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失地农民生活保障问题探析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沈阳 王英杰 时间:2013-02-15
  论文关键词:失地农民 生活保障
  论文摘要: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乡结合部失地农民越来越多。由于征地补偿标准低、就业安置力度小、缺少必要的养老保险等原因,致使失地农民生活保障出现问题。为此,从提高征地补偿费、加强就业安置、建立养老保障机制等方面入手,可以更好地理清思路,解决失地农民的生活保障问题.
    近年来,随着我国工业化的稳步推进,经济的迅猛发展,城市的快速扩张,城郊失地农民越来越多,据统计,我国现有失地农民约4800万。随着失地农民的不断增多,失地农民的生活保障问题,成了影响城区和城郊农村稳定、影响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问题。为了研究失地农民生活保障问题,笔者随机抽取了济宁市新城区某乡镇全部失地的大屯(97户)、李桥(35户)、北营(59户)、大店(30户)、南屯(34户)等5个村255户失地农户,分别对他们进行了相关的问卷调查。通过调查和分析归纳,基本理清了失地农民生活保障的现状,问题存在的原因,以及提出了相应对策建议。
    一、对失地农民生活保障问题的现状分析
    (一)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缺乏有效保障。土地是农民祖祖辈辈赖以生息繁衍的基本生活资料。它不仅是农民得以延续后代的重要生活来源,而且是农民重要的生产资料,是农民获得生存保障的基础。现阶段,土地己成为农民重要的社会保障的依靠,农民一旦失去土地,就失去了生活的全部保障。
    事实正是如此,失地农民在土地被征用后,丧失了基本的生活保障。按照有关规定,国家对失地农民的安置可分为货币补偿,就业安置,划地安置、住房安置等形式。但调查发现,现阶段,大部分地方为了方便,往往采取货币补偿“一次性买断”的方式,对失地农民予以补偿。货币化安置比例高达92%。由于农民思想观念较落后,理财观念差,进城就业困难,无地可种等原因,这就不可避免的使失地农民失去基本生活保障。
    在被调查的255户农户中共有人口1024人,这些人均按照当地补偿标准获得1-3万元的补偿。除此之外,政府和社会对这些失地农民没有更多的生活保障措施。失地农民得到补偿款后,大多数人把相当一部分钱用于现实的物资消费,购买摩托车、冰箱、电视机、洗衣机、家具等生活消费品,翻修房屋等。有些家庭钱很快花完,生活陷入窘境。就业无门,种地没地,这部分人就开始不断到当地政府和上级党委、政府群体上访,严重影响了当地政府的工作。政府忙于解决群众上访这个“一票否决”的问题,无暇顾及招商引资、发展经济等工作。
    (二)失地农民的就业、务工机会不多。农民土地被征用后,应该区别情况给予安置就业。然而现实生活中,由于城乡二元结构的分割,农村户口成了农民就业的严重障碍,使农民很少有机会在城市里找到工作。事实上,大多数失地农民既当不成农民,也做不成市民,只能成为社区游民、社会流民。尤其需要指出的是失地农民中年龄较大的,失去土地后,就成了“种田无地,上班无岗,低保无份”的“三无”人员。目前生活依靠有限的征地补偿金,“坐吃山空”,等补偿金用完后,生计就麻烦了,如果再遇到生病或其他意外,生活就更艰难。在被调查的282名青壮年农民中,仅有13%的人通过征地被予以安置就业。剩下的绝大多数人处于闲置、失业状态。
    (三)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缺失。事实上,由于长期以来城乡处于分割状态,我国的医疗、养老保险在城市里比较完善。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推行还处在刚刚起步阶段。目前,农村养老仍然以家庭养老为主,而大病医疗保险等等仅仅在一些有条件的地区展开,覆盖面狭窄,保险金额十分有限。绝大多数农民还不能得到基本的医疗、养老保险。而失地农民失去了土地的使用权,补偿金又用于解决眼前的生活问题,医疗、养老保险更是无从谈起。在被调查的1024名失地农民中,有60岁以上的老人共计136人。他们也和其他村民一样,按人头分到了土地补偿款。这些人中,没有人获得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自己也没有购买。其他青壮年人和孩子,也没有养老和医疗保险。养老和医疗保险在失地农民中缺失现象十分普遍。
    二、对失地农民生活保障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征地补偿标准过低是失地农民生活保障问题存在的首要原因。对失地农民的土地补偿费用过低,是造成失地农民生活保障出现问题的主要原因。据国家有关统计资料显示,征用农地的土地收益分配格局是,政府占60%-70%.村级组织占25%-30%,农民仅占5%-10%。改革开放以来,政府通过征用农地的价格“剪刀差”,从农民身上拿走2万亿元人民币。正是由于对失地农民利益侵占太多,致使失地农民问题成为令人关注的社会问题。
