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斯密的经济伦理思想与政府预算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姚莲芳 时间:2013-02-15
    论文关键词:斯密经济管理;公共利益;公平正义;政府预算
  论文摘要:基于斯密的经济伦理思想,对政府和政府预算进行分析。政府既是经济人的利益维护者,同时也是非经济人的利益代表,其职责的主要目标是维持社会和谐。政府预算从形式上看是法律文件,公平正义是其内在的本质要求。构建和谐社会的发展目标,要求我国在坚持市场取向改革的前提下,按照公平正义的原则改革和完善政府预算。
    当经济学不断被要求回归现实,关注公平、正义、幸福等人类切身利益问题时,斯密的道德科学中所蕴涵的许多重要思想对我们进一步深化思考具有指导意义。政府预算作为政府职能的实行方式,怎样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笔者将基于斯密的经济伦理思想,对政府和政府预算的公平正义原则进行分析。
  1、政府是公共利益的代表和反映
    现代财政学是研究国家经济行为的学科,国家的经济行为实际上是代表公共的行为。国家能不能代表公共的利益、代表到什么程度,取决于国家的制度安排。因此,把个人意愿集合成公共的意愿是问题的关键,这也就是公共选择。从制度安排的角度看,政府是执行“国家意志”的专门机构,是代表公共选择的执行者。政府的经济行为表现为政府预算收支,预算产生的制度安排也就是“公共选择”制度的具体形态。西方公共选择理论的一个基本出发点就是把经济学中的经济人假设的自利选择引进人们的政治行为的分析中。公共选择学派认为,既然政府是由人组成的,政府的行为规则是由人制定的,政府的行为也需要人去决策,而这些人都不可避免地带有经济人的特征,因此没有理由把政府看做是超凡脱俗的超级机器,没有理由认为政府总是集体利益的代表和反映。
    在经济思想史上,斯密通常被视作现代经济学的鼻祖,“经济人”的假设也往往追溯到斯密的思想中。《道德情操论》和《国富论》是斯密整个写作计划和学术思想体系的两个有机组成部分。《道德情操论》始终是同《国富论》平行交替进行写作、修改和再版,说明斯密的经济思想和伦理思想之间具有内在的联系。在《道德情操论》第六版的公告中,斯密谈及:在第六版的最后一段他承诺将会有另一本关于法律和政府的书,并说在《国富论》这本书中他已经部分地履行了这个承诺。可见他认为《国富论》承接了《道德情操论》的思想。因此,研究斯密的“经济人”不能离开他的伦理思想。
    在斯密的时代,整个社会特别是英国正处于商品经济形成时期,以货币为媒介的商品交换已逐步成为社会经济生活的主要内容。在这种情况下,自利、求利的“经济人”范畴的提出,大大肯定和促进了经济活动的活跃与商品经济的发展。在斯密的道德哲学体系中,私人的利益目标和自利的行为本身并不带有道德上的贬义,他十分强调私人利益的正当性。经济人追求自己的利益也要受到“一只看不见的手”的指导,理性地参与自发的竞争,“经济人”是具有“慎重之德’,的理性人的化身。经济人的行为除了受利己心的支配外,还要受到同情心、追求自由的欲望、正义感等道德情操方面的因素的影响,经济人还有“道德”因子。“经济人”在实现自利的同时,不仅不能损害别人的利益,而且还要利他。“经济人”的自利和个人利益通过分工和交换过渡为利他和社会利益。
    “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假设一再引用的一段话是:“我们每天所需要的食物和饮料,不是出自屠户、酿酒家和面包师的恩惠,而是出自他们自利的打算。”其实,将这段话认真读一遍就不难发现,斯密在这里要强调的是,在市场中,正常的交易活动为什么会发生?如何被完成?以及这段话所在的那一章的主题:“为什么会有分工?劳动分工是如何形成的?”斯密强调了互惠贸易的普遍性,但这并不表明,他就由此认为,对于一个美好的社会来说,仅有自爱就够了。斯密恰恰明确地站到了另外一边,他并没有满足于把经济拯救建立在某种单一的动机之上。晚年的斯密在其生前最后一次修订的《道德情操论》中写道:“人们不应该将自己看作某一离群索居的、孤立的个人,而应该把自己看成是世界中的一个公民,是自然界巨大国民总体中的一个成员,”而且“为了这个大团体的利益,人们应当随时心甘情愿地牺牲自己的微小利益”。经济理性的确是支配人的行为经常的动机,但它无法成就人类行为的全部美德和高尚品格,只有“人道、公正、慷慨大方和热心公益是最有益于他人的品质”。

