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价值理论与按生产要素分配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3-02-15
在我国,党的十五大提出实行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以后,在对按生产要素分配理论依据的探索中,一些学者回到萨伊、穆勒等的效用价值论上,把效用价值论作为理论依据。不过,他们与萨伊等人不同的,是把生产手段和收入来源相混淆,根本不谈生产要素参与分配与生产要素所有权的关系,而是认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是由于它们创造了价值的结果。“如果它们(注:指生产要素)真的不是交换价值的决定要素,为什么除了马克思分析时严格限制的条件即最原始的实物交换以外,商品交换时还要对其中包含的相关土地、资本、科技、信息和知识索取代价?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按生产要素分配的依据究竟是什么?是按它们在价值生产中的贡献(有的说是按它们在使用价值生产中的贡献,我认为这两者的本质是一样的,因为前者讲的价值就是使用价值)?还是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理解这一问题,深入研究一下马克思的价值理论和分配理论是十分有益的。
马克思认为,.使用价值是商品的一个因素,但是,商品对它的生产者来说没有效用,它必须用于交换,因此,商品同时又具有交换价值。“交换价值首先表现为一种使用价值同另一种使用价值相交换的量的关系或比例”,这一定义与萨伊等的定义没有区别,关键是如何来确定不同商品之间交换的比例。他认为,既然要对不同的商品作量的比较,就必须在商品中找到一种同质的东西,质不同则无法进行量的比较。“作为使用价值,商品首先是有质的差别”,因此,商品的使用价值即效用不可能成为对商品进行量的比较的依据。把商品的使用价值撇开,“商品体就只剩下一个属性,即劳动产品这个属性”,“如果我们把劳动产品的使用价值抽去,那末也就是把那些使劳动产品成为使用价值的物质组成部分和形式抽去。它们不再是桌子、房子、纱或别的什么有用物。它们也不再是木匠劳动、瓦匠劳动、纺纱劳动,或其他某种一定的生产劳动的产品了。……各种劳动不再有什么差别,全部化为相同的人类劳动,抽象人类劳动”,“这些物,作为它们共有的这个社会实体的结晶,就是价值—商品价值。;各种商品之所以能在量上相互比较,就是因为它们具有同质的东西—刊介值,两种一定数量的商品相交换,是因为生产它们时花费了相同的劳动。
很显然,马克思与萨伊等不同,他不是从物本身去寻找商品交换的比例,而是看到商品的背后是人,商品交换和物流的实质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在交换价值上,人的社会关系转化为物的社会关系”,物的交换本质上是人与人的劳动的交换。
从劳动价值理论出发,马克思建立了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分配理论,其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之间不存在一一对应的关系。价值是由劳动创造的,但是,马克思从来不认为,只有创造价值的人才有“资格”参与价值的分配。在谈到各种收入的来源时,马克思强调:“就劳动形成价值,并体现为商品的价值来说,它和这个价值在不同范畴之间的分配无关。……整个说来,当我们把劳动确定为形成价值的要素时,我们不是从它作为生产条件的具体形式上来考察它,而是从一种和雇佣劳动的社会规定性不同的社会规定性上考察它”,就是说,形成价值的劳动,是从劳动的社会性,即生产者的劳动相互依赖的角度来考察的。
2.分配关系是由人们在生产过程中的关系决定的。资本主义生产是商品生产,在商品价值的决定上,所涉及的只是社会一般劳动时间,即社会一般可以支配的劳动量。但是分配关系,“是以生产条件的一定的社会性质和生产当事人之间的一定的社会关系为前提的。因此,一定的分配关系只是历史规定的生产关系的表现。历史规定的一定的生产关系中,最重要的是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就在于:物质的生产条件以资本和地产的形式掌握在非劳动者的手中,而人民大众则只有人身的生产条件,即劳动力。既然生产的要素是这样分配的,那末自然而然地要产生消费资料的现在这样的分配”,即:“这个价值的一部分属于或归于劳动力的所有者,另一部分属于或归于资本的所有者,第三部分属于或归于土地所有权的占有者。因此,这就是分配的关系或形式,因为它们表示出新生产的总价值在不同生产要素的所有者中间进行分配的关系。”
3.生产要素所有者参与分配的依据: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在谈到生产条件的分配关系时,马克思指出:“资本(包括作为资本的对立物的土地所有权)本身已经以这样一种分配为前提:劳动者被剥夺了劳动条件,这些条件集中在少数个人手中,另外一些个人独占土地所有权,总之,就是在论原始积累的那一部分(第1卷第24章)已经说明过的全部关系。……人们用这种分配关系来表示对产品中归个人消费的部分的各种索取权。”对资本各种具体形式如何取得收入的分析,都是建立在这一基础之上。例如在分析产业资本时,他指出,“就利润来说,不同的资本家在这里彼此只是作为一个股份公司的股东发生关系,在这个公司中,按每100资本均衡地分配一份利润。因此,对不同的资本家来说,他们的利润之所以有差别,只是因为他们投在总企业中的资本量不等”,即他们在总资本中的所有权份额不同。分析商业资本时,他指出,商业资本由于参与了资本的再生产过程,执行了相应的资本职能,因而也与产业资本一样,凭借资本所有权要求获得平均利润;借贷资本尽管没有直接参与社会再生产过程,但它也要凭借资本所有权获得利息;地租则“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土地所有权本身,对于剩余价值(利润)部分的创造,从而对于借助瀑布生产的商品的价格的创造,没有任何关系。……所以,土地所有权并不创造那个转化为超额利润的价值部分……它不是使这个超额利润创造出来的原因,而是使它转化为地租形式的原因,也就是使这一部分利润或这一部分商品价格被土地或瀑布的所有者占有的原因”,如果土地所有者得不到地租,就是“意味着土地所有权的取消,土地所有权的废除。”
资本主义经济是市场经济,马克思形成的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分配理论,包含着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定性。我国目前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建立在多种所有制基础之上的,多种所有制的客观存在,使生产要素分别掌握在不同的人手中,生产要素的所有者理所当然地就会根据所有权,提出按生产要素进行分配,这是生产要素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而不是由于它们参与了价值的创造,这个道理甚至连主张效用价值论的萨伊等人心里也是明镜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