    另外,我国现在的土地征用制度还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时代的特征,尽管征地补偿标准随物价上涨作过一些调整,但《土地管理法》规定的“适当补偿”原则,决定了给失地农民的补偿不是公平的完全补偿,是“征用”而非“征购”,这种过于强调国家强制性权利的规定,与主体地位平等的民法基本原则发生了冲突,使得国家、集体、个人的财产在权利性质上是不一样的。这就意味着排序在前的主体可以合法侵害其他主体的财产权利,把农民排斥在土地收益的分配体系之外。如我国现行的土地法规定:对征地农民的补偿,按前三年农业的平均产值来计算。但是,近年来农产品的价格不断下降,按法定标准计算出来的补赔偿标准己经名实不符,根本不能解决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而且一些地方还在打农民的主意,连十分低廉的法定补偿款项也不兑现,致使失地农民的生活保障出现问题。以被调查的大屯村征地补偿安置办法为例,村民盛传康家,三口人共有土地1. 5亩(实际上城郊别的村许多家庭远低于此数目)进行赔偿,实行住房安置。则丈夫妻子补偿费各2. 7万元(1.8万元/亩/1. 5亩),小孩子0. 6万元,一家共计获补偿6万元。这笔钱用于新家的简单布置后,所剩不足5万元。而这笔钱要用于全家今后所有用度开销,显然难以为继。过低的补偿费,根本难抵郊区农民原来土地上产生的综合性丰厚收益,使他们经历了由富返贫的巨大落差。这是正常的家庭尚且出现返贫现象,而在调查中了解到,失地农民因病、残、年龄等因素返贫的比率极大,已成为一种普遍的现象。
    (二)缺少就业务工安置是失地农民生活保障问题存在的主要原因。失地农民的产生,从一定意义上来说,是城市化进程中的正常现象。农民失地并不可怕,怕的是农民失地的同时又失业,这样,失地农民将成为困难的贫民。城市化的一个重要标志是农民数量的减少,如果一方面农民数量在减少,另一方面部分改变了户籍性质的失地农民又成为了新的城市贫民,结果仍会影响城市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随着我国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市场经济建设带来了企业用工方式的市场化,政府传统上行之有效的安置方式逐渐失灵,对失地农民的就业和务工安置力度也越来越小。因此,失地农民再就业十分困难。失地农民生计是否有保障,身份能否顺利转变,农转非后能否实现再就业是关键。现实的问题恰恰是失地农民大多数文化水平和职业技能都较低,参与市场竞争能力较差,加之郊区农民原有的优裕条件所形成的思想观念障碍,如懒惰、大钱不会找,小钱不愿找等等,再就业十分困难。因此,对大多数人而言,失地就等于失业。如果没有政府的帮助,失地农民就会整体性地沦为城市社会的贫困阶层,成为城乡结合部境遇最糟糕的群体。当前,全国大中城市城乡结合部普遍存在“四多”现象,即治安案件多,违章搭建多,非法客货营运多,环境卫生及城市管理问题多。这些现象的出现,除城乡结合部外来人口较为集中等因素外,也与当地失地农民的低就业率息息相关,这些现象己经对郊区城市化进程产生了十分严重的阻滞作用。更令人担忧的是,失地农民由于就业不充分,生计缺乏来源,政府又不能依靠,极易使他们产生抗拒社会的心理,一些人凝聚成团,引发许多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进而影响整个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三)缺乏社会保障机制是失地农民生活保障问题存在的重要原因。在我国社会生活中长期以来存在的二元机制,使我国城市和农村截然分割。这严重影响了我国社会经济的正常发展,产生了重城市,轻农村的不良后果。我们在城市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医疗、养老、失业保险等在内社会保障机制。在农村,社会保障机制几乎空白。一般农民没有社会保障但有地可种,尚可维持生活,但失地农民既没有社会保障,有没有地种,生活困难可想而知。因此,缺乏社会保障,是失地农民生活存在问题的重要原因。
    为了顾全现代化建设的大局,农民曾为国家优先选择的工业化战略承担了很大的发展成本。计划经济时期的“剪刀差”让农民付出了约6000-8000亿元的代价。改革开放时期政府部门低价征用农村土地,又使农民蒙受了至少2万亿元的损失。因此,应该给予农民同等的国民待遇,保证农民和城市居民一样享有社会公共服务和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
    三、解决失地农民生活保障问题的对策分析
    (一)提高对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多种方式保障失地农民的利益。首先,要提高征地补偿标准。调整现行土地征用补偿政策,切实保障失地农民的合法经济权益。根据目前的政策规定,农民被征用土地后所获得的补偿偏低,根本无法解决农民失地后的基本生活。在多数地方,农民只获得征地收入中的5%-10%作为补偿。尽管在实际操作中,各地的标准因地价高低而有所不同,但以县(市)为例,一般征用一亩土地,农民实际所得补偿金在1-3万元之间,而补偿金是以被征用地的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计算,既没有考虑今后农业产出的逐年增加因素,也没有考虑以后物价上涨的因素,更没有考虑今后土地的升值因素。更何况,征地的使用权是40-50年,而补偿的年限只相当于6-10年。有专家调查,2002年被征地的农民所获得的补偿按照当地目前的物价水平和生活水准,一般仅够维持基本生活两年半左右。因此,保障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当务之急是必须从政策法规上进行调整,使政府通过垄断土地一级市场,适当降低税费,调整土地出让收益分配比例,以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农民所得补偿调整的幅度可从目前征地收入的5-10%提高到25-30%,或者按照被征用地的使用年限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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