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劳动价值论分歧探源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3-02-15
论文摘要:劳动价值论百年争论源于两方面:抽象劳动、价值等概念的不可测度性;经典作家对劳动二重性原理只给出了界定,而未给出严密论证。上述问题导致了中国学术界关于商品价值源泉的重大分歧,也导致了劳动价值论与我国现行分配制度的抵格。归复经济学的实证性和马克思价值源泉的“社会关系说”,劳动创造的“价值”应定位在精神财富和物质财富两方面。在这一理论架构中,不仅价值创造与财富创造、财富分配正相关,而且理论与现实的抵格也将得到消除。
马克思劳动价值论自创立以来的一百多年中,西方经济学界围绕价值源泉、价值转型(或价格理论)等理论,曾展开多轮激烈争论。尽管相关争论至今悬而未决,但由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在西方经济学中处于非主流地位,上述问题逐步退出了经济学家的视野,对西方社会经济实践的影响更加微弱。在中国情况则完全不同。我国不仅有大量专门从事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研究的理论工作者,而且作为执政党的主流意识形态—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对我国社会经济活动和我国的改革开放实践起着指导作用。因此,被西方学者搁置的有关劳动价值论的争议,在我国却成了关乎国家发展、民族生计的重大问题。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劳动价值论的重要理论问题曾在我国学者间引起大量探讨与争论。时至今日,学者们的分歧不仅没有弥合,反而有扩大的趋势,且理论与实践抵悟问题久拖不决。这有可能导致两个不良后果:弱化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对实践的指导作用;推迟理论创新,延缓我国改革开放的进程。因此,重新认识劳动价值论迫在眉睫。
本文在解析劳动价值论核心理论研究中存在的主要分歧的基础上,探讨问题产生的真实原因,提出消解理论内部矛盾、理论与实践之间矛盾的思路。
在马克思的表述中,劳动二重性与商品的“二因素性”逻辑十分清晰:具体劳动创造商品的使用价值,抽象劳动创造商品的价值;商品的价值量由生产该商品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但为何商品价值源泉与价值量的争论一直存在?
(一)关于价值源泉
根据劳动二重性原理,具体劳动转移(形成)商品的使用价值,抽象劳动创造商品的价值。在这里,抽象劳动被认为“是人类劳动力在生理学意义上的耗费”,具体而言是“把价值看作只是劳动时间的凝结,只是物化劳动”。
然而,上述“价值”定义面临两个问题:(1)科学技术(包括机器、设备等生产资料)中的“物化劳动”是否创造价值;(2)第三产业(甚至提供公共服务的政府)中的“活劳动”是否创造价值。
根据劳动价值一元论,对这两个问题都将给出否定回答:物化劳动并不创造价值,其自身的价值只是转移到了新商品中;除了运输、保管,第三产业的活劳动不创造价值。面对科技在财富创造中的巨大作用,以及第三产业在国民经济中比重日渐上升的现实,我国学者对这两方面的问题提出了“改进”意见。
关于价值源泉问题,一些学者已根据“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的论断和科技在社会生产中的实际作用,反复“论证”过物化劳动也创造价值的观点。也有学者坚持活劳动创造价值的观点,批评“物化劳动创造价值”是混淆了使用价值(财富)的生产与价值创造、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这些不同概念。物化劳动是否创造价值还有大量学者参与讨论,因涉及的问题相同,故不一一列举。
理论分歧在扩大,而我们面临的严峻现实却是:要么承认物化劳动创造价值,从而承认价值源泉的多元性;要么否认物化劳动创造价值,从而质疑按要素分配的“正当性”甚至“合理性”。
价值源泉的探讨还延伸到生产性劳动与非生产性劳动的争论之中。一些学者认为,创造价值的劳动应包括第三产业的活劳动(服务),但不应包括公共服务(如公务员的服务)的活劳动。类似的观点还有“总体工人”说。
然而,学者们扩大“生产性劳动”范围的尝试并不成功。原因是第三产业是一个包括劳务、金融、资讯、文教、科研、医疗、体育等众多领域的庞大产业,将其纳人“生产性劳动”的依据是什么?更进一步讲,如果第三产业的劳动服务创造价值,为什么公共服务(公务员、非政府组织成员的服务)的劳动就不创造价值?
