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对社会主义社会劳动和劳动价值论的时代思考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王维平 郭海奇 时间:2013-02-15
    按照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原理,在社会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应该反映的生产关系或经济关系是根本利益和整体利益一致的利益关系。在占主导地位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存在剥削关系,不论在什么样的工作岗位,不论是物质生产领域还是非物质生产领域,不论在从事生产、流通和服务领域的人员都是劳动者,他们的劳动都为社会主义现代化作出贡献。
    我们必须看到,社会主义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利用经济规律主动地创造历史的伟大尝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前无古人的事业,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我国必经的历史阶段,社会主义不能脱离人类文明大道,因此,社会主义社会的劳动既具有和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相联系的一些显著特征,又具有和现代市场经济相联系的一些基本特征。它们之间的关系是,后一个基本特征决定前一个显著特征,前一个显著特征制约和影响后一个基本特征。这是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和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之间的关系,是共性和个性之间的关系。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至少应有以下几个时代特征:
    第一,我们选择的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在混合经济条件下,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的关系有直接性和间接性相结合的现实矛盾。
    第二,我们选择的是按劳分配为主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制度,在这种制度下,客观上存在剥削现象,合法的剥削是被认可的。
    第三,我们选择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一切生产要素,不管是过去劳动还是现在劳动,无论是死劳动还是活劳动都要由市场来配置。劳动者已经成为社会的主人,他们的权益和尊严必须受法律的保护,但劳动力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还仍然具有商品特点,自由流动、自愿选择。
    第四,在社会主义物质生产和非物质生产领域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首先是基于经济利益之上的竞争关系,其次是合作关系。
    我们可以把社会主义社会的劳动者所处的领域划分为四个部门,并提出对他们劳动的价值创造特点的一些思考:
    一是物质产品生产部门。在这个部门工作的劳动者是直接物质产品的生产者,是直接的价值创造者,而不论是一线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二是精神产品生产部门。这个部门的劳动者是精神产品的生产者,也是价值创造者,虽然有些精神产品是非实体性的。
    三是流通和服务产品提供部门。在这类部门工作的劳动者是通过创造非实体性产品,满足社会需要的,他们的劳动是社会分工所必需,也创造价值。
    四是公共产品的提供部门。指上层建筑的有关部门。在这些部门的工作者也是劳动者,他们的劳动不创造经济价值,但创造社会价值。
    对社会主义社会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的深化认识,有利于我们理解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制度。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可以把社会成员的收人分为劳动收人和非劳动合法收人。凡通过市场技巧运作(如股票投资、证券投资、房地产投资等)所获收人称为非劳动合法收人,把直接创造价值和为价值创造作出贡献所获收人称为合法劳动收人。
    四、深化对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的认识应该创新的一些观念
    (1)劳动不仅限于生产性劳动,凡是为价值创造直接间接作出贡献的劳动即有用性劳动都是社会需要的劳动,社会分工不同,劳动的自然性质不同,劳动成果的表现形式也不同。
    (2)物质生产部门的生产性劳动直接创造价值,非物质生产部门的非生产性劳动有的也直接创造价值,有的间接创造价值。
    (3)再生产四个环节中的劳动虽然对价值创造的贡献不同,但构成社会总劳动,没有非生产性劳动,生产性劳动创造的价值难以实现。
    (4)有些部门为物质产品的价值生产创造条件,有些部门通过物质产品的生产直接创造价值,还有些部门通过满足社会需要创造非物质实体性价值需求,还有些部门通过智力劳动保障价值创造和提高价值创造的能力和水平。
    (5)物质生产部门,非物质生产部门,包括流通、服务和精神生产部门及其劳动者都是价值贡献者,社会需求满足者,社会财富创造者,社会生产力的推动者。
    (6)判断劳动者还是非劳动者的标准是,是价值创造的贡献者还是价值的无偿占有者或非法侵吞者。
    (7)一些通过市场机制运作所获收人,如股票、债券、期货等,是非劳动收人,但是合法性非劳动收人。这些收人不是通过对价值创造的贡献所获得的,但是社会容许的,市场经济条件容许的,允许这些收人的存在在当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总体上是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的。

    五、深化对劳动和劳动价值论的研究和认识的现实意义
    只有深化对社会主义社会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的研究和认识,才能说明工人、农民以外的社会其他劳动阶层也是社会主义的建设者。由于我们很早就断定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所以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社会阶层对社会的贡献以及他们的经济地位就已经得到党和政府的认可和肯定。但对上述阶层政治上的认可和肯定,明确他们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者,这只有通过深化对社会主义社会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的研究和认识才能够从理论上和思想认识上彻底解决。
    只有深化对社会主义社会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的研究和认识,才能解决对私营企业主的社会地位的评价问题,从而使他们愿意积累资本,创造财富,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服务。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现实是,剥削阶级作为一个阶级已经消亡,社会主义社会中有产阶层的资产有很多是靠科技和经营管理得来的,科技和经营管理本身就创造价值,有产者的财产很大程度上不是剥削的产物,即使有剥削,也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政策上容许的。马克思曾提出过不要资本家和其他剥削者个人对资本主义关系负责的观点。马克思指出:资本主义社会的资本家和地主及其他人,只是经济范畴的人格化,是一定阶级关系和利益的承担者,不管个人在主观上怎样超脱各种关系,他在社会意义上总是这些关系的产物。因此,“同其他任何观点比起来,我的观点是更不能要个人对这些关系负责的。这就要求我们在对待历史时把制度制约和个人因素适当分开。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历史条件下,只要经营者在政策范围内合法经营、合法盈利,就应该受到保护和认可。
    只有深化对社会主义社会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的研究和认识,才能使我们对私人财产和共同富裕有一个正确的认识。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宜言》中曾经说过,“共产主义并不剥夺任何人占有社会产品的权力,它只剥夺利用这种占有奴役他人劳动的权力”。在当今中国,劳动者买股票、办实业、投资行为不断增多,个人财产也逐渐增加。因此,怎样看待个人财产的问题也突出了。
    只有深化对马克思主义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的研究和认识,才能正确理解工人阶级的科学内涵和工人阶级队伍发生的新变化。内涵上,“工人阶级”是机器大工业的产物,在社会主义社会,他们是中国社会化大生产的代表。在我国,无产阶级已逐渐走向有产阶级,特别是其中的民营企业主和知识分子,会拥有更多的财产。外延上,邓小平同志早就从“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著名论断中得出了“知识分子是工人阶级一部分”的科学结论。要最终彻底实现工人阶级从无产者到有产者的转变,就要把广大科技工作者、文化工作者和经营管理者为主体的知识分子纳人工人阶级的范围,只有而且必须深人对社会主义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的研究和认识,才能为科学技术、经营管理甚至服务创造价值提供理论依据。
    只有深化对社会主义社会劳动和劳动价值论的认识,才能主动协调各阶层、各领域、各职业、各岗位劳动者之间的关系,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条件。因为只有深化这种认识,才能真正贯彻以捧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制度,坚持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同时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科学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建设共同富裕的、和谐的社会主义社会,实现小康社会建设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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