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地产权制度改革与农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3-02-15
三、完善现行的农地产权制度的建议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普遍实行了农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的农地产权制度。这种产权制度改变了传统制度下农地产权高度集中的弊端,实现了农地所有权与承包经营权的分离。这种分离有效地解决了搭便车和监督问题,并使农民拥有了剩余索取权,真正体现了“多劳多得、少劳少得”的按劳分配原则,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同时,农地所有权与承包经营权的分离又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传统农地产权制度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与风险脱节的弊端,提高了农地资源的配置效率和利用效益。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农产品的市场化,这种产权制度日益暴露出其自身的不彻底性和不完善性,并开始制约农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分析起来,其主要原因是:农地的集体所有权的产权主体不明晰,导致农民无法直接与土地征收者——政府直接进行谈判,而各级政府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容易与企业形成共谋关系,强制征收土地,而以最低补偿价补偿农民,最终导致耕地的大量流失;农地承包经营权不稳定,导致农民进行掠夺式经营,影响了土地利用的生态持续性;农地处置权难以落实,导致农地流转困难,限制了农业经营的规模化和现代化,从而影响了土地利用的经济持续性。因此,进行农地产权制度创新,是实现农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必然选择。
完善现行农地产权制度的核心可以概括为“弱化所有权、强化和细化承包权、放活使用权”。造成农地所有权主体不明晰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种种复杂的历史因素,也有我国地域的辽阔性及其差异性方面的原因,因此,要从法律上明确界定全国统一的农地所有权唯一主体在实践上不具有可行性,而且还有可能造成农地所有权主体的更大混乱。现阶段,与其在“谁是农地所有权唯一主体”上争执不休,还不如暂时搁置争议,维持现状,以通过法律法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来严格限定农地所有权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来减少所有权主体对农户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合理干预和侵权行为,强化农户的微观经济主体和民事主体地位,即通过弱化所有权和强化承包经营权来最大限度地减少由于所有权主体的模糊性所造成的耕地流失。“弱化所有权和强化细化承包权”是相辅相承的,只有弱化所有权,把所有权的一部分权能赋予承包权,才能够强化和细化承包权。具体讲,强化和细化承包权就是进一步扩大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产权权能,赋予农户对承包土地的永久使用权、抵押权、有偿退出权和有条件的买卖权。也就是说,农户除了不具有土地的终极所有权即土地不能随意买卖外,土地的其他产权权能都已具备。“放活使用权”是指为了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农地使用权流转机制,促进农地的适度规模经营,取得规模经济效益,在弱化所有权和强化细化承包权的基础上,放活农地使用权,积极推进农地使用权的市场化流转。农地作为最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应该具有完整的商品属性。商品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可交易性,通过交易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资产增值。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农地应该具有一般的商品属性。如果对农户承包的土地赋予抵押权、有偿退出权和有条件的买卖权等相关权利,对于缓解农村金融供给不足、激活土地等生产要素市场、加快农业资源整合、促进土地规模经营和土地价值提升等将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1、李明秋.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创新及农地使用权流转机制研究[M].中国大地出版社,2004.
2、陆红生.土地管理学总论[M].中国农业大学出版社,2007.
3、张军.现代产权经济学[M].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
4、李明秋.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创新模式研究[J].中国农村经济,2001(12).