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艺术品份额化交易的思考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白洁 时间:2013-02-15

提要为突破艺术品市场门槛高、流动性差等局限性,艺术品证券化趋势凸显。作为艺术品证券化的一种形式,艺术品份额交易的出现具有一定的价值和意义,但各方对其态度不一。本文结合艺术品份额交易发展现状,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革建议。
  关键词:艺术品证券化;艺术品份额交易;梅·摩西指数;特征价格指数;权益拆分

  2010年上半年以来政府陆续出台针对房地产的紧缩和资金的回笼政策,引发流动性的收缩从而导致了资产价格明显的下降,股票市场和房地产市场走势乏力,各路资金急需寻求新的投资渠道。基于2010年国务院文化部出台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指导意见的政策背景和近年来艺术品增值迅速的现况,艺术品与金融资本的对接开始成为资本市场新的增长点。国外美国艺术基金、艺术经纪人基金、摩帝富艺术基金等纷纷建立,国内“和君西岸”艺术品投资基金、北京中博雅艺术品投资私募基金、德美艺嘉艺术品投资基金也都挂牌成立。除此之外,上海、深圳、天津、成都、郑州、沈阳、广东、厦门、北京等约20多个省市已经或准备成立文化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文交所)。目前,文交所的业务核心为产权交易,与西方侧重机构投资的艺术品投资基金不同,中国文交所推出了一种更能普及个人的艺术品证券化艺术品产权交易工具——艺术品份额交易。
  一、艺术品份额交易
  1、概念。艺术品份额交易,上海文交所称为“产权交易”,在深圳文交所被称为“权益拆分”,天津、成都、郑州文交所则称之为“份额化”,虽然具体交易模式不同,其实质都是将标的艺术品按价值等额拆分成若干份额,投资人可以通过持有或转让份额合约,获得艺术品价格波动所带来的收益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的投资模式。
  2、发展现状。艺术品份额交易在我国各文交所的发展现状呈现出暴涨暴跌的尴尬态势。天津文交所首批艺术品份额交易产品《黄河咆啸》与《燕塞秋》在被特殊停盘前涨幅竟达约1716%和1705%。而在24日复牌后价格狂跌。第二批推出的“太行秋牧”等8个艺术品份额在最初7个交易日也均达涨幅均达到377%,后受价格月涨幅限制,价格先是停滞后一路走低,文交所已于3月27日发布推迟开户的公告。采用更为谨慎的“权益拆分”交易模式的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份额产品虽涨幅不及天津文交所,但以杨培江画作打包的第一个资产包在半年内涨幅就近60%。另外,上海文交所已于2010年12月推出“黄钢作品”资产包,2011年4月18日成都文交所正式发售“汪国新朋友”资产包,郑州文交所一批资产包申购程序也已于4月22日启动,市场申购热情高涨。然而,4月26日,国家文物局向河南省文物局发函称郑州文交所发售“王铎诗稿”、“全辽图”的活动涉嫌违法经营文物,希望予以调查核实,令份额交易前景一时又现尴尬。(图1)
  3、各方对艺术品份额交易模式的态度。艺术品份额交易自推出以来,有关各方一直争议很大,一些人认为艺术品根本不该做份额交易,这只是一种资本的炒作,其产生的伪价值会将艺术推入深渊。而另外一些人如文化部文化产业司李小磊、北京大学文化产业研究院陈少峰等则认为艺术品证券化是种不可阻挡的趋势,对份额交易概念的本身表示认可,只是“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及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等问题上尚需要一定的时间”,“短期交易模式方面有待进一步改进,不能任由‘泡沫’进一步增大”。事实上,这种模式的提出在降低艺术品投资的资金和专业门槛,开阔艺术品市场发展空间;降低投资的交易和时间成本,增加艺术品流动性;利用过剩的社会资本蓄纳、沉淀资金,规避滞涨和通货膨胀风险;突破少数人圈子,在市场各主体广泛参与下利用市场规律对艺术品合理公开定价;活跃艺术品市场,引导资金流向文化产业发展等方面还是具有一定的价值和意义的。
  二、艺术品份额交易发展中的问题
  任何金融产品工具的创新,必然会带来对这种新产品的重新认识,甚至在新产品交易初期会出现大量投机者的过分炒作。在艺术品份额交易中存在着很多问题限制其进一步发展。