综上所述,劳动价值论关于价值源泉的解释,不仅理论逻辑难以一致,更为关键的是理论与现实存在矛盾。
(二)关于价值且
对“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价值转型)的争论也是一个老话题。庞巴维克、萨缪尔森曾将其视为马克思理论体系的“终结”,但这个问题在当今的中国仍然没有得到解决。
个别商品上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第一种含义的劳动)时间,由社会生产的“平均劳动熟练程度和平均劳动强度”决定;而社会总劳动(第二种含义的劳动)时间则是由社会总需求决定。马克思也曾指出:“不仅在每个商品上只使用必要的劳动时间,而且在社会总劳动时间中,也只把必要的比例量使用在不同类的商品上。
然而,两种含义的劳动时间并存将遭遇理论逻辑的一致性问题。因为第一种含义的价值是活劳动的“物化”与“凝结”,而第二种含义的价值则取决于社会总需求。显然,由于衡量价值的标准不同,因此根据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得到的价值源泉、价值量就不一定相同。
早年国内学者曾提出由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共同决定”价值的观点。现在国内多数学者倾向于折中: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价值,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规定价值实现的“经济界限”,即“实现论”。
在笔者看来,无论价值“共同决定论”还是价值“实现论”,在逻辑上都是对劳动价值一元论的颠覆。
价值“共同决定论”等于承认了市场需求参与了商品价值的决定,这还是劳动价值一元论吗?而价值“实现论”既已承认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市场需求)为商品价值的实现设定了“经济界限”,并决定了哪些个别劳动有资格参与价值实现的加权平均,这个作用对于价值形成还只是“间接影响”吗?
马克思自己对这个问题的表述清晰、透彻:“在这里,社会需要,即社会规模的使用价值,对于社会总劳动时间分别用在各个特殊生产领域的份额来说,是有决定意义的。但这不过是已经在单个商品上表现出来的同一规律,也就是:商品的使用价值,是它的交换价值的前提,从而也是它的价值的前提。马克思的“有决定意义”、“交换价值的前提”这些表述怎么能被解读为“间接影响”?
(三)劳动价值论的“科学化”
近年来,有学者尝试用数学表达和推导来论证劳动价值论的科学性。但数学推导只能检验推理过程是否存在逻辑错误,并不能直接验证前提(或公理)本身是否成立。因此,用现在定义的土地、资本等其他“生产要素”替换“劳动”,同样能用这些数学模型推导出土地、资本也创造价值的结论。
其实,在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理论体系中,“价值”的含义具有二重性,即作为劳动耗费的“价值”和作为生产关系的“价值”。本节的分析将表明,作为生产关系的“价值”与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理论体系保持了更高的逻辑一致性。所以,坚持这层含义的劳动价值论将使相关的理论分歧得到消解。
(一)作为劳动耗费的“价值”
劳动价值一元论认为,商品的价值是无差别的抽象劳动的“物化”或“凝结”。该命题(前提)面临真实性的考验。笔者甚为疑惑,为何鲜见学术界对这方面问题的探讨?
首先,抽象劳动“物化”或“凝结”为商品的价值能否被观测④?如果将抽象劳动定义为人类劳动中脑力与体力的耗费,那么,根据我们每个人自己的体验,或者通过选取某项生理指标(如热量代谢、脑电波、肌肉运动等)来测度,我们似乎也能验证生物学意义上抽象劳动的存在。然而,由于上述生理指标不具有经济上的可操作性,因而抽象劳动不可测度。
其次,价值量如何直接测度?在经验科学中,我们无法找到一个直接度量价值、价值量的指标,因而无法借助科学实验来观察认识商品如何“凝结”、“物化”抽象劳动。而在理论思辨中,劳动二重性原理只是一个命题表述,或者是假定,经典作家并未对命题的真实性做出严密论证。
最后,抽象劳动与价值的逻辑关系是否存在?如果经验上没有测度抽象劳动和价值的指标,理论上也未曾论证抽象劳动与商品价值间因果联系的真实性,我们怎么知道抽象劳动“创造”了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