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再认识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3-02-15
我们认为,应当从理论上澄清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这是不同的两件事。价值是由劳动创造的,但创造出来的价值如何分配,则由分配规律决定。只要存在所有权差别,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就要参与价值的分配,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就价值创造而言,要把价值源泉与价值形成区别开来。从价值源泉的角度来说,人类社会劳动是商品价值的唯一源泉。在这个意义上,人类社会劳动作为一般的无差别的人的体力和脑力的耗费,无论是创造社会财富的物质生产性劳动,还是作为为社会提供服务和精神产品的非生产性劳动,都是创造价值的劳动。但对于创造社会物质财富而言,只有把人的劳动与资本、土地、技术和其他资源等要素结合起来,人类社会劳动才得以在社会的物质财富中凝结,即价值形成。在商品经济条件下,这部分劳动才以价值的形式体现出来。在现代社会,要素拥有者愈来愈多,如家庭金融资产、科技人员拥有的专利和技术等,这些要素拥有者可以将其要素投人生产经营过程,而要素的占有者要用其占有和被使用的资源获取收益,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个分配原则。这种状况的实质,是生产要素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对于生产要素的所有者来说,任何生产要素的投人都会产生相应的收益索取权。不然,要素所有者宁可让他的要素闲置,也不会让人无偿使用。从功能上讲,生产要素参与收人分配,有助于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和节约使用,它能够激发生产要素的所有者配置资源的积极性,是市场有效运转的基本动力所以,生产要素参与收人分配,是现代经济条件下必须遵循的收人分配原则。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允许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就是对生产要素所有权的承认是符合市场经济原则的。
这里还有一个如何看待要素分配中是否存在“剥削”的问题,这也是当前劳动价值论研究中争论较多的问题。其实,对“剥削”不能一概而论。我们认为,与管理、技术相联系的收人,当然不是剥削收人;对于资本、土地等生产要素所有者所获得的收人,则要作具体分析。如我国私营企业主就其劳动而言,具有生产劳动和剥削劳动双重性质。这些人直接参与了企业的劳动、管理、提供技术、承担风险他们的收人中有一部分是由这些要素带来的,这部分收人不是剥削收人,除此以外的收人才是经济学意义上的剥削收人。由此观之,私营企业具有一定程度的剥削也是不能否认的。指出有剥削存在并不意味着完全否定其合理性,同样,也不能因为剥削在一定历史时期是合理的就否定它存在剥削。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符合“三个有利于”标准,在经济建设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鼓励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是必要的。为此,在一般情况下,不宜张扬私营企业的剩余价值剥削问题。只要是合法经营,就应得到合理回报。社会主义的目标之一就是要消灭剥削。但是,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即不发达阶段,资本仍具有历史存在权,某些劳动者还需要通过“雇佣”的形式与生产资料结合。这种情况下只能建立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形式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非公有制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国民经济的发展仍有积极作用。因此,现阶段,一定范围剥削关系的存在不仅是客观的,而且甚至是必要的、有益的。对于有利于经济发展的剥削行为在政策上予以保护、引导,这正是历史唯物主义者的基本态度。
总之,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具有极其丰富而深刻的内容,是我们认识当今社会生活、分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新情况、新问题的理论指导。但由于时代的局限和理论研究的侧重,这一理论也并没有穷尽一切真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面对新的情况、新的问题也要接受新的检验,与时俱进,这是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的应有品格。时代对理论提出了挑战,同时也为理论的发展提供了机遇。中国共产党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忠实继承者和捍卫者,但他们不迷信、不盲从,而是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优良传统,提出要结合新的实际深化对劳动价值论的研究和认识。毫无疑问,这必将开掘出理论研究的新内容、新领域,从而极大地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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