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防范农村小额信贷风险的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李娟 时间:2013-02-15
    农村金融机构如何选择社会信用合作组织,首先要看该社会信用合作组织是否具有足够多的社会资本,是否对借款农户拥有足够大的约束力;其次.要看该社会信用合作组织运行效率的高低,在这种合作关系中受到的激励程度的大小。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如果社会信用合作组织对借款农户缺乏足够的约束力,那么这种安排无法实现借款农户的信用增级,结果是小额信贷的风险和偿债责任被转嫁到了社会信用合作组织身上要如果社会信用合作组织自身的运行效率低下,或者缺乏利益激励,那么很大一部分小额信贷资金可能被该社会信用合作组织所损耗,结果是降低而不是提升了小额信贷的发放效率。因此,农村金融机构应该在权衡以上两点利弊的基础上最终选择合适的社会信用合作组织。

    (二)农村小额信贷服务中介创新
    为了防止小额信贷因农村金融机构与农户之间信息不对称出现道德风险问题,应该在农村金融机构小额信贷发放中引人第三方的作用,即在小额信贷资金供给者〔农村金融机构)与资金需求者(农户)之间建立一个能够有效贴近并深入小额信贷市场内部,处理小额信贷市场局部化信息的服务中介,由其来发现、收集、筛选、利用、供给信息,分散或承担部分风险,撮合可以给各方带来利益的小额信贷交易。功能完善的服务中介能够使农村金融机构与农户交易所需的信息链得到有效贯通,农村金融机构与农户在小额信贷资金流动中可以建立起长期的、深人的、有力的激励约束关系。
    1在农村金融市场各类主体及活动的基础上构建金融服务中介功能组织。金融服务中介的功能包括农户贷款担保、农业保险、农户信用评级以及各种类型的资金中介等等。构建金融服务中介的关键,是“由暗转明”,把多种多样的农村金融活动或组织特别是原本不公开的民间金融活动或组织参与者纳人规范化合法化的运行及监管体系中,以民间金融活动或组织为基础和主体构建功能导向性的组织模式。各类功能性组织要内生于农村金融市场的实际条件及现实需求,突出民间性、草根性、多样化及多层次性。不限形式、不限规模、不限所有制,从个人到机构,如独立的专业贷款人、信用代理和村镇银行,都可以成为金融服务中介的组织部分。农村金融服务中介组织主要的业务经营人员必须尽可能地贴近农村居民。吸引村镇内从事借款的人员、能人及有威望的人(如经营大户、村干部、村中大家族的长者)以各种方式参与进金融服务中介的运营中,在业务上发挥社会力量的激励、约束等作用。经营范围在最初阶段应该限制在村镇内,避免可能产生的非理性扩张冲动,在现实经营能力与信息比较优势的条件下实现获利经营。这样有利于充分有效的利用村镇内的局部化信息,对交易者实施有力行为约束。当金融服务中介市场体系逐步建立发展成熟后,机构的各类属性就应该通过交易行为由市场进行选择,在正规经营和信息分散之间找到一个效率最大化的边界。
    2.区分政策性和商业性金融服务中介功能组织。鉴于农业生产本身的弱质性和高风险性,农民融资能力的相对欠缺,政府对三农理应起到扶持援助作用,金融服务中介的建立运营需要突出政策性和商业性两个维度。如农业保险、农业贷款担保、农户信用评级这类对于商业资金起“引路针”和“定心丸”作用的组织,需要政策性力量在初始阶段扮演主要角色,突出制度供给引导的重要作用,强调其政策性机构的性质,淡化或降低盈利性的要求。或由政府独自出资组建;或由政府牵头,金融机构、农户参与共建。而对于各类资金中介、信息中介而言,如农户贷款中间商、小额信贷组织这类处理信息、实现资金有效流动的组织结构,则要明确商业盈利的性质。放开机构进人门槛,将政府制度供给引导和民间需求引导两方面的力量结合起来,在各种民间借贷行为与组织规范化、制度化、组织化的基础上建立大量小型商业主体。充分利用民间资本运营者在农贷市场中的优势,实现自我经营、自负盈亏。政府和监管部门着重建设严格监管、严肃责任承担的外部制度框架。
    3.严格金融服务中介组织的准人及监管。市场准入及监管的着眼点应放在各组成部分的功能性上,不能硬性强调其机构特征;不应干涉纳人正轨的自我经营的商业金融机构的具体业务。对运营自有资金的贷款类组织(机构或个人),不应单纯的规定资本金之类门槛限制,只需防止其变相吸收存款即可。可根据当地具体经济金融状况,规定机构出资人最大数量和最低出资额度;关注运营资金与资本金的比率,在初始阶段要求资本金超过运营资金,禁止资金杠杆作用的出现。可设置政策性措施激励其健康发展,并最终演化成为资金中间商—从农村金融机构等金融机构以协议利率批发资金,向其村镇内的需求者零售资金,并从中获利。这也需要政府设立强制性村镇再投资方面的规定,并允许存款类机构在不愿意自我经营的情况下向这些在信息处理、风险控制等方面具备比较优势的中间商出售手中的法定强制额度。
    对于“运营”信息的中间组织,如评级机构、没有自有资金的中介机构等,只需对其传递信息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即在一定时间长度内,考核建立在其传递的信息基础上的贷款业务的盈利率、不良率即可。当然,在公众存款类机构与这些机构的业务交往中需要监管部门的介人,而对于运营自有资金的贷款类组织而言,对于这些机构的评价筛选则完全可以自我进行,无需监管部门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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