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理解我国公共养老金债务风险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彭浩然 时间:2013-02-15

【核心提示】只要转轨成本问题得到妥善解决,我国就可以为下调社会统筹部分的缴费率挤出空间,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真正建立起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长效机制,同时促进养老保障第二支柱——企业年金的发展。

在人口老龄化的压力下,公共养老金的债务风险是各国政府面对的重大挑战之一。自1997年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从完全的现收现付制,向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统账结合”模式转轨以来,关于我国养老金债务问题的争论就频频出现在各大媒体上。一方面,部分专家学者屡屡提及巨额养老金债务规模,深深地刺痛了国民的敏感神经;另一方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新闻发言人多次强调,我国养老保险基金总体上收入大于支出,当期不存在基金缺口问题。那么,究竟该如何理解我国公共养老金的债务风险呢?

隐性债务规模测算存在差异

要理解好这个问题,首先需要从现收现付制谈起。在现收现付制下,当期在职人员的缴费用于发放当期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同时,当期在职人员也预期在他们未来退休以后,可以按照国家规定领取相应的养老金。这是国家对参保人员的一种承诺及债务,由国家信用作担保。由于不存在任何可见的借贷行为,而仅由国家的规定和强制力来保证实行,故称之为隐性债务。

理论上,隐性债务规模等于参保人未来养老保险待遇与缴费的精算现值之差,再减去养老保险基金当期结余。在具体测算过程中,通常需要对人口年龄分布、工资增长率、养老金待遇调整办法、通货膨胀率作出假设,而且测算周期较长(通常为75年)。因此,不同学者和研究机构所得到的结论,会存在一定的差异。

制度转轨过程中的隐性债务显性化

养老保险隐性债务是一个非常有用的概念。没有必要将隐性债务规模降至零。只要隐性债务规模占GDP的比例可控制,参保人的缴费水平可接受,就无须过分担心,让现收现付制一代一代运行下去即可。

然而,如果养老保险制度从现收现付制向基金积累制转轨,那就无法回避隐性债务问题。因为改革前在职职工的缴费,用于支付当期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并未形成基金积累,原本指望未来新加入者会支付他们的养老金,但是改革后,未来新加入者的缴费全部或部分进入了自己的个人账户,不再全部用于支付改革前在职职工的养老金。那么,现收现付制下的隐性债务,在转轨过程中就变得显性化。这部分显性化的隐性债务就是制度的转轨成本,国家必须想办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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