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关于劳动价值论的逻辑思考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3-02-15
四、价值创造问题与收入分配问题
是否只有物质生产劳动才创造价值,或是否只有劳动才创造价值,这类实证问题为什么往往会演变成为规范问题呢?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价值是由谁创造的”这一实证问题,被认为与“谁应当获得收人”或“谁应当参与分配”这一规范问题密切相关,而目“劳动是价值的源泉,只有创造价值的才能参与分配的观点”被认为是马克思的观点。正是在这种“只有价值的创造者才应当获得收人”思维方式的支配下,改革开放以来,每一次关于劳动价值论的讨论几乎都是为了解释或论证现行分配制度或分配政策的必要性或合理性而引起的,或者说,国家现行分配制度或分配政策的每一次改革或调整,都会引起一次关于重新认识劳动价值论的讨论或争论。最初,关于商业等非物质生产领域的劳动是否创造价值的讨论或争论,实际上就是为了论证商业等非物质生产领域的劳动者也应当参与按劳分配而引起的,后来,为了说明在我国现阶段按资本等生产要素分配的必要性或合理性,又导致了关于物化劳动是否创造价值的讨论或争论。应当指出的是:即使“只有价值的创造者才应当获得收人”这一价值判断被参与讨论的所有人所认同,“谁应当获得收人(价值判断),谁就是价值的创造者(性质判断)”这种推论,也是不符合逻辑的。其理由前面已经说明。
现在需要说明的问题是:“只有价值的创造者才应当获得收人”本身并非人人均无异议的公理,实际上也不是我们讨论或争论中的既定大前提,而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如果说“种瓜得瓜,种豆得豆”是人人均无异议的公理,那么,我们应当接受的推论也不是“只有价值的创造者才应当获得收人”,而是“只有价值的创造者才应当获得价值”,或“只有收人的创造者才应当获得收人”。因此,价值创造与收人分配之间是否具有“种瓜”与“得瓜”或“种豆”与“得豆”之间的逻辑关系,就取决于我们所说的“收人”与“价值”是不是等同的概念,或者说,“只有创造价值的才能参与分配”这一命题是否成立,取决于被我们分配的对象是否是价值。如果“收人”与“价值”并不是等同的概念,或被我们分配的对象并不是价值,那么,“只有价值的创造者才应当获得收人”,或“只有创造价值的才能参与分配”,所包含的实际上就是“种瓜得豆”或“种豆得瓜”的逻辑。
价值创造与收人分配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呢?弄清这个问题对于理顺关于劳动价值论的讨论中的逻辑关系具有重要意义。而这个问题本身的关键则在于:在收人分配中被分配的对象到底是什么。关于被分配的对象无非有两种说法,一是分配价值,二是分配财富或使用价值。如果被分配的对象是财富或使用价值,那么,分配的原则就应当是“只有创造财富的才能参与分配”,而不是“只有创造价值的才能参与分配”。马克思是否主张“只有创造价值的才能参与分配”,实际上也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本文不展开讨论这个问题,但有一点是一叮以肯定的:马克思本人将价值创造与财富创造是严格区分开的。他在《资本论》中明确指出:“劳动并不是它所生产的使用价值即物质财富的唯一源泉。正象威廉·配第所说,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这就是说,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说的是商品价值的创造问题,而不是财富或使用价值的创造问题。因此,如果被分配的对象是财富或使用价值,那么,我们所讨论的价值是由什么创造的、价值是由什么样的劳动创造的等问题及其结论,与收人分配问题之间就没有任何必然联系,或者说,二者之间就是“种瓜”与“得豆“或“种豆”与“得瓜”的关系。
当然,如果被分配的对象是价值,我们所讨论的价值创造问题与收人分配问题之间就可能有一定的关系。不过,这种关系仅仅只表现为我们所得出的结论与收人分配问题可能有关,即如果认定“种瓜得瓜,种豆得豆”这个理,就可以根据“谁是价值的创造者”来确定“谁应当获得收人”。但是,这种关系是不能颠倒的,即不能以“谁应当获得收人”作为“谁是价值的创造者”的依据,否则就成了“得瓜种瓜,得豆种豆”的理。另外,如果我们在讨论中所说的价值,是指马克思在其劳动价值论中所定义的价值,即“只是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的单纯凝结”,那么,认定“被分配的对象是价值”,也就意味着认为人们通过分配所得到的是一种看不见、摸不着的东西。这种关于被分配对象的说法是否说得通,就成了一个必须考虑的问题。
在讨论中,实际上不少人所说的价值并不是马克思在其劳动价值论中所定义的价值。本来,价值这个概念就有多重含义,谁也没有规定只能采用马克思在其劳动价值论中的定义。但是,在讨论或争论中必须遵守概念和论题同一的逻辑规则。在关于劳动价值论的讨论中,首先必须同一的概念就是价值,这一关键的概念不同一,论题就必然不同一,所谓讨论或争论也就毫无意义。而且,如果我们讨论的是马克思本人有关劳动价值论的观点如何这一学说史问题,我们所说的价值就只能是他在其劳动价值论中所定义的价值,否则,就会犯混淆概念或偷换概念的逻辑错误。
总而言之,在讨论中价值这一概念必须具有同一性,在此前提下,确定被分配的对象到底是价值还是财富,就可以弄清价值创造与收人分配之间的关系;如果价值创造与收人分配之间的关系理顺了,就有可能在讨论中将实证问题与规范问题区分开,进而使正确与否的问题和过时与否的问题以及经济学理论问题和经济学说史问题区分开,从而使我们的讨论落实到价值是由什么创造的、价值是由什么样的劳动创造以及马克思本人认为什么样的劳动创造价值等实质性问题上,还关于劳动价值论的学术讨论的本来面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