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小额信贷公司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孟德锋 时间:2013-02-15
  小额信贷公司贷款成本高。国际上实现商业可持续的小额信贷组织平均管理成本在10%~15%左右,而中国小额信贷公司的每笔贷款成本在20%以上[11],而且投向三农的贷款需要实行一定的利率优惠。这无疑压缩了小额信贷公司的利润空间,影响到其商业可持续性。
  3.经营品种单一。按规定,小额信贷公司除“只存不贷”外,还可以提供中间业务、汇款业务、租赁业务等金融服务。但“只贷不存”的政策约束和小额信贷专业技术经验的缺乏,使得小额信贷公司简单复制商业银行信贷产品开发和市场开拓模式。小额信贷公司的资金来源有限,所以只能将资金集中于收益相对较高的贷款业务,较少开展资产转让、票据贴现等低风险的业务。这些业务需要银行的配合,由于小额信贷公司附带的高风险性,和较低的利润水平,商业银行没有足够的激励去联合小额信贷公司开展这些业务。而且,小额信贷公司目前并没有进入小额支付清算系统,所以即使允许小额信贷公司开展汇款业务,也只能是纸上谈兵。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小额信贷公司服务客户的能力,也限制了其业务开拓的动力。
  (三)机遇(O) 1.农村金融市场空间较大。长期以来,中国农村金融供给小于需求的矛盾较大。就正规金融机构为代表的金融资源的配置而言,目前中国农村的金融资源只占到总量的15%。而政策性金融机构作用有限,商业性金融机构追求集中、大额的贷款方式以及农信社的商业化倾向,都和农户小额、短期、时效性高的金融需求相背离,农户不得不借助于民间金融。仅就江苏省而言,中国人民银行对1 226个乡镇的民间高利贷情况调查表明,截至2006年8月末,江苏省民间高利贷资金规模为40.12亿元,约占农村金融机构贷款余额的2.43%,存在高利贷现象的乡镇覆盖率为19.7%。民间金融的较大规模反映了小额信贷公司拥有较大的潜在市场空间。
  2.政策约束逐步放松。从2005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培育竞争性的农村金融市场……探索建立更加贴近农民和农村需要、由自然人或企业发起的小额信贷组织”之后,2006—2010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逐步加大了对小额信贷公司的政策支持力度。2007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明确将小额贷款组织纳入到农村金融体系中。2008—2010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都明确对小额信贷公司的态度是“积极培育、大力扶持”。
  2005年以来,中国金融主管部门也更积极的指定和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行政法规。2006年,人民银行小额信贷课题组出版了《小额信贷公司指导手册》。2006年12月,银监会出台了《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建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三种新型金融机构试点。2007年银监会颁布了《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等法规。2008年4—5月,银监会和人民银行先后联合发布《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信贷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和《关于小额信贷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明确小额信贷公司从事小额信贷业务的主管部门、合法地位、市场准入、融资和监管等相关政策规定。针对小额信贷公司转制成为村镇银行的实际需求,2009年6月,银监会专门印发了《小额信贷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
  各省级行政单位也相继出台了明确小额信贷公司发展的法规文件。以江苏为例,2009年11月,江苏省政府颁布了《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小额信贷公司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为小额信贷公司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2009年7月,江苏省财政厅发布了《江苏省农村小额信贷公司财务制度》以及《江苏省农村小额信贷公司会计核算办法》,2010年1月,江苏省金融办专门发布了《江苏省农村小额信贷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这些政策法规的出台,为小额信贷公司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使小额信贷公司发展进一步规范有序。
  (四)威胁(T)
  1.资金来源有限,后续资金不足。小额信贷公司的特色在于“只贷不存”,即只是用注册资本金发放贷款,但不能吸收公众存款。其资金来源渠道非常有限,主要是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小额信贷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也就是说,小额信贷公司可用的资金量最多是自有资本金的2倍。这个额度并不高,因此,一旦小额信贷公司的个别贷款发生逾期现象,或者资本金全部贷完,很可能出现无钱可贷的局面,难免影响到其后续业务的开展。截至 2009年3月末,江苏省32家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占其实收资本金的58.43%,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即将面临无钱可贷的局面。
  小额信贷公司的性质影响其融资。由于小额信贷公司是普通的公司法人,不是中国法律规定的金融机构性质,因此,在资金筹集和业务开展等方面受到了较大限制。尽管一些金融机构愿意向其融资,但小额信贷公司的非金融机构性质使其无法采用金融机构间同业拆借的融资方式,也就无法享受银行业2%~3%的同业拆借利率,所以只能向金融机构贷款。由于自身没有足够的抵押和质押资产,因而小额信贷公司从金融机构获得的贷款量受到限制。金融机构向小额信贷公司批发贷款的相关政策不明确,一般需要借助政府平台的转换,而且金融机构对小额信贷公司的批发贷款和对一般企业的贷款标准差别不大,所以小额信贷公司获得金融贷款的渠道并不顺畅,增加了贷款成本,限制了自身生存和发展的空间。
  2.贷款风险较高,监管主体虚化。小额信贷公司的服务范围限定在三农经济,其贷款对象多是整个农村信贷市场中其他正规金融机构不愿意放贷的中低端农户和企业客户群体。这些客户本身无抵押品或者抵押品不合格、财务记录不规范、不系统,甚至没有财务记录,所以在整个信贷市场中风险意识和风险承受能力最薄弱。因此,小额信贷公司面临着贷款对象所带来的农业自然风险、市场风险以及农户或涉农企业的道德风险等。
  一是农业自然风险。农业生产受自然灾害影响较大。一旦灾害发生,作物减产,农户的农业收入减少,会直接造成农户对小额信贷公司的贷款的拖欠。二是农产品的市场风险。农户和微型涉农企业受市场环境变化影响也很大,他们多是处于市场信息的末端,无法获取及时有效的市场需求信息并依此确定农产品生产和加工的种类和数量。滞后的市场信息会增加农户生产的盲目性,在一定时期内加大农产品的生产和加工量,从而形成过量的供给,造成供大于求,农产品价格下跌,降低农户的收入和还款能力。三是农户或微型涉农企业的道德风险。小额信贷的低利率容易使一部分农户或微型企业把贷款作为类似扶贫款来处理,因而难以产生强烈的还贷意识,同时,信贷员对贷款对象的考察,无法借助征信系统和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的统一标准,主要考核客户以往有无拖欠贷款和欠缴税费等情况,而对贷款对象的资产、信用等情况主要依据其他农户的反馈所形成的主观判断,如果不是采取抵押贷款而是采用了信用贷款的方式,则容易诱发贷款对象的道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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