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贸与外贸船运货物保险条款承保风险差异评析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3-02-15
对于一些货物是否属于保险条款所列的限制性保险标的,被保险人则需要认真区别。例如金矿粉运输,此处的货物是否属于限制性保险标的中的“金”,存在疑问。正常理解,此种货物并非金,其价值远远低于金,但实务中有的被保险人将其保险金额定得很高,究其原因是将加工成本及加工后的价值考虑在内,因为保险金额定得高,支付的保险费也相应提高,但实际上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价值的部分无效,而金矿粉的保险价值与加工后的金的价值是不同的,也就是说虽然被保险人支付了高额的保险费,投保了高额的保险标的,其得到的保险赔偿不会超过金矿粉的保险价值。相反,保险公司可能以其实际投保“金”却未特别约定和注明为借口予以拒赔。因此,被保险人对金矿粉的投保金额应该比照金矿粉的保险价值确定,而不应比照金的保险价值确定。另外,虽然金矿粉并非金,但为了避免日后的争议,笔者仍然建议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此货物品名,而不要用金属矿粉之类的概括名称。
(二) 做好投保的告知工作
外贸船运货物保险条款对告知义务没有单独规定,应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内贸货运保险条款方面,2009年以前使用的条款规定,一旦投保人在告知中存在问题,保险人即有权终止保险责任或拒绝赔付损失。新《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中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无效。鉴于《保险法》和《海商法》均规定,只有当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时,或虽非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但相关情况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影响时,保险人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才不赔偿。因此,2009年的内贸保险条款也做了相应修改,这对被保险人较为有利。但是如果违反了告知义务,被保险人仍然面临该违反义务被认定成故意,或者即便不是故意,但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影响,如果这样,其仍然得不到保险赔偿。例如有的投保人在投保时将船龄写错,如果最终确定的事故原因与船舶设备的使用年龄状态有关,则很可能成为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因此,被保险人一定要注意告知情况的准确,特别是当其通过投保人投保时,一定要对投保过程进行跟踪了解,避免违反告知义务。
(三) 在条款约定方面争取最大的利益
如果被保险人有足够的订约优势,在投保时应该尽量对一些承保风险向保险公司提出有利的承保要求。例如外贸船运货物保险条款中沉船本身是承保风险,没有其他限制。内贸船运货物保险条款中,沉船虽然也是承保风险,但保险条款对沉船的原因作出了限制,要求导致沉船的原因须为条款中的一些列明风险,即限于列明风险导致的沉船风险。作为船运货物被保险人,对船舶沉没的原因往往无从知晓,或者即便通过某种途径(例如海事局的调查报告)知道了沉船原因,该原因是否属于条款列明风险也容易产生争议,因此,被保险人如果有足够的订约优势,应该要求在条款中直接确定沉船就是承保风险,而无需区别沉船是否由于条款中的一些列明风险所致。
(四) 对含糊的风险约定要求澄清
对于绝大多数被保险人而言,不可能具备上述订约优势。各保险公司针对标准的保险条款轻易是不会同意改动的。在此情况下,针对某一险别承保的具体风险应该考虑采取适当方法加以澄清。例如《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中承保的“暴风”风险,被保险人(投保人)完全可以在投保时要求保险公司释明该风险的含义,是否扩大至8级风,如果保险公司的解释局限于11级风,被保险人完全可以选择向其他保险公司投保;如果保险公司解释扩大至8级风,最好能够留下书面证据,即便不能留下书面证据,如果能够对相关解释录音保存,亦具有证据效力,可以在出险时最大限度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五) 充分运用逆利益解释原则保护自身利益
当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针对一些承保风险往往有不同的解释。被保险人要充分运用逆利益解释原则保护自身利益。
前文提及的暴风风险针对的风力等级即存在逆利益解释。再比如,船舶发生碰撞导致的货损,属于承保风险,但什么是船舶碰撞有时会存在不同解释,当两船实际并未发生接触,而导致其中一船船货损失时,是否构成保险中的碰撞,保险公司对此往往倾向于否定解释。但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案件的复函中明确指出,船舶保险条款中的碰撞包括无接触碰撞。此处的解释虽然然针对的案件是有关船舶保险条款的案件,但既然有此解释,被保险人在涉及船运货物保险条款时即可以运用逆利益解释原则作出对自己有利的解释。
虽然内贸和外贸的保险实践中,具体情况千差万别,被保险人注意的侧重点会有所不同,但只有被保险人充分了解保险条款的含义和差异所在,才有可能保障其自身的利益,回避风险。希望本文在此方面对贸易方投保船运货物保险起到帮助。▲
上一篇:着力唱好现代服务业发展重头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