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金融工具准则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 时间:2013-02-15
    【摘要】2006年2月颁布的新会计准则可以说是我国会计准则发展历程中的一座里程碑,它基本实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为我国经济全面融入世界经济潮流,为我国企业真正应对全球化的挑战提供了“通行证”。新会计准则与旧会计准则相比在体系、理念上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本文对新会计准则中金融工具准则进行了浅议分析。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金融工具准则;浅析
  一、金融工具概念
  金融工具准则规范的是金融工具交易活动,包括发行、持有、转移等方面的会计核算和列报披露的规则。所以,首先需要理解金融工具的概念。
  金融工具无疑是与金融市场紧密相关的,没有比较发达的金融市场,则不可能存在相应的金融工具。金融市场的基本功能是资金融通,即提供资本流动和交易的场所。
  金融市场提供了资金融通和流动的场所及规则,金融工具就是促使资金在金融市场上融通和流动的具体媒介。根据准则的定义,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个企业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单位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
  从金融工具所约定标的类型可分为基本金融工具和衍生金融工具两类。基本金融工具中关于权利义务约定对象直接对应的是资金流,包括企业持有的现金、存放于金融机构的款项、普通股,以及代表在未来期间收取或支付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或义务等,如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存出保证金、存人保证金、客户贷款、客户存款、债券投资、应付债券等。衍生金融工具中关于权利义务约定对象直接对应的不是资金流,而是基本金融工具或者其他衍生金融工具,包括远期合同、期货、期权等。
  二、金融工具准则体系和规范范围
  金融工具准则具体包括四项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具体规范金融工具的确认、计量和列报事项。我国金融工具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本一致。
  引入金融工具概念是2006年颁布的新准则亮点之一,金融工具概念下,既包括了各类企业普遍涉及的货币资金、往来款项、长短期借款和证券投资事项,也包括一般企业可能较少涉及的期权、期货、远期合同等衍生工具投资事项,这些事项均属于金融工具准则规范范围。
  三、主要核算和披露规定
  1.金融工具的分类与确认
  从会计核算角度,金融工具分为以下六类: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其他金融负债;权益工具。
  (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具体又可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和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2)持有至到期投资
  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3)贷款和应收款项
  是指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对于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金融资产,企业可以将其直接指定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5)其他金融负债
  主要指经初始确认后没有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其他金融负债。包括一般企业的应付账款、长期借款等。
  (6)权益工具
  权益工具是指能证明拥有某个企业在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的剩余权益的合同。例如,企业发行的普通股。
  (7)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重分类的特别规定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经初始确认后不得随意变更,准则对重分类行为进行了规范并设立了惩罚性条款。
  2.主要计量属性的应用
  关于金融工具的计量共有公允价值、摊余成本、历史成本和现值等计量属性。所有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及权益工具的初始确认均以公允价值计量。对于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按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且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3.金融资产转移的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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