  1、配套机构和制度不完善。配套制度的跟进是文交所份额交易运作成败的关键。艺术品份额交易要长期稳健发展,价值评估鉴定机构、银行、保险、仓储等机构的协作就不可或缺。但是,目前国内份额交易中打包艺术品的定价多由文化产权交易所、组包方、交易商、代理商或艺术品持有人等利益关联方定价,并没有一个权威的第三方艺术品价值评估机构。艺术品真伪的鉴定难题和艺术品价格的评估难题又限制了保险公司的艺术品保险业务的开展和银行对艺术品的抵押融资,敢于在艺术品份额交易领域试水的保险、银行等中介还为数不多;另外,艺术品抵押、承保、保管等很多配套制度都处于空白状态。
  2、份额化艺术品定价不合理。艺术品份额产品并不是普通意义上的证券,其每份权益很难用内在价值理论和证券组合理论等西方传统股票证券理论来定价,使投资者很难判定流通中的艺术品份额的实际价值。
  购买传统股票等证券投资者可以享受分红,也可以实际参与企业的运营享受公司规模、盈利能力的增长所带来的股价价值增值。故可用红利贴现模型:P0=D1/(l+r) +D2/(l+r)2+…+Dn/(l+r)n(P0为股票的内在价值,D1,D2…为红利,r为贴现率)这种定价方法。而购买艺术品份额并没有日常红利资金流,就无法适用于此模型。券组合理念CAPM模型结论可为表述:E(ri) =rf+βi [E(rm)–rf]。其中,E(ri)为证券i的期望收益率,E(rm)为市场期望收益率,rf为无风险收益率,βi为该证券对市场收益率的敏感度。对于艺术品份额而言,目前价格高低起伏剧烈,价格、收益等数据积累不足,使其βi系数值很高而且具有很大不确定性,不易用此模型估计出预期收益率。
  3、产业链各方角色定义不清晰,缺乏制衡机制。艺术品份额交易这种新的交易模式催生出一条新的产业链:艺术品持有者—发行代理商—交易所—投资者—银行等中介方。而目前在这条链条上,各方的权利义务、利益分配、角色职责等依旧含糊不清。一旦面临巨大的价格波动或者风险事件发生,利益的亏损必然是更多的加诸于一般投资者身上,导致市场信心的崩溃和产业链条的瓦解。
  我国各文交所的所有制结构并不相同,如天津文交所的控股股东多为私人企业和自然人,而成都文交所则是国有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但无一例外都是以利益最大化为经营目标的公司企业法人。文交所的性质使得文交所很难如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一样作为一个公平的平台给各方提供交易服务设施和场所。另外,发行代理商,又称交易商、经纪商(推荐商)、发售代理人等等,关于其在这条产业链上的角色和职责,各文交所定义多样,并且在其运作中并没有形成对各方利益的制衡,不利于保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如,天津文交所艺术品份额交易的唯一代理商为天津华赞文化艺术品投资有限公司,对于代理商资质的筛选及评定,交易所并未公布任何公开标准;深证文交所的交易商天禄琳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担当着相当于证券市场中的保荐人和承销商双重角色,而其董事长叶强又是“权益拆分”模式的策划者。
  4、交易制度不健全。国内各文交所艺术品份额交易的交易制度大多是仿照A股的发售与转让规则。而艺术品份额交易与A股又存在着有很大的区别,艺术品份额并非股票,单纯照搬A股的交易制度是无法有力规范这种崭新的交易行为的。更何况目前文交所的交易制度体系相比于股票市场来说还很不完整,很多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信息披露、诚信档案以及对艺术品持有人和发售代理人、组包方的约束机制等制度还未真正有效实施,甚至出现如天津文交所一样交易规则朝令夕改,单纯依靠特殊停牌来机械控制份额价格走势等现象。另外,文交所既作为交易方,也是规则制定方,这很可能让交易规则体系有失公允,存在极大不规范。
        5、监管缺失。文交所性质的难以定位使得对其监管也就很难找到明确的归口。文交所目前发展形势类似于证券化交易市场,但其交易的又是文化类产品,这就牵扯到了证监会、文化部等多家主管部门。目前就如文化部文化产业司李小磊所说,国家在艺术品份额化交易监管方面没有明确的规定。如,目前深圳文交所的行政上级是深圳市委宣传部,然而其业务上级则由科工贸信息委统领。另外,相关专门立法的缺失和依据法律内容和范围不清也使得监管工作难以开展。目前,郑州文交所因涉嫌违法经营文物被文物局核实调查,虽然最终结果未成定论但对监管法律的缺位敲响了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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