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服务劳动的性质——基于劳动价值论的视角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3-02-15
由以上分析可知:服务是一种用来交换的非实物劳动产品,是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商品。
三、服务劳动创不创造价值
对服务劳动是否创造价值的问题,国内学者提出了许多不同的看法。20世纪$0年代初期有人认为,服务有价值,但不是服务劳动创造的,而是来自物质生产部门的价值转移;服务性劳动不形成价值,服务生产价格是物质生产部门创造的价值以类似生产价格形成的方式转化而来的;服务收人不是服务劳动者创造的,而是通过国民收人的再分配由物质生产领域转移过来的。90年代以来情况虽有所改观,但仍有不少论者认为服务劳动不创造价值,至少不是所有服务劳动都创造价值。如有的认为“对第三产业的劳动是否创造价值的问题,不应简单地做出全称判断”;还有的则认为第三产业部门的价值不是由服务劳动创造的,而是由第三产业部门的非劳动要素创造的,传统的劳动价值理论容不了三次产业理论。这些观点都是值得商榷的。
价值是凝结在商品中无差别的一般人类劳动,商品的价值只能由生产该商品的劳动创造,服务产品的价值自然也就只能由生产服务产品的劳动创造出来,而不可能是由物质生产部门的劳动创造出来后,通过某种途径无偿转移的。实物生产中的活劳动只能创造实物产品的价值,实物产品中凝结的劳动时间决定服务价值的说法,是经不起推敲的。首先,如果服务的价值是由生产实物产品的活劳动创造的,则实物产品本身的价值必然始终少于生产其所耗费的劳动量,这显然违背了马克思关于商品的价值是由生产该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原理。同一劳动量,决不可能既形成实物产品的价值,同时又形成服务产品的价值。其次,如果服务的价值由实物生产中的活劳动创造,则难以解释服务领域投人的不变资本通过服务具体劳动转移的问题,因为不变资本不可能在服务领域发生转移,它也不可能转移到实物生产领域中去。再次,如果服务价值来自对实物生产中的活劳动创造的价值的转移,那么,按此说法,随着服务在国民经济中比重不断增大,即使生产单位实物产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不变,其价值也会随服务比重的增大而不断减少。于是,决定价值量的不再是价值规律,而是价值量的大小由服务比重决定的“新规律”,并将导致价值规律被否定,劳动价值论被抛弃的结果。此外,对于“价值转移论”来说还有一个关键的间题是:这种价值转移的途径是什么?价值难道可以违背等价交换原则不经过交换就从实物生产领域转移到服务生产领域吗?如果实行等价交换,那这种转移又如何发生?可见,所谓“价值转移论”是完全站不住脚的。
值得注意的是,马克思对生产劳动的认识,也是随着研究的深人而不断丰富和充实的。在研究的开始阶段,他以资本主义的棉纺织业为例,认为只有物质生产部门的体力劳动才是创造价值的劳动。而当他将目光转向“劳动过程本身的协作性质的发展”,考察总体工人的劳动时,认为作为局部工人的脑力劳动者由于“成为总体工人的一个器官”,“不一定要亲自动手”,也参与了价值的创造。当马克思进一步把研究范围从物质生产领域扩大到非物质生产领域时,他明确肯定服务与物品的交换是“等价物换等价物”,服务劳动也形成价值。马克思甚至还分析了基础科学领域里的劳动创造价值的问题,认为作为科学产品的“二项式定理”也有价值,而“生产川‘二项式定理”的劳动显然不是直接生产实物产品的劳动,也不是实物产品生产中的一个环节。所以,对服务劳动的认识,不应仅仅的停留在"19世纪英国棉纺织业”的阶段,而同样应该不断深人和丰富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