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问题的思考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3-02-15
“新农保”制度中,对于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这种方式虽然能提高中青年的参保率,提高社会的养老意识。但这一“捆绑”模式带来种种弊瑞:首先,“新农保”是自愿参加的制度,而第一代老人的养老金收入以第二代的参保为前提,给“自愿”参保增添了强制意味,不仅制度本身矛盾。也使“新农保”的受欢迎度下降。其次,捆绑式的参保模式也不利于我国城镇化的发展。在我国,有大量的农村年轻劳动力在外地打工、创业,且大多渴望在城市生活,在各种社会保障制度没有衔接起来前,将父母的基础养老金资格与子女参保捆绑起来,这种变相的强制性给我国城镇化发展带来消极的影响。
五、个人账户中政府补贴部分不可继承缺乏人性化
《指导意见》中规定,“新农保”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即个人账户中政府补贴的资金,参保人死后,不可继承,参保农村居民个人账户中地方财政补贴的部分在某种程度上仍然属于政府所有。这与个人账户资产私有性特征是矛盾的,缺乏人性化,也会降低农民参保的积极性,同时也不利于与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转换。笔者建议,个人账户中政府补贴的部分归个人所有,可以继承。或者采取分类实施的办法,正确处理财政补贴资金,即根据参保者缴费年限的多少给予相应的补贴和延伸福利。如参保者在未领取养老金之前死亡,可以分为参保5年内、5~10年、10~15年、15年以上四个档次给予部分的补贴或者发放相应丧葬补助金的方法。对于正在领取养老金的参保者死亡的情况,若账户仍有余额,也可以根据其余额领取年份的多少给予相应的补贴或者发放相应的丧葬补助金,让参保者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实际享受其实惠。
六、个人账户的保值增值问题
据统计,截至2010年3月底,全国“新农保”参保人数共计4685万人,领取待遇人数1570万人。“新农保”基金收入117.38亿元,基金支出4585亿元,累计结余242.69亿元。随着“新农保”制度的扩大和发展,“新农保”基金规模也会越来越大,个人账户如何保值增值将是新农保制度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由于农村养老保险以县为覆盖范围,基金大多集中在县级保障部门,其保值增值受到人才、信息、投资能力等方面的限制,可以考虑将保障基金委托省级或国家级社会保障机构代管,或者建立类似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形式进行运行。此外,个人账户也将带来一定的行政管理成本、银行账户管理成本等,而且小账户的负担会更重。因此,需适时开拓个人账户投资渠道,实现个人账户的保值增值,确保广大农村居民的切身利益,也是“新农保”制度持续健康发展的关健。
七、政府财政支持压力
根据精算,我国农村居民60岁时平均余命为20.62年,72岁时平均余命为11.86年。“新农保”制度中规定,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为139,也就是说,政府必须承担近12年的养老金支付。这是一笔不小的支出,将构成较大的隐形财政压力,威胁“新农保”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另外,中央财政的补助到位应该没有问题。2008年,我国中央财政收入3268056亿元。这样,中央财政一年补贴“新农保”的数额占2008年中央财政收入的比重为1.64%。由于2008年我国中央财政收入占总财政收入(61330.35亿元)的比重达533%,而中央财政支出占总财政支出的比重仅为21.3%。可以说1.64%这一比例非常小,中央财政完全可以负担得起,即中央财政有能力承担“新农保”财政补助(中国统计年鉴)。但是,省级以下政府尤其是贫困地区的补贴资金能否到位有待探讨,政府的补助是在缴费阶段补助还是在受益阶段补助也需要研究,缴费阶段当期政府的财政压力较大,但是,能调动农民参保的积极性。受益阶段补助对当期压力较小,但是对未来政府的压力较大,而且金额具有不确定性。在现行的行政体系下,容易引发政府的道德风险,即可能不考虑整体福利,而选择当期政府的福利最大化,选择受益阶段补助。因此,各地制定政策时要充分考虑现在和将来的财政状况,选择整体福利最大化的方案。此外,随着农村居民寿命的增加,实时调整养老金的计发月数,引入精算因素,采用较为科学、精准的养老金计发月数。保障“新农保”制度健康、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