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当议现阶段私营经济中剥削存在的客观必然性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3-02-15
马克思认为价值创造是一元的,其唯一源泉是活劳动。在这里,价值范畴仅仅被看成生产商品人类活劳动的凝结,并以此为基础马克思阐明了资本主义社会资本家对雇用工人的剥削关系。马克思主义认为,在资本主义社会生产中,工人劳动创造的价值大于劳动力价值的那一部分剩余价值被资本家无偿占有,这是资本家剥削工人的秘密所在。按照马克思伦理观点,价值创造和价值分配应该一致。即,谁创造了价值,谁就应该拥有价值。价值是由工人活劳动创造的,就理所当然归工人所有。实际上,马克思确立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相一致的分配模式实现前提必须是生产资料单一的公有制,也就是说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是经典作家为未来社会设计的理想分配模式。在这种生产方式下,社会成员都必须把自身的劳动作为获取生活资料或者消费资料的唯一手段。因而,可以从根本上消除任何人凭借生产资料的所有权而获取他人剩余劳动或剩余产品的剥削现象。而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运行中,由于生产力水平决定了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那么在分配方式上就不可能按照马克思设想的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相一致的分配模式进行。从另一方面来说,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仅从价值创造决定价值分配本身也存在局限性。因为商品是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统一体。价值的实现必须以商品的使用价值存在为前提,而商品的使用价值是生产要素共同创造的结果。在生产要素分属于不同所有者情况下,商品的使用价值分配或商品本身分配就必须按照所有要素在这一使用价值创造中的贡献进行分配,否则,生产要素无法实现相结合,社会生产将不能进行。那么,就无法生产出一个价值原子来。实际上,只要社会生产的客观结果以商品的形式存在,就必然存在分工和生产资料分属于不同的所有者,那么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就不具有相一致条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决定了在私有经济中,私营企业主通过资本投人和企业经营管理而获取经营收人、风险收人和剥削收人,剥削收人作为一种产权和激励制度,促进了社会的生产,增加了劳动者就业,繁荣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其存在具有社会进步性和客观必然性。
三、结论及启示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私营经济的发展有其客观必然性,私营经济中剥削的存在也是无法回避的现实。对私营经济中的剥削问题就应该采取辨证的态度,应该鼓励现阶段私营经济中符合国家政策的合法剥削,同时,对私营经济中的剥削行为进行规范、限制和引导。(1)在私营经济的政策和立法中,政府应对雇工的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劳动条件加以规范,维护雇工的合法权益。在1996至1997年北京市社科院社会学所和全国妇女研究所对全国八个城市40家私营企业调查中发现,巧%的雇工需要经常加班,2.5%的雇工每天都要加班。加班在2小时以内的48.3%,2至4小时的占44.9%,连续加班6小时以上的占2. 2%。雇工平均每天工作8. 3小时,每周平均工作6. 15天,休息0. 85天。就劳动条件来说,13. 8%的雇工在高温环境中工作,19.3%的雇工受到粉尘伤害,13. 6%的雇工在有毒有害的气体中工作。因此,对私营经济中存在的问题和违法行为,政府和国家执法部门应加强执法力度,进行积极监督和引导。(2)对私营经济的剥削程度应加以限制,反对苛刻性和掠夺性的剥削。对私营经济剥削程度的计量以及适度剥削的界定是当今私营经济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目前,还没有相关的研究成果。适度剥削应是在现阶段人们能够容忍和认可的,不会引发社会矛盾和社会稳定的剥削程度。(3)国家对私营经济剥削收人应加强税收调节,防止收人分配差距的过分悬殊。私营企业主有普遍的偷税、漏税动机,造成雇主和雇工收人的极大差距,这是与改革的“共同富裕”目标相违背的。同时,收人的过分拉大不利于社会生产力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因此,在私营经济发展中,必须加强国家收人政策的调节,为私营经济正常发展提供制度约束和保障。
现阶段对我国私营经济中剥削问题,坚持用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论方法分析剥削实质的同时,还要坚持用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在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辨证统一中分析剥削的发展和存在的客观必然性。改革开放20多年的实践证明,与剥削相联系的私营经济的存在和发展,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为此,我们应该允许其存在和发展,鼓励并监督它们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