要复杂得多。人类行为比经济学家模型中的个人效用函数所包含的内容更为复杂。有许多情况不仅是一种财富行为最大化行为,而是利他和自我施加的约束,它们会根本改变人们实际做出选择的结果。”科斯也认为,“大多数经济学家都作这样的假设,即人是理性的追求效用最大化的。在我看来,这个假设既没有必要,也会引人误入迷途。”因此,新制度经济学表明,人类行为动机是双重的:一方面,人们追求财富最大化;另一方面,人们也追求非财富最大化。 
  因此可见,经济活动中的人不仅有利己的一面还有利他的倾向,委托代理理论以经济人假设作为其理论前提本身就是值得商榷的。 
  2、人既有机会主义行为倾向,又有讲诚信、合作的一面。 
  所谓机会主义行为倾向,意思是说人具有随机应变、投机取巧、为自己谋取更大利益的行为倾向。用经济学术语来定义,所谓人的机会主义倾向是指在非均衡市场上,人们追求收益内在、成本外化的逃避经济责任的行为。威廉姆森认为,“机会主义是指信息的不完整的或受到歪曲的透露,尤其是指旨在造成信息方面的误导、歪曲、掩盖、搅乱或混淆的蓄意行为。它是造成信息不对称的实际条件或人为条件的原因,这种情况使得经济组织的问题大为复杂化了。”他还假设,人们在经济活动中总是尽最大能力地保护和增加自己的利益,自私且不惜损人,只要有机会,就会损人利己,这就是机会主义。 
  然而,努德海文却认为,威廉姆森只强调了人类行为动机中机会主义倾向的一面,而没有看到或者说忽略了人类行为中还有信任的一面。努德海文说:“交易成本经济学在分析经济组织时,假定机会主义是人性中恒定的内核,而可信度只是对他的补充,且后者随着各国文化和制度的差异有所不同。在交易成本经济学中,信任只起到了微不足道的作用。只有在交易的另一方无需做出机会主义行为就能满足自身最大利益时,信任行为才不会与个人行为假定相冲突。”努德海文认为,威廉姆森的人性内核模型中只强调了机会主义,这使得交易成本经济学在分析一些问题时不可避免地具有局限性,这是因为人性中还不可避免的具有一种信任的内在本质存在。为此他提出交易活动双方的关系是至关重要的,当交易一方持续得到关于另一方值得信赖的信息时,信任关系将得到强化。因此,他认为只有对行为者之问的各种关系进行周密细致的考察,才能为完善的契约关系的达成提出有用的建议,而不加区分地将机会主义看作是人类行为的一贯倾向的观点是片面的。 

  三、合作与信任同样是市场经济的必要条件 
  在市场经济中活动的人既有自私的一面也有利他的一面,既有机会主义倾向也有信任合作的一面,传统的经济学片面夸大了人的自私和机会主义倾向,并以此为基础推演出了一系列理论和制度。在西方,这种片面的理论假设已经被一些经济学家所反驳。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是新制度主义经济学派,他们提出了新的关于人的行为假说,如诺斯、威廉姆森、科斯等人。更为重要的是,在西方经济生活中已经存在建立于信任与合作之上的经济制度,例如信托制以及与之配套的信义义务。并且在一定程度上,信任已经成为西方市场经济的基石。 
  阿罗1968年在对败德行为经济学进行批判时曾认为,由于败德行为问题,一般来讲,完全依靠经济刺激并不能导致资源的最优分配。在大多数社会里都建立了交替关系,它在某种程度上有利于允许合作和分担风险。他举例说明:“在各种经济体系,尤其是现代经济体系中,广泛地存在着委托代理的关系,按照定义要选择有专业知识的代理人,因而委托人从来不希望去全面检查代理人的行为。所以人们不能轻易地扣除对表现不好的代理人的保险。一个成功的经济体制的特征之一,就是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相互信任和信赖关系足以强烈到这样的地步,以至于即使进行欺骗是‘理性人的经济行为’代理人也不会实施欺诈。”并且他认为,缺乏信任是经济落后的原因之一。 
  1973年,阿罗又进一步指出,道德因素不同程度的进入了每个合同,没有它就不会有任何市场能正常运转。在每一次交易中都包含着信任的因素。他认为,只有在大部分交易都能在没有欺骗、勒索或诡计的情况下达成的时候,交易成本才变得可以忍受。其实,在任何复杂的交易中,要拟定一个将包括每一种可能的意外事件的合同都是成本很高的。某些方面必须留待需要的时候再作解释,这就隐含地表明将有可能同意合同的含意,即使缔约的一方有所损失。那么,在合同中未作规定的部分就需要合同双方建立在信任合作的基础上来维持这份契约的有效性。 
  从阿罗的观点我们不难看出,在市场经济中存在败德行为或者说理性人的经济行为时,信任是保证经济进步、最大限度控制交易成本的有效因素,它是市场经济的灵魂。 
从企业发展的角度,张维迎也认为,信任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企业的发展速度和企业的规模。他认为,信任是一种默契,是对他人行为的一种预期,有了这种默契和预期,合作才有可能。进一步,融资也依赖于投资者对企业的信任,而这种信任又依赖于企业内部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信任。 
  四、结语 
  信义义务源于英国的信托制度,它是对信托概念的一种延伸,它调整着英美法系国家广泛的经济领域并成为这些国家经济有序运行的基石,同时它也极大地促进了信托制度在这些国家的发展。由此,我们也可以看到信义义务的缺失,必然会导致建立在以信任关系为基础的制度变成空架。中国信托业随我们国家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而应运而生,它的成长具有鲜明的体制转轨时期的特征。这种信托制度由于简单的“移植”与拿来,出现南橘jE枳的现象不足为奇。问题是,在引进国外先进管理经验和制度设计时,我们惯常于采取“拿来主义”的快捷却忽视了它们存在的根基和前提,从而导致许多制度与成熟市场国家相比“形似”而“神不似”。 
  同样,西方经济理论以经济人为假设前提而推演出了的一系列理论和制度,即使在今天的西方,这一理论也越来越多的被经济学家所质疑。令人遗憾的是,我们在引入西方经济理论和进行制度建设的时候,却忽视了这种理论已经发展了的现实、忽视了这种制度所依赖的核心理念。为此,我们需要重新审视我们在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引致西方的一系列所谓现代化的理论,在这些开放的成果里,我们是否只注重了这些理论的形式和框架而忽视了它们存在的本质基础与核心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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