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关于坚持和发展劳动价值论的几点思考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郑来春 时间:2013-02-15
    第一,只有劳动才创造价值,物化劳动并不创造价值。
    “物化劳动创造价值”本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只是19世纪西方庸俗经济学的“生产要素价值论”在新时代形式上的翻版,内容并无多大变化。马克思在世时就曾批判过萨伊创立的“三要素创造价值”的理论,马克思认为,抽象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只有劳动并且只有人类的活劳动才创造价值,其他任何物化劳动如机器、土地和资本等都只能转移价值而不能够创造价值。但时代的变迁带来了新的需要解答的问题。由于现代科技革命带来了生产力的飞速发展,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技术因素在经济增长中的贡献率越来越大,在生产中活劳动的耗费越来越少,同样的时间和同样数量的劳动力,如果采用高效率的机器设备就能生产比过去多几十倍、几百倍的产品,并且机器人和“无人工厂”也出现了。于是就有人提出了“物化劳动也创造价值”的命题,认为活劳动不再是价值的唯一源泉,而是物化劳动和活劳动共同创造价值。
    这种观点表面上重视科学、知识和信息等在现代社会生产中的巨大作用,符合现代社会的实际,也抹上了一层科学的油彩,但实际上并不成立。理由如下:
    首先,价值是凝结在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而自主自觉的劳动是人所特有的。劳动是一种主体性的创造活动,动物没有主体性,物化劳动也没有主体性。只有人才是劳动的主体,动物不可能进行劳动,物化劳动更不能进行劳动。所以,只有人的抽象劳动才能创造价值。

    其次,物化劳动是人类劳动的物化,本身并不能创造价值,只是人创造价值的条件、手段和工具。物化劳动是劳动者过去劳动的结果,在新的劳动过程中,它作为生产资料,又是劳动者现在劳动的必备条件和手段。正如马克思所说,生产资料“不仅是劳动过程的结果,而且是劳动过程存在的条件”,生产资料的全部作用和意义就在于吸纳一定量的劳动力,使劳动者的劳动创造出更多的大于生产要素价值的价值,这就是生产资料的使用价值所在。没有它们,劳动过程就不能进行。同时,作为劳动资料的物化劳动又是劳动者作用于劳动对象,生产产品的手段和工具。“劳动者利用物的机械的、物理的和化学的属性,以便把这些物当作发挥力量的手段,依照自己的目的作用于其它的物。在劳动资料中,劳动工具特别是先进的机器设备还能进一步提高劳动者的劳动效率,使劳动者在相同的时间内创造出更多的产品。尽管如此,物化劳动还是不创造价值。因为设备的先进只是表明劳动者劳动技能和劳动效率的提高,如果说设备排挤了工人或者机器人取代了工人,那也只能表明简单的手工劳动让位于复杂的技术劳动,创造价值的是操纵这些机器设备和机器人的技术工人的劳动,机器设备和机器人则是他们创造价值的工具。
    再次,物化劳动不创造价值与按要素分配并不矛盾。有学者认为生产决定分配,并从按要素分配倒推出物化劳动创造价值。但是,按要素分配只是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在生产资料私人占有的前提下社会产品分配的一种形式,因为如何分配并不由生产决定的,而是由所有制关系决定的,分配关系在本质上是生产资料所有制在经济上的实现。
    第二,所有“生产”出商品的劳动都创造价值。
    在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中,价值是商品的价值,是凝结在商品中的一般人类劳动,抽象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因为抽象劳动是舍弃了具体特性的一般人类劳动或劳动的一般,因此,就不存在只有“生产性劳动”创造价值,而“非生产性劳动”不创造价值的问题,只要是以交换为目的的有用劳动,所有“生产”出商品的劳动都创造价值。不管是物质生产劳动,还是科技劳动、管理劳动、服务劳动等等,只要它是“生产”商品的劳动,都创造价值。
    对于商品而言,判断“什么劳动创造价值”的标准只有一个,就是看它是否“生产”出了商品(当然,这里的“生产”是一个十分广义的范畴,包括物质、能量和信息的所有变换)。既然抽象劳动是舍弃了具体特性的一般人类劳动或劳动的一般,价值是凝结在商品中的一般人类劳动,那么就不存在只有“生产性劳动”创造价值,而“非生产性劳动”不创造价值的问题。所以,所有“生产”出商品的劳动都创造价值,不管是物质生产劳动,还是科技劳动、管理劳动、精神劳动、服务劳动等等,只要它是“生产”商品的劳动,就创造价值。
    有人曾经提出过原始的未经开垦的草原、森林、土地、湿地等天然形成的自然资源的价值不是人类生产性劳动所能创造的。阎这里首先涉及的是商品经济的常识问题,因为产品分属于不同的所有者即产权是商品经济产生的两个基本条件之一,原始的天然的自然资源没有归属,不可能成为商品,根本谈不上商品的价值和价值的创造。其次,天然资源虽然不是劳动创造的,但是,要取得对它的所有权却必须付出劳动,所以,当能够把这些天然资源当作商品出售时,就已经有劳动凝结在其中。它的价值就是获取和占有它所耗费的劳动,这和劳动创造价值并不矛盾。
    同样的道理,古玩、陈酒、钱币、专利、版权、商业秘密等等商品的价值,都由能够得到它们的劳动的难易程度决定。比如古玩,越古老的东西越难得到,所以就越有价值。不过,这里劳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还原性”的劳动,因为有些东西即使付出再艰辛的劳动也无法得到,这些商品的价值量是由社会或者说是由市场决定的。
    行文至此,有必要谈一下价值量的决定问题。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只是社会必要劳动量,或生产使用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该使用价值的价值量。”这一论断使劳动价值论遭到了极大的话难,因为“自劳动价值论建立以来,还没有一个人能够算出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实际上,不论是马克思还是西方经济学家,都将劳动时间看作是商品交换的基础,现代西方经济学教科书在阐述机会成本时,也将劳动时间作为一个基本的标准。可见,在这一点上,经济学界还是有基本共识的。价值是凝结的劳动,劳动的计量单位是社会必要的简单劳动时间,“比较复杂的劳动只是自乘的或不如说多倍的简单劳动”。 “各种劳动化为当作它们的计量单位的简单劳动的不同比例,是在生产者背后由社会过程决定的,因而在他们看来,似乎是由习惯确定的。”实际上,现实中价值量和价格,都不可能由模型或公式精确地推算出来,而只能由社会或市场决定。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提出也并不是要精确地核算商品的具体价值量,而是要为各种不同商品的交换找一个可以相互比较的标准。事实上,在商品经济不发达的地方,比如在我国20世纪80年代的农村,依然存在着“换工”的说法,就是现在的小手工艺者,也还在用手艺换取“工钱”。
    当然,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内容十分丰富,本文所论及的只是其中最基本的范畴和命题,但是,我们只有遵循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精神实质,立足于当代经济的发展现状和趋势,才能更好地坚持和发展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顺利推动我国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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