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道路运输价格形成机制改革浅谈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3-02-15
道路运价形成机制的改革要坚持全面深化和重点推进相结合。一方面继续增加价格形成的市场化比重,把不该由国家直接管理和具有竞争性一类的客货运价进一步放开,继续完善已经初步建立的道路运价的结构和运价体系。另一方面要重点推进规范市场价格秩序为内容的道路运价改革。特别要完善有关运价的法规,强化对道路运价的监督检查,规范市场价格秩序。
1.赋予交通部门对道路运价管理的应有权限
众所周知,交通部门及下属运管机构,在道路运价管理上有丰富的经验,有一批业务熟练、力量强的专业管理队伍,有的地方还有着装上路的权力,而物价部门需要对各行各业的价格实施管理,对于具体的道路运价,由于力量和精力有限,监督起来力不从心。因此,应当把目前由物价部门的部分监督检查权委托给交通部门及其下属的运管机构,充分利用交通部门的人力和物力。当然对于违反运价政策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仍然由物价部门负责。今后,交通部门和物价部门在管理道路运价上承担的责任、权力应有一个明确分工,并要在法律上形成制度,为建立科学合理的道路运价管理体制创造基础。
2.构建新的道路运输价格结构
客运价格直接影响人民的生活,且有一定程度的自然垄断性,在目前情况下应主要采取指导性价格形式,并实行省、地分级管理办法。
(1)跨省和省内跨地、市的线路班车旅运价实行国家指导价,其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省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价部门确定;地、市范围内的线路班车旅客运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可由地、市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价部门确定。各级主管部门确定的基准价应及时随物价指数变化进行调整。
(2)对于高档汽车、包车旅客运输实行市场定价和协议价,涉外旅客运输中两国有运输价格协议的,从其协议。
(3)出租汽车运价实行国家定价。汽车货运市场基本属于完全竞争性市场,货运价格可采用市场调节为主导的形式。
3.加快道路运输价格的法规建设
建立健全道路运价政策、法规体系。首先,现行的《汽车运价规则》的内容需要有大幅度的修订,特别是货运方面,其中大多数由政府干预的部分都应当取消。在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法规建设方面,要根据《价格法》制定相应的道路运价管理规则,以此作为道路运价管理的总方法和原则,内容应包括:适用范围、价格形式、管理权限、运价行为规范、法律责任等。应明确界定涉及运价主体违规的行为包括:相互串通、操纵道路运输市场价格、损坏其他消费者或经营者的行为;为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进行压价的行为;以及其他不正当和谋取暴利的行为。在存在自然垄断或关系国计民生道路运输服务方面应着重于政府定价行为的规范,包括关于按公正报酬确定价格、反垄断、价格决策听证制度等。此外,应制定必要的配套的、可操作的运价规则和措施,包括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认定、具体罚款等。
4,完善政府对道路客运的定价制度
道路公共客运具有规模经济和不完全竞争特性,同时也是公众的一项基本需求。因此其服务由为数不多的实体来提供,并由政府管制定价才适当,其价格的形成机制应当与主要由市场调节的道路货运价格相区别。
政府在制定普遍客运价格时,首先应考虑客运企业适当的报酬率。道路客运管制价格简单地说一般由两部分构成,即准许成本十准许利润,以此为原则的定价称为公平报酬定价法。也可借鉴有些国家的“价格上限制”。
其次,道路客运经营应当引人竞争机制。应在公平的规则下,建立多家企业为获得某一线路客运服务经营权而竞争,同时打破一家公司垄断而允许几家客运公司在一条线路上竞争,以便从根本上改进服务、降低成本,从而大大削弱垄断性定价。
再次,强制实行提价听证会制度。对道路客运企业的提价要求,管制部门有责任召集听证会,听取广大旅客的质询。19%年以后,一些地方政府公用事业提价已尝试性地举行听证会,在社会上引起很大反响。应当在道路客运部门推行,并使之制度化。
5.加强应对国际竞争的能力
鉴于垄断性条件下的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这两种价格管理形式已为WTO成员认可,应加紧完善。但要摆脱计划经济时期按成本加利润加税金的定价方法,考虑更多的市场因素。要注意到政府对价格的支持,只要在允许的范围内仍可发挥作用。对道路运输价格支持与保护政策是避免国外道路运输资本的进人对道路运输服务价格造成重大冲击的重要手段。此外,道路运政部门应加强人员培训,学习W TO的规则,了解服务贸易关税减让与非关税贸易保护措施削减情况。
最后应当完善道路车辆通行费收费规则、加快费改税的步伐,改进道路运输的市场准人制度,以减轻道路运输企业不合理的负担,提高道路运输竞争力,为规范运输价格市场秩序营造有利的外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