    可见,在斯密的心中,“经济人”并不是纯粹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自私自利之人,他同时具有“道德人”的特征或身份,是“正义之德’,的承担者。一方面,市场经济制度这个历史的给定物是斯密研究的逻辑起点。政府是市场经济成文制度的供给者,即政府充当经济人维护者的角色,从这个意义上说,政府也具有“经济人”的理性。另一方面,斯密在创建他的财政理论的时候认为政府从事的三职能是不生产价值的,斯密称之为非生产劳动。这表明在斯密的思想中,政府的主要职责是从事非生产劳动的,即政府具有非经济人的理性,是不以货币表达的财富极大化为目标的。因此,政府既是经济人的利益维护者,.同时又是非经济人的利益代表,既是“谨慎之德”的主体承担者,更是“正义之德”的主体承担者,其职责的主要目标是维持社会和谐.政府是公共利益的代表和反映。
  2、保障社会公平正义是政府预算的本质要求
    政府预算作为政府经济行为的表现,其对政府能否真正成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和反映的意义与影响是不言而喻的。不同的经济体制有不同的预算程序,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预算产生的制度安排也就是“公共选择”制度的具体形态。“公共选择’,的范围是按政府设置进行的,我国的设置是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级政府。在斯密看来,预算收支应属于法学范畴。斯密在为《道德情操论》第六版写的新增前言《告读者》中写道:“在本书第一版的最后一段中,我曾说过,我将在另一本论著中努力说明法律和政治的一般原理……不仅涉及正义,而且涉及警察、国家岁入、军备,以及其他任何成为法律对象的东西。在《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中,我已部分地履行了这一诺言,至少在警察、国家岁人和军备问题上。”由此可以看出,斯密将“国家岁人”是作为“法律对象的东西”,但划人经济学范畴研究,这是牛顿方法在经济学中的应用,即财政收支研究力着点在经济学上。斯密认为,既然是法律问题,那就是个公正正义问题,法律的关键在十维护正义,而正义的本质在于处罚侵害行为,正义是“社会这个伟大建筑的基石”。
    在斯密的伦理学体系中,“公正的旁观者”、“合宜性’,和“同情心’,的根本目标,乃是达成一种促使社会均衡和谐发展的道德行为,这种道德行为不是建立在某些个人的伦理判断之上,而是基于一种具有社会属性的“一致的估价”之上,以此来维系不同社会成员之间的与其自利本能相融洽的社会合作。斯密认为,道德是受“公正的旁观者’,约束的,是一种自律行为;而正义是最基本的、最起码的道德要求。斯密把谨慎、仁慈和正义都作为个人的品质,正义和仁慈是对别人幸福的关心所要求具有的两种不同美德。在斯密看来,缺乏仁慈的行为,应该受到责备,而积极的仁慈实践,是应该受到称赞甚至感激的;至于正义,违反它必须受到惩罚,而遵守它,则是天经地义的,几乎不值得感激。
    在斯密看来,“正义准则是唯一明确和准确的道德准则;其他一切美德都是不明确的、模糊的和不确定的。”斯密将正义比作“语法规则”,其他美德比作“批评家们为写作的美妙和优雅规定的准则”。所以,正义原则往往具有非常确定的强制性和约束性,正义是靠权威来贯彻的。其他美德无法“立法”,而正义是可以且必须立法的。正义是通过遵守某种法的规则,使每个人的自由合理地得到保证。斯密对正义的说明总是与法律联结在一起。保护和满足经济生活最基本需要的法律就是最正义的法律,法律必须具有道德性,才能成为好的法律。在《国富论》中,斯密更明确更具体地阐述了这一点:“任何国家,如果没有具备正规的司法行政制度,……那么,那里的商业制造业,很少能够长久发达。简言之,人民如对政府的公正,没有信心,这种国家的商业制造业,就很少能长久发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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