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城乡统筹中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于向辉 李素枝 时间:2013-02-15
    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关键是农村居民社会保障问题。当前,应当全面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进一步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探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与家庭保障、土地保障相结合的保障体系。要特别注意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做到即征即保,确保他们的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探索进城务工人员的就业、社会保险制度,确立稳定的劳动生产关系,并尽快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社会保障关系接转制度。
    2、科学制定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规划.首先,要明确制定规划的指导思想,要从战略的高度考虑问题,有效地把农村社会保障建设和我国关于农村发展的一系列重大方针和决策有机结合起来,用积极的社会保障促进农村的发展和现代化。要通过建设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打破城乡二元结构,统筹城乡发展,促进社会公平;要使建设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成为增加农民收入,改善农村民生,扩大内需长期的、稳定的、规范的制度安排:要使建设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成为巩固计划生育成果,迎接人口老龄化挑战的重要途径。其次,要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项目。一个健全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应当包括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农村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五保供养制度、被征用土地的农村居民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优抚制度、社会福利制度、医疗救助制度等内容。要让社会保障覆盖到全体农村居民,要让每一类农村居民都能拥有相应的有效的社会保障。
    3、改革公共财政管理体制,加大政府投入.在我国1994年实行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中,受当时历史条件的影响,“分税制”方案未将“社会保障”列为财政的主要支出项目,也没有对各级政府所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障支出责任进行明确划分。在农村社会保障问题上,财政是否应当对农村社会保障给以一定的投入,如果投入,中央、省(市、自治区)、市(地区)、县、乡各级财政各应当承担哪些项目,各应当承担多大的比例,目前在各级财政的事权划分方面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必须调整和完善现行财政体制,理顺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合理确定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明确划分中央、省级、省以下各级政府的社会保障职责,再根据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科学进行中央与地方收入的划分,进一步完善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充实基层政府财力,构建起促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财政体制。根据我国实际,农村养老保险和农村医疗保险最好由中央统一投入,或者由省级政府投入。其他保障项目可由省级财政统一投入。
    4、努力提高农村社会保障管理服务水平.首先,为了改变政出多门、效率低下的状况,应建立由财政、劳动、人事、民政、卫生、银行等部门组成的农村社会保障专门机构,负责规划、政策、实施办法的制定和资金征收、管理、经营、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及资金保值增值的策划,明确划分各部门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的分工与责任。要健全制度,强化管理,严格监督和检查,实行业务公开和信息定期发布制度,增加工作的透明度,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强化约束和激励机制,提高工作效率;其次,要加强农村社会保障组织建设,除县级应设立统一的农村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外,还要在各乡镇设立专门的农村社会保障派出机构,统一经办农村社会保障工作,避免农民多头办事、徒劳往返,从而减轻农民事务负担。最后,抓好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公共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使参保人享受到方便快捷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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