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机制的培育与再造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3-02-15
社会诚信缺失所造成的危害已经引起国人的极度关注,纷纷呼吁要重建市场经济体制下的诚信,以规范市场秩序,提升国际声誉。
(一)把诚信培育与再造纳入政府规制范围的依据
1.诚信机制的缺位对政府规制的需求。诚信是社会运行的公用资源,无论从道德角度还是从资源角度来讲都是如此。按照市场运行的规则来看,政府是社会公共产品的提供者,因此政府通过各种手段保证诚信的良性环境的存在是义不容辞的责任。我们认为:之所以社会产生对政府规制的需求,是因为市场在运行中出现空缺和失灵。市场运行优化配置社会资源,产生效率以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但是市场不是万能的,常常伴随着经济外部性的存在。我国当前因诚信缺失导致的外部不经济更为严重,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每年因信用缺失和不规范而造成的损失使国民收入减少20%。因此需要政府利用各种手段促进培育和再造诚信机制和环境,减少甚至消除负外部性。
2.政府强化对诚信规制的权威性。首先,政府拥有绝对的公权利资源。在强制力层面来讲,拥有强权的国家政府在经济决策、方针政策的推行与实施方面其地位是不可替代的。其次,政府是市场秩序的制定者和维护者。当市场运行中产生外部不经济影响市场效率,侵害国民的利益时,政府不是旁观者,应该积极介入,用“看得见的手”来干预和纠正。第三,政府是社会公共产品的提供者和投资者。政府担负对社会公共产品的投资,目的在于提供基础设施和提升公民生活质量。就一般而言,公共资源大多是有形的,但我们所探讨的诚信资源恰恰是无形的,但这并不影响政府通过一定的方式把它制度化以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
(二)诚信建设中政府规制的方式和对策选择
政府规制的方式主要有经济性规制、社会性规制和法律规制三个方面:
1.通过经济规制,约束市场各个主体的失信行为,以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2.强化社会性规制,使市场主体遵守诚信成为自觉的行为。因而国家应确定明晰的产权制度,以明确市场主体在发展经济中的社会责任,也就是讲,要为自己的失信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3.健全、完善法律规制,强制市场主体为失信后果承担责任。一方面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诚信立法,因此需要尽快弥补这一空白。另一方面,我国的司法效率过于低下。审判周期过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能有效得到补偿,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失信行为;执法力度不严,是当前社会民众体会最深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同一案件不同地区处罚不同,同一地方不同的法官也有较大差距;更为民众不满的是对失信处罚过轻,起不到惩戒作用。
下一篇:论析广告符号与消费主义文化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