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商业银行的海外经营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刘金 张金涛 时间:2013-02-15
   2.周边国家和世界性的贸易中心。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与周边国家和地区的经济贸易发展迅速,如中韩贸易每年占我国外贸进出口额的很大一部分,但我国的银行在这些地方咬除了日本外)的分支机构设立很少。为了促进我国与这些国家的经贸关系进一步发展,更有利于银行的经营管理,我国银行应在这些国家和地区设立分支机构,积极提供各种银行服务。
    3,海外华人聚居区。在华人聚居区设立分支机构便于沟通,也便于取得其支持配合。笔者认为,我国银行可以考虑在东南亚、北美、欧洲等华人聚居区设立分支机构,因为这些地区经过几代华人的努力,金融业的发展已经达到了相当规模。如东南亚地区的泰国、印度尼西亚、菲律宾和新加坡等国家,50%以上的金融事业为华人掌握二在这些有一定发展的地区设立分支机构,便于我国银行在金融资信、人才培训与交流上和这些地区的华资银行取得紧密联系,从而尽快熟悉海外市场,在海外占有一席之地。

    三、我国银行进行海外经营应该注意的问题
  (一)进行海外经营前要进行详细调查,做好打算,认真准备。
    首先,要对经营的地方进行选择。应选在那些能迅速拓展业务、税赋水平比较低、能够学习国外先进银行经验的国家或地区。所以,对这些方面要进行详尽地调查。
    其次,应对到国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形式结合本身情况进行选择。这一点笔者在前一部分已经阐述过,这里就不再详细说明了。
    再次,早做管理人才的准备。到海外经营需要懂外语、懂银行国际业务、懂法律的高级管理人才,因此要早做准备。
    (二)监管当局应加强监管
    由于银行业的经营带有强大的渗透扩散功能,伴随着银行国际化的加深,银行海外分支机构运营状况也越来越多地影响到国内金融体系的稳定。如果它们不受其设立资格条件、业务经营等限制,不顾自身条件盲目开展跨国银行业务。其业务经营就可能造成损失,并由此殃及总行和我国金融业的声誉。因此,应加强监管。
    我国现存的金融体系是以中国人民银行为领导,以商业银行为主体,政策性银行和其他非金融机构并存和分工协作的金融体系。与此相适应,我国的银行监管体系也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监管主体主要有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审计署、证监会等。人民银行主要对商业银行的市场准人、资本充足性、业务范围等方面加以监管:财政部主要对商业银行的财务管理加以监管;国家审计署只对银行的财务收支状况加以监督;证监会对银行的监督只是体现在依据证券法对上市加以监管。同时应指出的是,我国的外汇业务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全面监管,但由于其隶属于人民银行,所以这里就不再单独列出了。目前,我国只有探圳发展银行、浦东发展银行和民生银行三家上市银行,另外,还有中国工商银行借“友联银行”的壳在香港上市,所以证监会在这方面的作用还体现不多。但随着近期上市银行的增多(交通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的上市工作正在紧张进行,另外,四大国有独资银行也在公开场合表示有分拆上市或海外上市的打算,所以、我国的上市银行必然越来越多),因此,证监会对银行的监管作用会逐渐加大.总体上说,这四个监管机构在我国银行的海外经营问题上应加强配合,通力合作。具体来说,主要应注意以下方面:
    1.对银行海外分支机构的没立监管。一方面要审查银行海外机构的最低资本额、资金实力及是否有从事外汇业务的能力。根据跨国银行的一般理论,跨国经营的银行应达到一定规模,才能具备较强的抗风险能力,才能为国外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和支持。所以应对资本金、资本充足率和人员进行审查,确认其已具备经营海外业务的资格条件和具有应付各种突发事件、控制资产风险的能力。侧算资本充足率时,应把涉及银行外汇风险的资产或投资,按不同期限的信用风险系数折算出总的风险资产,从外汇利润中扣除实际已损失的外汇资产,测算出真实的资本数和实际的资本充足率二另一方面要加强银行的人事管理。由于我国银行的海外分支机构人员大多是由国内派出.知识结构和业务能力不够全面,因此应对他们(尤其是经理级以上人员)的背景、管理业绩事先进行详细调查.以确保其在经营中的诚信。同时,应把人事管理与具体量化的“物”的标准指标如:资本充足率、流动资产比率)等相结合,实现全面的监管二在人事监管方面,德国的“四只眼原则”是值得我国借鉴的。该原则在监管政策上要求一个银行必须有两个以上知识和经验丰富、有决策管理能力且信誉良好的人进行有效管理,对银行重大事项共同负责。
    2.对银行海外机构业务经营的监管。即使银行海外机构设立经过了严格的审核,也不能永保其能依法稳健经营.而事实上大量金融风险是在日常业务经营中形成的二所以应注意对日常营运的监管。具体说来,就是应建立和完善报表制度,明确应上报的报表的种类、内容、上报时间,以供央行及时了解其经营状况,及时发现并纠正其存在的问题。同时,加强资产负债比率和风险管理。鉴于我国外汇业务会计核算的不统一,无法保证监管指标所要求实质内容的准确性,我国金融监管当局应统一监管指标所涉及的会计科目定义和内涵,健全报表制度。人行可确定系列监控指标,对未达到规定资产负债和风险管理指标的银行,可区别情况给予处罚二另外,应对海外机构的金融创新工具进行监管。尽管前面笔者指出,我国银行的海外机构可以进行证券业务的经营,但由于我国银行在这方面的经验不足,而且这些业务风险大,因此应该谨慎从事口在进行这些业务时,银行应该明确:金融创新的宗旨要建立在降低信用风险、扩大盈利、提高经营效率和深化金融发展的基础上,减少投机性,而不得以创新的形式撇开传统业务活动只从事高风险的衍生业务交易。因此,对于银行海外机构进行的创新形式,监管部门应动态关注,防止衍生业务占整个业务的比重过大。
    3对银行跨国经营外汇收支的监管。跨国银行是外汇市场的主要经营者,外汇收入是其利润主要来源。银行开展跨国经营业务不可避免将涉及外汇的收入和支出,由于外汇交易规模大、技术性强1风险高,可能会因汇率的变化而带来损失,我国金融监管当局必须对银行外汇活动和外汇头寸风险进行监管,这对跨国银行盈亏具有重要意义。关键在于对其外汇资金进行严格审查,包括外汇资金的来源、数量、资金投放国的有关规定。
    特别要注意的是,金融监管当局一定要严格处罚制度,对于不合格的海外机构,应根据情况严厉处罚,经营不佳的机构要撤回,以免影响国内总行的运营.也避免对国内金融的冲击。《德国银行法》第3538条规定:当银行外汇业务亏损额达到自有资本一半或连续三个营业年度以上亏损已高于自有资本的,可终止其许可证,并规定具体的清理措施。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参考这一标准,制定对我国银行海外机构的监管;对于上市银行,更应该有“下市”机制,而不能像现在国内A股市场一样,后仍然不摘牌,因为这样做的话反而更影响我国银行在海外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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