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高科技条件下的劳动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杨太康 时间:2013-02-15
    价值量的形成是一个社会过程,即个人劳动转化为社会劳动、个别价值转化为社会价值的过程,是通过市场竞争由社会所规定的。商品的价值量不是由个别劳动时间而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决定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形成与变动是商品生产者竞争的结果,随着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变化,商品的价值量发生着相应的变动。“商品价值量表现着一种必然的、商品形成过程内在的同社会劳动时间的关系”。价值纯粹是一种社会关系,“表示消耗在物上的劳动的一定社会方式,它像汇率一样并不包含自然物质”。劳动生产力是由多种情况决定的,其中包括:工人的平均熟练程度,科学的发展水平和它在工艺上的应用程度,生产过程的社会结合,生产资料的规模和效能.以及自然条件”。在这里,工人的平均熟练程度是与他们掌握知识技术的水平和能力息息相关的;而且,工人的平均熟练程度作为活劳动的内化形态,也是一个历史的、动态的、相对的概念。因此,商品的价值量不可能是一个不变的量,而是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变化而变化的。虽然从整体来看,不管生产力发生了什么变化,同一劳动在同样的时间内提供的价值总是相同的,但从局部或个别来看,那些生产条件优越的劳动者能在同一时间里生产出较多产品,单位产品的价值量低于社会价值量,在价值规律的作用下便能获得较多的价值量。从拥有优越生产条件的个别生产者的劳动具有加强的生产力的性质来看,知识创新活动的复杂劳动起了自乘的劳动的作用,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一定的情况下,就会使他的产品的价值总量得到比向种社会平均劳动要多。关于知识创新活动创造的“价值”的计量问题,我们知道,价值是个抽象的范畴。商品中的价值虽然实实在在存在,却看不见摸不着,也不能直接计量,但一切劳动都是在时间中进行的;等量劳动的商品耗费等量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因而可通过劳动时间这样的间接方式表示来表示商品的价值量。知识创新活动创造的价值是在一定的时空中进行,也可用时间间接计量,它的价值量是一定时间商品生产过程中劳动脑力与体力的耗费量。
    三、商科技条件下的劳动价值分配问题
    在高科技条件下的商品生产过程中,劳动者一方面消耗了大量内化有知识技术的生产资料;另一方面支出了大量内化有知识创新的活劳动。根据马克思的劳动二重性学说,我们对知识经济时代的价值分配给以科学的解析。
    在知识经济时代,大量内化为知识技术的具体劳动,使其使用价值的生产效率即劳动生产率得到提高;知识创新活动的抽象劳动,使其价值创造的效率也高效发挥。因此,知识经济时代的价值分配应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体现知识创新活动的价值中枢地位。但是,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生产者占有的生产资料数量差异较大,因此,社会新增产品的分配既要考虑社会生产过程中各个劳动者付出劳动量的大小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比较,也同时要考虑生产者占有生产条件质和量的差别。假定全体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耗费的劳动量相同,那么,对社会新增产品的分配将按生产者占有生产条件的质(生产工具的先进与落后)和量(生产资料占有量的多与少)来进行分配。这样,生产条件在质和量上达到社会正常生产条件要求的生产者,在社会新增产品的分配中应得的产品数量就等于按社会平均分配的产品数量;生产条件在质和量上超过社会正常生产条件要求的生产者,在社会新增产品的分配中所得的产品数量将超过社会平均分配的产品数量,这部分超过社会平均分配数量的产品通过交换所实现的价值就表现为生产者的剩余(利润);生产条件在质和量上低于社会正常生产条件要求的生产者,在社会新增产品的分配中所得的产品数量将低于按社会平均分配的产品数量,这部分生产者不仅不能获得利润,反而会出现亏损甚至破产。因此,马克思指出:“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例如,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条件下,物质资料的生产条件以资本和地产的形式掌握在非劳动者的手中,而人民大众则只有人身的生产条件,即劳动力。既然生产要素是这样配置的,那么自然而然也就要产生消费资料的现在这样的分配。如果物质的生产条件是劳动者自己的集体财产,那么同样要产生一种和现在不同的消费资料的分配。
    由此说明,在历史上,任何社会的分配原则或分配形式,都不是按各生产要素在价值创造中的作用来确定的,而是由生产关系的基础—所有制关系的性质所决定的。同样,在我国社会主义现阶段,之所以贯彻以按劳动分配为主的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是由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并存的所有制结构决定的。因此,高科技条件下价值是由知识创新活动为主体的科技活劳动创造的,劳动创造价值的效能大大提高了,劳动价值论的表现形式就更加纯粹了;但劳动价值的分配则取决于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或者说社会生产方式的性质,而不取决于各生产要素在价值形成中的作用。正因为如此,我们更应充分注意到知识创新活动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国家应该在经济上给予知识分子以较高的待遇。这种待遇应与他们为社会创造价值和财富所作的贡献相一致,不能把一些高待遇仅仅作为一种鼓励措施,而应看作他们劳动应得的报酬。这一点要在各企事业单位乃至全社会的收人分配中体现出来,而且应作为一项长期的政策逐步予以法律化、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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