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关于我国推出本土股指期待的思考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徐宇洁 时间:2013-02-15
    三、对我国顺利推出本土股指期货的几点理议
    从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的现实情况来看,针对现阶段开设股指期货交易所面临的法规、市场运行及风险控制等方面的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通过指数基金等弥补缺乏做空机制对套利交易的影响。从实际运作来看,开放式基金尤其是指数基金等大型机构投资者事先拥有大量与指数相关性极高的股票头寸,当股指期货价格低于合理水平时,指数基金可以按比例卖出指数成份股,同时买人相应量的股指期货,从而削弱缺乏做空机制对套利交易的影响。从国际市场实践看,香港、韩国等开设股指期货时均没有做空机制。香港1986年5月推出恒生指数期货,1994年允许部分做空,1996年取消做空限制;韩国1996年5月推出股指期货,1996年9月允许做空。所以,在中国开展股指期货交易初期,没有做空机制不会有太大影响,只要合约设计合理,建立严密的风险监控制度,还可以一定程度上防止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的价格偏离。待时机成熟时,再谨慎、稳妥地引人股票做空机制,完善证券市场。
    (2)过度投机的防范。股指期货既可被用于避险也可被用于投机,由于股指期货交易中杠杆比率的存在,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成倍地高于股票现货。我国引人股指期货必须重视对市场过度投机的防范,尤其是在引人股指期货的初期。从交易规则和市场监管的角度看,可采取的措施有:适当提高保证金比例;对交易部位实行限制,规定持仓限额;实行价格限制;断路措施;限速路障;信息披露;税收政策。
    (3)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在股指期货的风险管理系统中,政府监管部门的作用首先在于构建并维持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完善相关法规法律,修改不适合当前市场状况的有关法律。如修改《证券法》相关条款,逐步引入股票卖空机制;修改《期货市场管理暂行条例》,并且以此为基础制定《股指期货交易管理办法》,并在该办法下制定《股指期货交易规则》。从长期考虑应尽快制定国家统一的《期货法》,对股指期货等金融期货的监管、交易、结算、风险控制等进行具体法律规定。
    (4)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组织机构。对于机构投资者来讲,风险的控制包括高层和基层两个层次。投资机构的风险控制意识实际上取决于高层的风险防范意识。高层管理人员在风险控制中发挥核心作用,必须对衍生工其的运作以及整个市场的运行有一个比较全面地了解,开展股指期货的特性与风险研究,建立风险指标预警体系等。
    结语
    发展金融衍生品市场是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推进金融市场发展的必然要求。股指期货的推出可以有效克服我国金融市场功能与体系上的不足,增强我国资本市场的竞争力,对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其有重大战略意义。相信中国距离推出本土股指期货的日子已经不远了。

图片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